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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回购方案的财税分析.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158890 上传时间:2024-06-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8.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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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T项目回购方案的财税分析 摘要:文章以国内有关BT项目研究为起点,在总结归纳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BT项目基本概念及其回购方式为依据,重点论述了BT项目回购款的会计核算,并对BT项目公司的营业税税收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BT项目;回购方案;财务分析;税务分析;回购款;会计核算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18-019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18.098 1 概述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

2、受到各方制约,建设资金的筹集显得至关重要。 近年来,BT作为一种广泛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公共项目的政府投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贡献显著,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第43号文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政规定城投公司作为地方财政融资主体的模式将被打破,对于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今后将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顺应时代的发展BT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作为国内最大的BT项目,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为新区构筑了较为完善的市政、环境、环保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交通骨架及功能体系,促进了横琴开发开放。该项目经过几年建

3、设基本顺利完成,目前正处于回购阶段,项目关键点从“B(建设)”变为“T(移交)”。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没有专门对采用BT模式建设和移交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详细规定,导致理论界争论不断,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会计核算的问题,所以本文从现实出发,研究项目回购方案的账务与税务对BT项目顺利移交的意义重大。 2 BT模式及BT回购模式 2.1 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造-转让”模式,是政府特许经营中较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由项目发起人(一般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途径以确定工程承建者,工程承建者负责筹集所需资金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完工以后,根据事前所签订的协议或者是合同将

4、所建工程出售给项目发起人(一般指政府),至于回购的方式要双方协商而定。 一般而言BT模式的主要参与者有项目发起人、承建方、出资方、项目公司、回购单位等。项目发起人一般是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是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公司,项目所有权从始至终归政府所有,出让的也仅限于项目的融资与建设权,权限有限。承建单位依据协议或是合同取得项目的建造权,依法和依程序进行项目的开工建设。为了便于管理与操作,在BT项目正式建造之前,一般承建方会连同其他相关单位成立该BT项目公司。通常该项目公司只有项目建造的权利,待基础设施等相关建造完以后,需要将工程转交到专门的运营企业以获取利润。如果项目公司仅是各方的联合体不具备施工

5、条件,则项目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分开的,反之则是统一体。回购单位指的是当工程项目最终完工以后,接收该项目,并按照协议或是合同支付项目工程款、筹集款以及一段时间内的项目收益等,通常来讲,回购单位一般是指项目发起人或政府。 2.2 BT回购模式 BT回购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模式是指工程建设期内只计算银行借款的利息,不计算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一模式是指工程建设期内不考虑资金来源,但是需要核算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并且是按全部投资计算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下面就以上两种回购模式分别讨论项目发起人的项目回购总款。 通常来讲,回购总款等于回购底数与回购期投资收益之和。其中,回购底数包括工程建造价款和建设期融资成本

6、;回购期投资收益与回购款的支付方与核算方式有关。在以上两种回购模式中,工程底数即回购底数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建设期间的融资成本不同。第一种模式的建设期融资成本就是工程建设该时间段的银行贷款利息;第二种模式的建设期融资成本为工程所需要资金在建设期间若投资所产生的投资利润。一般投资人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所以第一种模式的工程回购底数一般小于第二种模式。 3 BT项目回购款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无非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提供建造服务;一种是不提供建造服务。若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则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照相关的公允价值

7、计算,确认长期应收款;若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则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需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连同利息收入一起考虑在内,通常情况下,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往往不会产生变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造合同收入需要作为长期应收款来处理,作为回购底数。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回购底数一般指工程招投标的标价,若回购底数大于工程建造合同收入,则超出的部分需要作投资收益来处理。回购款一般包括项目建造成本、融资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一段时间内的投资收益等部分构成。其中工程融资所花的部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程建设期筹资所花的费用;另一方面是工

8、程回购期所花的费用。工程建设期筹资所产生的费用已经计算在工程建设费之中,而回购期所产生的费用超出贷款利息的部分,应计入投资收益;另外,管理费用及其他也需要做投资收益来处理。 4 BT项目资产移交方式 BT项目目前通行两种资产移交方式:一种是项目资产回购模式;另一种是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模式。 项目资产回购模式是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发起人或政府直接以产权购回方式实现项目回收。项目资产回购方式的优点是法律流程简单清晰,效率较高,缺点是资产移交必然产生流转税。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或政府通过购买BT项目公司股权成为项目资产物权的控制人,而BT投资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溢价获得投资收益的模式。

9、此种模式优点是避免了移交产生的流转税费,但法律流程较长,存在或有风险。 5 BT项目回购的税务分析 作为移交成本,纳税一直是项目移交备受关注的对象,但是目前对于BT模式如何纳税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因而需要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政府以及税务部门充分磋商,以求各方达到一种合理化境地。 5.1 目前税务机关对BT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征税的一般考虑 各地税务机关在BT项目移交主体发生变更时,对回购行为性质认定存在差异,对于营业税征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1)代理行为,一般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按回购款和工程建设总价款的差额计征;(2)总包行为,一般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也按

10、回购款和工程建设总价款的差额计征;(3)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认定为项目资产整体回购,税率为5%,按照取得的最终回购款全额征税。 5.2 较为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BT项目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建造服务;一类则不提供建造服务。因而,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不同的纳税机制,而不区别模式,简单地按照资产转让行为,缴纳全额资产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是不合适的。下面就两种情况分别讨论:第一种模式即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可看作是公司为项目发起者(即政府部门及相关)进行基础设施建造,只不过这种行为是承建者自己出资或者自己筹资,而发起者无投入。以这种视角来看BT项目是总包行为,

11、税率应按3%来计算;第二种模式即项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务。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除了包括代建服务,即项目公司受托投资代建工程项目外,还包括至建成出售期间的管理服务。对于发生的建设成本,本质而言是代收代付业务,是代理业务,以这种视角来看BT项目是代理行为,税率应按5%来计算。 参考文献 1 郭岭.BT项目财务核算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1,(8). 2 刘素红.BT建设模式下华水集团公司在建项目税收征管及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海河水利,2011,8(4). 3 王芬.对BT项目会计核算的几点看法J.财会月刊,2011,(4). 4 张效嵬.建设移交BT项目财务模型影响因素分析和比较J.市政技术,2007,(5). 5 葛培健,张燎.基础设施BT项目运作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薛文(1974-),女,重庆人,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研究方向: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财税 监管。 (责任编辑: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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