1、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公消防2007610131号关于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消防支队:自2001年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移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来,公安消防部门对其日常监管逐渐弱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仅侧重于结构性工程质量的监管,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技术条件、消防设施工程质量、资质挂靠借用等也没有实施具体管理,其工程质量仅靠公安消防部门通过竣工验收来把关,这就造成了企业资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相脱节,致使一些施工企业不重视工程质量、不讲信誉、以次充好,只满足消防部门验收时达到功能要求;有的企业为了赚钱采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有意选用低规格、低技术等级的材料,甚至用普
2、通内外墙涂料冒充防火涂料对钢结构进行防火保护,性质极其恶劣;还竟然有伪造企业资质证书承揽消防工程的案件发生。同时进皖承揽消防工程的外省、市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也日趋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在皖承揽消防工程的施工企业有几十个之多,却无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时实际处于失控漏管状态。这些外地企业除极个别的在我省设有常驻管理机构、有技术人员、有固定办公地点和施工器材装备外,其他都是由本省的一些个人挂靠企业资质在承揽消防工程,这些资质挂靠行为有的是长期合作,有的仅是为了承揽某一个项目临时借用。同时,这些通过挂靠和借用承揽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全是当地的施工工人或是农民工,也
3、无相适应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人员,这些挂靠或借用资质承揽消防工程的人工程质量意识淡漠、临时和急功近利思想严重。为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工程质量,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总队研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严格企业资质审查,确保企业有过硬的技术条件 总队积极配合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强省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评审认定工作,严格新申办或升级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申报资料的评审认定,完善审批程序,使资质评审组织工作更规范、更严谨。总队设立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扩大专家人数,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资质评审的公正、公
4、平;强化企业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性、可靠性的审查把关,有选择的派人或委托当地消防部门到企业实地对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地等进行核查。对外省、市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总队将会同省建设厅,通过资质审查专家组,负责企业资质监督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与本省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名单一并在总队外网公布,供社会单位和基层消防部门查询核对。各支队要积极向建设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通过总队外网查询核对企业信息,选择企业参加消防工程招投标。从现在起凡是在总队外网上无登记信息的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消防工程业务,从10月1日起,各支队在受理消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上网进行核查。从即日起,各支队要组织力量对辖
5、区内所有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尤其是外省、市企业进行认真调查、逐一进行统计,按附表1的要求填写于9月10日前报总队防火监督部,并督促企业到总队申请信息上网,申请企业应填写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网上公布申请表(附表2,此表可在总队外网下载)向总队提出申请。外省、市企业申请上网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有在该公司注册的工程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负责工程现场管理,有稳定的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施工技术人员,有满足消防工程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2、除填写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网上公布申请表(附表2)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皖行政负责人任命文件;企
6、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施工技术人员名册(一级资质企业不得少于20人、二级资质企业不得少于10人);技术人员培训操作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所有证书原件在审核确认后退回。3、总队收到企业登记申请后,防火监督部将指派专人对申请在皖企业的办公条件、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状况等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步意见连同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总队资质审查专家组审定,审定合格的在总队外网公布。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各支队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率,把现场施工人员有无岗位操作证书、项目经理是否在位、所选用消防设备及材料质量
7、等列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对每个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每年要对辖区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施工器材装备、经营场所等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核查,同时要增加消防竣工验收的科技含量、提高验收技术手段,特别是对防火涂料保护工程和各类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要从严控制。各支队要建立施工企业管理档案,对施工企业施工检查、年度资质条件现场核查以及竣工验收检查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发现企业有违章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罚的同时要及时报总队。对在本省承揽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和资质条件,总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将商请省建设厅对其资质依法进
8、行降级或撤销处理。总队对企业违章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以及资质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及时外网上公布。三、做好服务,为企业提供良好经营环境实行省内外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信息上网公布是总队加强消防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消防工程市场领域秩序、把好源头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防工程施工领域,公安消防部门有责任监督施工企业在守法、有秩序地开展经营活动,要从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和保障国家、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坚决打击消防工程施工领域中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同时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无论是省际间的流动
9、还是省内各市间的流动,都是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做贡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持积极欢迎的态度,要把它们视为本地企业同等对待,要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不为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在本地合法经营活动设置任何障碍。各地组织开展相关消防政策法规宣传、消防业务培训等活动时,应通知企业参加。此通知 附件:1.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统计表 2.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网上公布申请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紧急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各消防支队、总队教导大队: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信访规定)已于2006年1月25日正式颁布实施。现将信访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10、下:一、要充分认识信访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安消防信访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安消防信访工作对于公安消防部队完成以防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信访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公安消防部门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第79号令),推进公安消防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消防信访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做好新阶段公安消防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从政治的、战略的、全局
11、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信访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坚定性、创造性,把学习、贯彻和执行信访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消防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信访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单位军政主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各级政治部门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总队成立由总队军政主官为组长,副总队长、副政委为副组长,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部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政治部主任为总队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成立由军政主官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
12、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三、要认真组织信访规定的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开展灵活有效的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层层落实,不漏一人,取得实效。要把学习信访规定与学习公安部79号令,学习信访条例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信访规定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信访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规定,熟练掌握信访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奠定基础,不断提高贯彻执行信访规定的能力与水平。四、要严格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律文书。信访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书
13、面答复和书面告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书面答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转送、转办信访事项也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告知等工作,信访规定参照公安部79号令制作了12种专用法律文书。其中,3种登记表用于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1种答复意见书用于向信访人答复办理信访事项的结果;1种决定书用于通知有关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复查、复核意见;2种通知单用于公安消防部门转送、转办信访事项;3种告知单用于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上述专用文书,均由各级政治部门填写并下达,其中,决定书可由承办业务部门填写决定意见、经政治部门
14、审核后下达。总队将统一印制12种信访专用文书,供全省消防部队使用。五、要努力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工作队伍的人员结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为信访干部安心信访工作、乐于信访工作、奉献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信访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理信访事项,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开创我省公安消防信访工作的新局面。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学习、贯彻和执行信访规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上报总队。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
15、六日主题词:转发 消防部门 信访 规定 通知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共印5份)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 2006年2月16日印发- 10 -10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各消防支队、总队教导大队: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信访规定)已于2006年1月25日正式颁布实施。现将信访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信访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安消防信访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安消防信访工作对于公安消防部队完成以防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
