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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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新密教体文〔2015〕191号
新密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幼儿园:
现将《新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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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坚
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方针,扩大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
资源覆盖面,促进优化发展,逐步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和完
善运行保障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办园规范、保教科学、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扩大资源,规范管理”
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目标,创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和管
理机制,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保障。
第三条 到2016年底,全市适龄幼儿在公办(含公办性质)
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比例达90%左右,全市普惠性学
前教育服务的普及度、优质度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保教费标准根据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
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以合同约定等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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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条件、保
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
B、C三类。
(一)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财务审计报告等证照齐全、有效;
2.办园条件好,园所设置与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配备、教
职工配备等均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的通知(教师〔2013〕1号)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规定,师资
配备充足,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学历提高率达70%以上,
持证上岗率达100%,保育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4.园务管理规范,遵循幼儿教育规律,稳步实施科学保教,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效。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按月足额发放教
职工工资,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伙食费单独立账,
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6.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年检合格;
(二)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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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郑州市一级园”的评估验收。
(三)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条件;
2.通过“郑州市示范幼儿园”的评估验收。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餐费、服务性收费的
标准,依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贯
彻《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价费
〔2013〕6号)精神,参照同等级公建民营收费标准划定,分城
区(办事处所属幼儿园)和农村(含乡镇、矿区幼儿园),确定
最高指导价。城区:A类每生每月保教费490元,B类每生每月
保教费420元,C类每生每月保教费350元;农村:A类每生每
月保教费420元,B类每生每月保教费360元,C类每生每月保
教费300元。最高指导价随办园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许可的条件下作相
应调整。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
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幼儿园,在申报期内,自愿
向所属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中心校
审核同意后上报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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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教体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
对提交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签订协议。教体局与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
订协议书,对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等作具体规定,有
效期为三年,且有效期内不得涨价。协议约定期内,如自愿申请
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
法。
(四)公示公告。每年6月底前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扶持奖补
第七条 落实市、乡(镇)级政府投入主体责任,建立普惠性
幼儿园发展投入长效增长机制。本级或者上级对民办学前教育的
奖励指标,优先用于奖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优先
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八条 市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发展,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第二期学前教
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密政文〔2015〕71号)精神,经认
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提高教师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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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继续教育、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
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教师继续教育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严格按照《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专
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健全奖补资金
监管机制。
对挪用、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三年
之内不得享受奖补和评先。
第十一条 完善新密市学前教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
系统”),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专网,将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财政扶持、奖补发放及认定情况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
信息系统中幼儿园班级、教职工、幼儿等信息作为认定奖补的重
要依据。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贯彻落实《郑州市教育局关于
印发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
教民〔2012〕38号)精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
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对奖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主动公开收支
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幼儿家长和社
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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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未经教体局同意转让园所、管理混乱、保教质
量下降、涨价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
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情
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收回当年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
行。
新密市教育体育局
2015年11月3日
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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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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