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的难点区分对于未成年人的四大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关于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案例比较好判断。但是涉及学校和司法行为中有社会保护部分的,对于学生来说是不太好分辨的。一、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从实施主体来看,学校保护的实施者必须是学校,而与学校相关的教育部、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的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属社会保护。【例如】案例1:教育部等四部委提出,中小学生在校至少要学会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在评估评优时将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分析:这个案例中强调的是对学校进行“评估评先”,而对学校进行“评估评先”的实施
2、者是“教育部等四部委”,也就是主体不是学校,所以此案例强调的是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保护”。案例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学校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分析:如果强调下发通知这一措施,那这里体现的是对学生实施“社会保护”,如果强调通知内容,内容的实施者是“学校”,那这体现的是“学校保护”。案例3:2013年12月6日,佛山市教育局下发紧急通知,针对空气严重污染,要求各中小学室外体育活动安排进行调整。通知要求,取消室外体育活动或调整室外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可将室外体育活动改到室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开展。分析:这里根据通知,
3、来落实通知的是各中小学,实施主体是“学校”,所以这里体现的是“学校保护”。二、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理解】:1、从实施主体来看司法保护的实施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2、从实施对象来看一般的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3、从司法机关保护的角度来看依法制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合
4、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要求】: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主要列举四个方面的内容:(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如:公安机关抓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不开警车、不着警服、不戴手铐,不扩大知情面;对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被拘留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等。(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就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原则。(3)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
5、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开学、就业不受歧视。(4)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等。【注意】:未成年人保护中,公检法三机关的行为不一定是“司法保护”,而司法保护中实施主体必须是“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司法行政部门”。【例如】:案例1: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向中小学生销售“恐怖贺卡”和含色情、暴力内容的“口袋书”等行为。分析:这里公安机关的行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因为公安机关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周围的社会环境。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最高法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途径,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分析: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因为首先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其次是针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给予“重判”,这种措施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处罚。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