16、各项任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信访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公安消防部门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第79号令),推进公安消防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消防信访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做好新阶段公安消防信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从政治的、战略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信访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坚定性、创造性,把学习、贯彻和执行信访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二、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消防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
17、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信访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单位军政主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各级政治部门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总队成立由总队军政主官为组长,副总队长、副政委为副组长,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部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政治部主任为总队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成立由军政主官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三、要认真组织信访规定的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开展灵活有效的多种
18、形式的教育活动,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层层落实,不漏一人,取得实效。要把学习信访规定与学习公安部79号令,学习信访条例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信访规定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信访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规定,熟练掌握信访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奠定基础,不断提高贯彻执行信访规定的能力与水平。四、要严格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律文书。信访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书面答复和书面告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书面答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转送、转办信访事项也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告知等工作,信访规定参照公安部79号令制作了1
19、2种专用法律文书。其中,3种登记表用于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处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1种答复意见书用于向信访人答复办理信访事项的结果;1种决定书用于通知有关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复查、复核意见;2种通知单用于公安消防部门转送、转办信访事项;3种告知单用于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上述专用文书,均由各级政治部门填写并下达,其中,决定书可由承办业务部门填写决定意见、经政治部门审核后下达。总队将统一印制12种信访专用文书,供全省消防部队使用。五、要努力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工作队伍的人员结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
20、、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为信访干部安心信访工作、乐于信访工作、奉献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信访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理信访事项,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开创我省公安消防信访工作的新局面。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学习、贯彻和执行信访规定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上报总队。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公消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为进一步巩固公安消防部队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成果,推进公安消防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
21、立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我局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公安部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人民公安报,中国消防。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消防部门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信访工作坚持“分
22、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第三条 支队级以上的公安消防部门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军政主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人。各级政治部门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以下工作:(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自行办理,或者按照职责分工向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公安消防部门转交办理,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四)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信访工作;(六)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消防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
23、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消防工作、队伍建设的建议。县(市、区)消防大队(科)信访事项由主官(负责人)亲自办理或指定专人办理,并负责落实。承办职责参照以上条款执行。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政治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保持信访渠道畅通,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 各
24、级政治部门和信访承办人员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认真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不属于公安消防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办理人员;(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消防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向下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
25、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七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或无法告知的除外。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信访
26、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消防部门原处理结论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撤销并作出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消防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消防部门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且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上级政治部门批准备案
27、,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方式和期限,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执行。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复查请求。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复查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复查单位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
28、请求复查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督促原处理单位进行调查,也可自行调查。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公安消防部门不再予以受理。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各级政治部门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下级单位贯彻本规定情况以及承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检查、督办,并及时分析本单位信访形势,提出改进措施。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29、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要热情接待,对其提出的属于本级消防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
30、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的各级、各类干部在信访工作中作风粗暴、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蓄意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2种公安消防部门处理信访事项专用文书。其中,3种登记表用于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处理、
31、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1种答复意见书用于向信访人答复办理信访事项的结果;1种决定书用于通知有关公安消防部门执行复查、复核意见;2种通知单用于公安消防部门转送、转办信访事项;3种告知单用于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上述专用文书,均由各级政治部门填写并下达,其中,决定书可由承办业务部门填写决定意见、经政治部门审核后下达。公安消防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受理单位: 编号: 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提出方式提出时间 年 月 日信 访事 项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处理结果 年 月 日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公安消防部门复查信访事项登记表受理单位: 编号: 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
32、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提出方式提出时间 年 月 日申 请复 查事 由原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复查结果 年 月 日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公安消防部门复核信访事项登记表受理单位: 编号: 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提出方式提出时间 年 月 日申 请复 核事 由原承办部门复查意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复核结果 年 月 日审批意见 年 月 日主题词:加强 监督 通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共印10份)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07年8月27日印发- 37 -37附件1: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统计表填报支队(盖章) 2007年 月 日序号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
33、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附件2: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网上公布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消防资质等级注册地办公电话企业在皖机构和人员情况在皖负责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详细地址项目经理及建造师总数 人工程人员总数 人一级 人高级职称 人二级 人中级职称 人三级 人初级职称 人在皖机构其他情况企业法人章年 月 日此联存档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此联存档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此联存档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式样八此联存档此联交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此联存档此联寄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此联存档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此联存档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此联存档此联交信访人,涂改、复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