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大行政管理社会实践报告行政如何架空改革中央政策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家乡的群众与基层干部经常有这种担心。尽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简称“60条”)有亮点,最亮的点莫过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有,“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然而这个最亮的点,也是最抽象的原则;在中国的现实中,原则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实施;这就如同,当你闯了红灯后,立刻会收到一个罚单;但当有人违反了宪法,我们却找不到一项可实施的法律手段去惩罚和制止他。行政部门可能架空改革的几种方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最能
2、颠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中的行政部门。维护市场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严格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力。而中国最明显的宪政缺陷,就是“行政部门独大”。正是这些行政部门掌握着宪法原则等基本原则能否“可行”、“可操作”、“可落实”的关键通道。假定它们是经济人,它们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削弱、曲解、拖延和架空这些维护市场的基本原则。第一种可能是,将“60条”的次要原则凌驾于主要原则之上。例如“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这一条,国有经济可以利用政治资源获得各种特权,包括垄断权去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就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原则。“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被压倒,民营
3、经济就被削弱了。第二种可能,就是利用“解释”来歪曲“60条”,并塞进部门私货。例如针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中农办某官员马上出来“解释”说,按照旨在保护耕地的用途管制,小产权房仍不合法。且不说,党政某机关只是执政党或政府的执行机关,其官员根本没有对法律和党的决议的解释权;就具体而言,该官员的“解释”是公然偷换概念,因为“60条”已经说明是“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其用途已被规定为“建设性用地”而非“耕地”,与“耕地保护”八杆子都打不着。第三种可能,是利用技术性理由对抗“60条”。如针对“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
4、当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抑制房价的任务,采取限购或限价的手段。实际上,在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如鼓励供给、尤其是保护“小产权房”交易安全的政策;把“市场形成价格”当作不可更改的硬约束,才能逼使行政部门的行为走上正轨。第四种可能,是假装改革。一些行政部门就可能把并非改革的、甚至是反改革的举措说成是“改革”。例如,央行宣布部分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只放开贷款利率,而不放开存款利率,只是有利于银行垄断集团的举措,而不是改革。第五种可能,就是拖延战术。相关行政部门以“条件不成熟”或“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加以拖延。而这样一拖就可能是相当长时间。例如,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提出,“作为过渡措
5、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但一“过渡”就是十四年;到了2008年虽然实行了国有企业上交部分利润的制度,但比例过低(最高10%),且上交的利润又被反投回国有企业。从2008年到2011年,国有企业上交又反投的利润收支相抵竟为负的78.66亿元。一个“过渡”使全国人民近二十年一无所获,还倒贴了许多。第六种可能,就是我行我素,根本无视“60条”。不少“6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早在更为重要的宪法中已有规定,但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宪法的行为多是明火执仗,并没有受到丝毫惩罚。如“60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已经在宪法
6、中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这些年来,不少农村居民的土地产权遭到了侵犯。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借城镇化之机,以极低补偿夺走农民土地,农民若不同意,就滥用公共暴力将他们驱赶,甚至造成一出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有奖惩与中共改革方案的权威一、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以否定性表述形式进入宪法。即“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制定违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原则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该法律等是用来弥补市场失灵、并经立法机关同意。”更具体地,有关市场制度的三个要点,即保护产权,市场定价,和禁止垄断,也要用否定性句式在宪法中表达,即“非经
7、法律正当程序,政府不得剥夺公民或组织的财产”;“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制定管制价格以代替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该领域的市场定价机制失灵,且经立法机关同意”;以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创立和颁发垄断权,除非有充分理由说明,该垄断权的创立是合理的,且经立法机关同意。”二、以这一组否定性宪法条款为依据,就要修改已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电信条例,等等,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宪法精神以否定性表述写入这些法律法规中。三、强化宪法意识,宪法原则高于和优于其它法律原则,当发生冲突时,一般法律要服务宪法。很显然,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要服从宪法
8、和法律。更不要想用技术性理由对抗成为宪法和法律的“60条”原则,这些都要受到否定和惩罚。例如对于国土部和住建部在“60条”刚一颁布之后,就声称“要全面、正确领会”“60条”和高调“坚决叫停”小产权房的行为,就要予以惩罚。它们很显然是用所谓“保护耕地”的技术性理由对抗宪法中“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和“60条”中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原则。因为很显然,大量小产权房并非耕地上的房屋;北京市国土局的资料承认,他们整治的小产权房的5000亩地中,只有133亩耕地。四、宪法意识还包含了,政府各个分支有其权力边界,尤其是行政部门,其职责就是执行
9、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边界内制定政策,不能僭越权力边界去立法,也就自然没有释法权。执政党或全国人大应该明确指定有释法权的机构。一旦出现行政部门出来释法,就要指出它的非法性,并对其所释之“法”加以驳斥。例如,关于国有企业要定位于公益领域的原则,早有国资委官员将石油、石化和电信等营利性产业包括了进来;这就使得“公益性”这个词毫无约束力。但“公益性”概念不是可以任人曲解的,所以要由权威释法机关根据该概念的学术的和法律的严格含义进行解释。五、现有宪法和法律体系已经包含了大量“60条”中的内容,因而,实施“60条”的前提,就是要实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若要如此,就要依据现有的宪法和立法法,清理现有法律中
10、违反市场原则的法律或条款。实际上,现有大量的违反市场规则的文件是称不上法律法规的行政文件,如设立石油垄断的38号文件和72号文件;因此,以国务院为首的行政部门马上可以落实“60条”的行动,就是清理和废除国务院及各部委已经颁发的有违市场经济原则的行政文件,其中大量的是设立垄断权的文件。六、针对拖延战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相关部门说“条件不成熟”的领导人免职。不换脑筋就换人。实际上,行政部门中人才济济、卧虎藏龙,有大量以社会和国家前途为已任、不牟私利的行政官员,有了改革决心,优秀人才自会脱颖而出。第八,针对我行我素,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要采取霹雳手段。当“60条”说公民的财产“不可侵犯”时,就是执政
11、党的一个非常严肃和重大的承诺,即如果在此之后再有一个中国公民的财产受到侵犯,执政党通过其对政府的主导,就要以公共暴力阻止这种侵犯,并惩戒侵犯者。推动改革要有思想准备,实施改革可能会遭遇真刀真枪的挑战。“60条”称“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就意味着要对侵犯产权的行为做出及时和有力的反应。这实质是对颇有些实力的行政部门侵犯公民财产行为做出反应,才能真正显现执政党决心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句话负责。如果再有某地某行政部门滥用公共暴力强占农民土地,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应及时做出反应,撤消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职务,并将其逮捕,并以侵犯财产罪予以公诉。否则的话,“60条”的权威顷刻瓦解。今天执政党的当务之急,就要寻找落实“60条”明智而可行的道路。就是避开行政部门各种驾空手段,把“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变成可实施的原则。所谓“可实施”,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有奖惩。没有奖惩的制度,就不是有效的制度;没有奖惩的宪法,就近乎一纸空文;没有奖惩的“60条”,也不过是60段话。落实“60条”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