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3]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
(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
(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 培训收费分为法定培训收费和非法定培训收费。
法定培训收费指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进行强制性培训时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为非法定培训收费。
第六条 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
课时费包括教师及工作人员课酬或工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费(租赁费)、表格证册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等费用。
教材资料费包括书籍讲义、实习实验材料等费用。培训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培训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
法定培训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法定培训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定期公布。
第九条 法定培训由财政部门安排培训经费。财政部门未安排或者安排不足、有其他经费来源但无法保障培训经费的,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条 法定培训课时费应当从严制定,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每课时按45分钟计)。
第十一条 非法定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其依法授权或委托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其收费标准按照“从严控制、收支平衡、弥补不足、不得营利”的原则确定。课时费收费标准可在法定培训收费课时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单位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应当在举办培训20日前按照规定填写《江苏省非法定培训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有效期最长为2年。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申请制定政府指导价非法定培训收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培训资质或培训依据;
(二)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地点、办班负责人、课程内容、课时安排等;
(三)培训成本测算及收支概算;
(四)教材资料、实习实验材料目录及价格;
(五)价格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法定培训收费还应当提供经费来源的确认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不得收费:
(一)国家机关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组织的非法定培训;
(二)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
(三)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法定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培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培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单位在进行培训宣传和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等。
第十八条 法定培训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法定培训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退费:
(一)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三)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第二十条 培训时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半年度授课课时数计收培训费用,不得预收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涉企培训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而面向企业的培训收费,其课时费收费标准按照法定培训课时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承担并组织国家和省规定考试的单位不得举办与考试相关科目的培训并收费。培训单位不得代考试组织单位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第二十三条 培训单位举办法定培训或者非法定培训,均不得在培训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教材资料的使用,不得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014000116/2013-00069
分类: 其他 通知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3年08月12日
名 称: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价规[2013]2号
主 题 词: 价格 培训 收费 办法 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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