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航站楼无障碍设施管理标准
版 本:01
编 号:航站楼旅客服务-G04
签发人:
日期:2007-12-28
审阅人:续新佩/韦华伟
编写人:王囡/赵明超
目的:
确保残疾人士和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机场为旅客提供的无障碍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航站楼内所有无障碍设施的管理。
定义:
无
正文:
1.0职责
1.1航站楼管理部门
1.1.1负责制定、修改、补充《航站楼无障碍设施管理标准》;
1.1.2负责航站楼无障碍设施的配置和整改完善;
1.1.3负责对维保单位的维修、整改结果跟踪;
1.1.4负责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报修;
1.2维保单位
1.2.1无障碍设施维保单位负责对设施的维护与维修;
2.0管理准则
2.1无障碍电梯
2.1.1无障碍电梯入口地面应设有提示盲道;
2.1.2无障碍电梯内应设有到站提示功能;
2.1.3无障碍电梯的控制面板应设有盲文按钮,控制面板高度满足乘轮椅者的使用要求;
2.1.4无障碍电梯内正面和两个侧面设有扶手,并在正面安装镜子;
2.1.5电梯出现问题时,应满足航站楼《航站楼通用设备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2.2无障碍卫生间
2.2.1无障碍卫生间门应易于开启,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2.2.2无障碍卫生间内通道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0mm的轮椅回转面积;
2.2.3无障碍厕所内在靠墙的一侧应设固定式的水平与垂直安全抓杆,在另一侧设固定的水平安全抓杆;
2.2.4无障碍厕位内应设有两个高1.20m的挂衣钩;
2.2.5出现问题,维保单位应在报修当日2小时内修复;
2.3无障碍标志
2.3.1航站楼内应在显著位置安装无障碍标志牌或标志图案;
2.3.2无障碍标志牌的功能文字应是中文与英文;
2.3.3无障碍标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适中,一般高度在1.4m-1.6m,制作精细、安装牢固;
2.3.4出现问题,维保单位应在报修当日修复完成,恢复其使用功能;
2.4盲道
2.4.1航站楼室外盲道宽度应为600-750mm,室内盲道宽度应为300-500mm;
2.4.2盲道颜色应统一为中黄或深灰色;
2.4.3出现问题,维保单位应在报修当日修复完成;
2.5无障碍座椅
2.5.1在各休息区应设有无障碍座椅,并符合《航站楼座椅管理标准》;
2.5.2无障碍座椅洁净,无尘土、污物;
2.6坡道
2.6.1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在困难地段坡道的坡度不得大于1:18;
2.6.2坡道的坡面应防滑;
2.6.3扶手的高度应为0.9m,当设置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应为0.7m;
2.7低位电话
2.7.1电话安装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2.7.2电话应设有盲文;
2.7.3出现话机一般故障,维保单位应在报修当日1小时内修复;
2.8低位柜台
2.8.1柜台高度不大于0.75m;
2.8.2在联检通道应设有方便乘轮椅者使用的验证、服务低位柜台;
2.8.3问讯柜台应设有低位柜台;
3.0使用准则
2.1 工作人员不得占用专为残障人士提供的无障碍设施;
2.2 盲道上不得堆放物品。发现占用盲道的现象要及时通知航站楼管理部。
2.4 无障碍设施出现问题,维保单位应在报修当日修复或更换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报告航站楼运行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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