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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苏州地税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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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2、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家对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4、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是否还需要申报? 答: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怎样把握?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7、哪些所得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8、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答: “年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①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③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的收入额。 ⑤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⑥财产转让所得(含股票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股票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零。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含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9、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年所得额? 答: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具体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1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1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以在哪里取得? 答: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纳税申报表,也可以登录苏州地税网站(http://www.jssz-l-)的“下载中心”免费下载使用。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1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06年为例,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5、《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1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一)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17、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以采用电子申报、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9、哪些人可以使用电子申报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对仅从唯一扣缴义务人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且扣缴义务人在我市登记的,可以通过 “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中“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栏目办理申报。 20、采用电子申报后是否需要再报送纸质资料? 答:通过 “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申报的纳税人,需在办理申报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表(由“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打印,需纳税人本人签字确认)和相关附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1、如果个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纳税人如果采取邮寄申报方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22、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怎么办? 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3、纳税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2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25、纳税人如何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含哪些内容? 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则上每年度开具一次,内容包含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所有纳税记录(含全年汇算清缴后的补退税款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每个纳税人预留的通讯地址处。 26、纳税人因出国、贷款等特殊情况,年度中间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何取得? 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打印当年的已缴税款记录。 27、通过电子申报方式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办理补税和退税手续? 答:对仅从唯一扣缴义务人(该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地税部门登记)处取得收入且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全年汇算后需要补征税收和退回多缴税收的,仍由原扣缴义务人汇总后统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税通过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专户用电子扣款方式缴纳税款,退税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国库将多缴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该单位银行帐户内,再由扣缴义务人将多缴税款转交给纳税人。 28、对采用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如何办理补税和退税手续? 答:对采用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全年汇算需要办理补税手续的,市区范围的纳税人凭税票上12位机编码到进驻办税大厅的专业银行用现金缴纳;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国库将多缴税款退至纳税人提供的任一活期储蓄账户内。 29、个人补税除了用现金方式外,能不能使用银行卡缴纳? 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市区纳税人的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信银行的银行卡或活期储蓄存折在对应的税务分局可以实现缴税功能。五市、吴中、相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0、各税务分局具体可使用哪几种银行卡缴纳税款? 答:市区第一、二、三税务分局可使用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第四税务分局可使用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五市、吴中、相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1、因计算差错、减免等原因经汇算清缴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因计算差错等因素造成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提供应税收入证明资料、已缴税款凭证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因减免造成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减免税的批文。 32、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答:凡在苏州任职、受雇、履约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都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33、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需要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有: (一)所有在华外籍人员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籍人员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4、什么是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答:在中国境外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35、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依法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报送的全部资料。 36、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报送哪些资料? (一)每个外籍人员均需报送下列表式: (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2)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 (3)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4)汇价折算表; (5)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6)企业现行福利政策表(扣缴义务人填写); (7)企业外籍人员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扣缴义务人填写)。 (二)附报资料要求: (1)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护照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用以确定境内、外居住天数; (3)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 (4)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 (5)外籍人员年度收入的完税凭证(税单)复印件或《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6)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随《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A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B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C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 D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E 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F 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7)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 37、外籍人员如果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答:电子申报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登陆苏州地税网站(http://www.jssz-l-),免费下载外籍人员自行申报所需报送的所有表式(注:包含汇算清缴的相关表式); (二)按要求填写所有的表格; (三)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中“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栏目办理申报; (四)在办理申报后7日内将所有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申报表必须由外籍人员本人签名)和相关附报资料报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员处待审;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员审核汇缴表和申报表,同时核对“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中数据,无误后确认保存; (六)外籍人员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对需要补交的税款再按日常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对需要退税的,由涉外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在30日内查实,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38、外籍人员如果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答:上门申报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登陆苏州地税网站(http://www.jssz-l-)免费下载外籍人员自行申报所需报送的所有表式(注:包含汇算清缴的相关表式); (二)按要求填写所有的表格; (三)在办理申报后7日内将所有报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申报表必须由外籍人员本人签名)和相关附报资料报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员处待审;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员审核汇缴表和申报表; (五)审核完毕后,对需要补交税款的由企业报送申报窗口开票补税;对需要退税的,由涉外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在30日内查实,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39、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否为纳税人保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3、怎样了解更多详细具体的政策和要求? 答:可以登录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ssz-l-)查询有关政策,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或直接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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