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威宁县雪山灼圃、仙水坡、陡口子、龙街、法地风 电建设工程使用土地、拆迁及青苗补偿标准实行方案
为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加快推动我县风电规划建设的步伐,规范风电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用地、线路工程用地、拆迁、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 电网建设工程用地补偿的规定
风电场工程用地是指审批立项建设的风电项目内外道路、风机平台、升压站建设等所需的用地。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 风电场建设工程用地的规定
风电场工程用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风电场工程中场内外道路、风机平台、升压站、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的用地。
各乡(镇)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用地规定,积极做好风电场建设工程用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通道。凡涉及安全区、严禁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三、 补偿依据
1. 根据乡(镇)、村、建设单位、农户到场共同清点或测量,实测丈量并登记造册(农户盖手印认可);
2. 根据踏勘实测丈量的土地类别;
3. 根据实地登记的各类地面附着物量;
4. 属于集体未发包的土地,山村委会提出面积依据交乡(镇)党委、政府核算认定。
四、 风电场建设补偿方式
1. 统一用转账支付方式,采用分批次补偿方式(政府或相关职权部门帐号);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补偿款代扣为其它款项;
3. 地面附着物一经补偿后,受补农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伐用和搬走。
五、 风电场建设工程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雪山镇、龙街、羊街、云贵乡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执行,按区片综合地价21600元/亩,青苗补偿费为1200元/亩。(青苗补偿费只对用地时种植有禾苗的予以补偿)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全县其它区域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执行,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如下:
耕地:21600元/亩;
园地:12023元/亩;
林地:12023元/亩;
牧草地:12023元/亩;
未运用地:4800元/亩;
青苗补偿费为1200元/亩。(青苗补偿费只对用地时种植有禾苗的予以补偿)
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每立一基电杆按占地2平方米计算,每条拉线按占地1平方米计算。
六、 风电场建设工程青苗补偿标准
1. 直埋电缆:每挖1米按占地3平方米补偿,没平方米按1.8元青苗补偿;
2. 架空线路按施工过程中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赔付;
3. 铁塔:占地以实测为准,根据地类进行补偿;
4. 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补偿。
七、 使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威宁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二)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 主体房屋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住宅950元/平方米;砖混850元/平方米;砖木盖瓦800元/平方米;砖木草顶、石棉瓦、油毛毡等750元/平方米;木结构盖瓦750元/平方米;木结构草顶、石棉瓦、油毛毡等700元/平方米;土墙盖瓦650元/平方米;土墙草顶、石棉瓦、油毛毡等600元/平方米。
宅基地占地面积(房屋滴水线内)按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后由农户在规划区外自行选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后自行建房居住。
2. 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围墙
实心砖围墙
元/m
140
空心砖围墙
元/m
110
二、堡坎
浆砌石堡坎
元/m
100
毛石
元/m
80
干砌
元/m
70
三、嗮坝
混凝土嗮坝
元/m
35
四、水池
片石干砌
元/m
90
以容积计
五、化粪池
浆砌
元/m
300
六、沼气池
浆砌
元/m
420
七、圈舍、厕所
砖混结构
元/m
353
砖木结构
元/m
180
木结构
元/m
160
上木结构
元/m
120
简易结构
元/m
80
八、混凝土
元/m
300
九、钢筋混凝土
元/m
800
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林木
A、松、杉、柏(以离地1.5米高处直径计量)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5元/棵;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15元/棵;
胸径11-15厘米(含15厘米):30元/棵;
胸径16-20厘米(含20厘米):50元/棵;
胸径21-30厘米(含30厘米):90元/棵;
胸径30厘米以上,30元/棵。
B、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产前期:20元/株;初产期50元/株;盛产期:150元/株。
C、李、拐枣柿子、苹果、红花、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
产前期:20元/株;初产期100元/株;盛产期:200元/株。
D、柑、桔、橙、柚类
产前期:40元/株;初产期100元/株;盛产期:250元/株。
E、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
胸径6厘米以下:15元/株;
胸径6-12厘米:30元/株;
胸径12-20厘米:80元/株;
胸径20厘米以上:100元/株;
(二)其他
A、茶叶:苗期1.5元/株、成长期35元/株;
B、竹子:按竹林面积15元/平方米补偿。
凡突击栽种的林木,一经查实,不予补偿。
(三)坟墓补偿标准
1
有碑料石坟
元/座
8000
双墓坟、三碑四柱以两座计算
2
有碑毛石坟
元/座
6000
3
其它坟
元/座
4000
4. 住房临时安顿过渡
(1)过渡安顿期为两年,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证开出时起算
(2)过渡安顿补贴费以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为准,按每月7元/平方米计算。签订房屋征收安顿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一次性按规定发放。
(3)搬家补贴费按两次计算,根据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次按5元/平方米计算。
5.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及结构
单位
评估单位
备注
1.内墙装饰
-1
吊顶(木架结构)
元/m2
50
-2
石膏线条
元/m
10
-3
石膏板吊顶
元/m2
50
-4
铝塑板吊顶
元/m2
50
-5
塑料扣板
元/m2
40
-6
内墙砖
元/m2
60
2.地板装饰
-1
水磨石地面
元/m2
65
-2
地砖
元/m2
65
-3
竹、木地板
元/m2
90
3.包门
元/樘
500
整套
4.护栏
-1
木质
元/m
80
-2
钢条
元/m
80
-3
不锈钢
元/m
100
-4
铁花
元/m
100
-5
钢条防盗窗
元/m2
120
主体住房外
-6
铁质防盗窗
元/m2
80
主体住房外
5.固定柜
-1
壁柜
元/m
160
以正立面宽度计
-2
吊柜(高700毫米)以内
元/m
90
以正立面宽度计
-3
装饰柜
元/m
100
以正立面宽度计
6.固定卫生洁具
-1
台式面盆
元/套
280
-2
浴缸
元/套
600
-3
蹲式大便器
元/个
100
-4
坐式大便器
元/个
240
-5
不锈钢面盆
元/套
150
注:房屋墙体上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6.房屋拆迁范围拟定并发布公告,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行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妥增长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方案实行的,按公告时房屋原状补偿。
八、本方案字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国家和省地出台新的补偿政策,一律按国家和省、地新的补偿政策执行,对实行前已发生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九、未尽事宜在执行中按个案协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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