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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交通事故理赔程序
时间:2012-03-09 13:45 来源:畅网 作者:未知 点击数: 104 评论:[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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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包括: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3、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5、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
7、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8、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9、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10、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具体计算表
来源: 蒋爱明的日志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
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
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伙食费
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标准×就医天数
七、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八、鉴定费
合理的鉴定费用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普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18至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60至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差异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十三、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需单证及标准表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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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1 09:46
(一)医疗费
(l)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用药明细清单。
(2)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新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明等相关证据在公费医疗范围内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治疗交通事故创伤实际发生所必需的数额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从严掌握,一般累计不超过前期医疗费的30%。
(二)误工费
(1)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院误工时间证明。
(2)受害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及减少情况证明(以工资清单为准)。
(3)其他能证明受害人收入减少的证据。
新标准: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最长计算至结案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能证明住院天数的出院小结或其他证据。
新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住院天数为限,一般为1 5元/天。
(四)护理费
(1)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的收入及减少情况证明。
(2)护理人员不止1人的,提供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
新标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计算至出院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赔偿金
(l)法医伤残鉴定书。
(2)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3、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数x伤残等级比例。
新标准: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或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1)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2)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3)购买发票.
新标准:
(1)残疾用具费的确定都必须事先经保险人同意。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
死亡证明(死亡原因鉴定书)
新标准: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
(1)死亡证明(死亡原因鉴定书)。
(2)死者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新标准:
(l)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或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l)死亡证明。
(2)伤残鉴定书(五级以上)
(3)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人员关系证明)。
(4)无劳动能力者相关证明。
(5)被抚养人性别、年龄和关系、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等情况证明。
新标准:
(1)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或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为末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交通费
交通费报销凭证。
新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报销凭证。
新标准: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仅适用于事故处理人员所必须的住宿费用(限三人)。
(十二)营养费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从出院后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 1 5元/天。
注:
以上内容未尽事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车险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为准。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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