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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和风险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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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冶金经济与管理-47-公司理财国企 融资 性贸 易 的 识 别 和 风 险 防 范摘 要:大宗商品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作为大宗商品贸易的一种模式,一方面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诸多贸易风险,特别是作为违规业务的融资性贸易,引起监管机构和市场的普遍关注。了解融资性贸易的定义、表现形式及类型,厘清融资性贸易与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之间的区别,从监管层面、司法层面识别融资性贸易,有助于国企辨识大宗贸易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国企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各类风险管理措施、提升贸易服务支撑能力,主要通过“什么不是融资性贸易”来厘清边界,真正实现贸易高质量

2、发展。关键词:融资性贸易;监管;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275.6文献标识码:A 蒋绪斌叶和林金怡文章编号:1002-1779(2024)02-0047-04随着我国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各类贸易规模持续扩大,大宗贸易行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初级产品和原材料,在平衡供需、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战略性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更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是大宗贸易的一种形式,能为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制,部分企业在进行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名为贸易、实为借贷”为特征

3、的融资性贸易引起了监管机构和市场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国资委屡次发文规范国有企业贸易业务,从“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到“严禁融资性贸易”,措辞愈发严厉。融资性贸易主要是指相关企业形成借贷合意,通过虚构贸易链条,达到资金融通目的的违规业务。因其表现形式上与一般大宗贸易相仿,同时部分企业决策者无视大宗贸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其中蕴含的“信用、货权、价格、操作、合规”等风险没有充分认识,将其简单认为只是签合同、收付款、开发票、匹配几张单据即可,甚至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各类腐败行为。这在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监管机构和大批认真、勤勉开展大宗贸易的企业造成巨大困扰。本文主要

4、通过梳理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要件,试图得出识别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及路径,通过明确“无借贷合意、无信用输出、基于实物流转的真实贸易都不是融资性贸易”来厘清管控边界,同时在分析国企参与大宗贸易面临风险的基础上探讨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贸易健康发展。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与类型1.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目前,对融资性贸易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标准的、统一的定义。虽然融资性贸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在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实践中频繁出现。因此,对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只能从相关监管机构文件、人民法院法律判决中来理解。而融资性贸易定义的模糊性也使得企业难以识别、规避其中潜在的各类风险,更勿论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发挥贸易融

5、资功能之所长。(1)国资监管角度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 2017 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2)司法裁判角度从法律层面看,融资性贸易一般是指“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行为,即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出资方向融资方提供资金的目的,通过一系列买卖

6、合同形成的贸易链条进行企业间的融资活动。参照“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再800号”中的表述,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融资交易的各方民商事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当中,依托货权与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交易冶金经济与管理2024年第2期-48-公司理财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短期融资或增持商业信用的目的,从而增加交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融资性贸易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借贷意愿,同时形式上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实现的一类“形式贸易”。对于此类纠纷真实法律关系的认定,特别是如何区分买卖合同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成为司法审判实务的一个难点。2.与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的区别实践中,因定义尚未明晰、统一

7、,贸易企业对两者判断不清,容易对“融资性贸易”与“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产生混淆,进而导致贸易企业错失商机或触碰合规底线。实际上,并非所有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都是融资性贸易。一般在有信用输出的业务中,当事人在完成货物流通的同时也实现了资金融通。这类业务属于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当事人之间是基于真实货物需求而达成的买卖关系,不能不加区分地归为融资性贸易。从两者的区别看,“具有融资功能的贸易”一定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买卖关系,各方之间存在真实货物流转与交付,这类贸易业务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买卖关系,贸易合同有效;“融资性贸易”一般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通常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只有资金和票

8、据循环空转,无实际货物的交付与流转,这类贸易业务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贸易合同无效。3.融资性贸易的类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买卖型和增信型2种形式。前者为资金供给方直接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后者为资金供给方通过自身在金融机构内的优质资信间接向资金需求方提供增信,使资金需求方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考虑到企业经营实际,本文主要讨论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一般有循环贸易和托盘贸易2种交易模式。(1)循环贸易本文中,循环贸易是指三方或多方之间形成资金借贷合意,针对同一特定标的物,签订内容近似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贸易循环。交易过程中,资金供给方以签署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名义,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资金需

9、求方利用账期占用资金,一段时间后,通过中间方再以支付货款名义将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给资金供给方形成闭环,期间并不实际发生货物流转,甚至货物根本不存在。(2)托盘贸易本文中,托盘贸易仅指贸易链条上几方形成资金借贷合意,资金供给方与上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后,利用资金优势以预付方式从上游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下游客户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协议价格购买该批商品,资金供给方利用该账期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4。期间,资金供给方不实际控制货权,货权只在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之间转移。二、融资性贸易的识别通过前文对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的梳理和分析,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在开展和参与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发生

10、重大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因此,准确识别和防范融资性贸易有助于企业规避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及不良后果,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1.从监管层面明确融资性贸易的要件(1)背景虚假背景虚假是指贸易业务无真实背景,其真实目的在于资金流转而非货物交易。一般是为了实现资金借贷,虚构贸易所涉及的上下游客商、购销合同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单据。(2)主体虚假主体虚假不是指交易方资质虚构,而是指交易上下游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的利益关系,企业本身不存在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如上下游主体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拥有相同的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而通过融资性贸易所

11、获得的资金最终会回流至上下游主体所在的关联网络中。(3)意思表示虚假一般而言,融资性贸易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在业务发起时,合同通常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例如,为了归还利息,购销价格上表现为“高买低卖”,违背贸易盈利的目的;又如,同时存在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左右,且货物检验仅由下游单位负责等情形。2.从司法层面探讨融资性贸易的判定司法机关一般以贸易合同的交易性质来判定贸易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合同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中任一典型合同,而是司法实践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这类交易的惯称。(1)易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合同类型融资性贸易的交易结构一般符合在

12、两方及以上的主体之间完成采购与销售、参与各方对交易的真实目的(融资)均为明知的特征。根据当事人之间资金是否直接形成闭合循环,一般将融资性贸易合同区分为2种类型:一是资金空转型,即当事人都没有真实买卖意图,买卖标的冶金经济与管理-49-物不实际交付流转,当事人之间并非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法律关系;二是预付资金型,即资金需求方为从资金供给方获取资金,假借货物买卖,以收到资金供给方预付货款的形式达到融资目的。(2)易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合同效力判定合同无效的判定。法院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而认定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如法院通过对交易模式的调查,确认存在

13、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有效的判定。一是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如贸易业务参与各方对是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关系的认定存在分歧时,司法严格要求认为是借贷关系一方举证证明认为是买卖关系一方对借贷情况的知晓,不轻易通过交易外观来推定知情。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流转的预付资金型交易,具有买卖交易承载的资源配置功能,且在理论和实践当中,有观点认为其与纯粹的融资借贷相去甚远。如无证据证明其为借贷关系,则认定其为买卖关系,该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5。三、国企相关贸易风险辨识与防范1.可能面临的

14、风险融资性贸易主要隐藏在大宗贸易中,国有企业在开展大宗贸易业务过程中与融资性贸易相关的主要风险有:由于辩识不清带来的错失机遇风险、合规风险,以及经营过程中信用、货权、价格、操作等风险。(1)错失机遇风险目前,关于融资性贸易的管制或清理主要是集中于国有企业。尽管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及业内专业人士针对融资性贸易提出了相关政策与解读,但由于贸易业务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复杂性,企业在准确识别融资性贸易业务时仍然存在困难。面对严厉的监管约束,部分企业停止开展有融资功能的贸易业务,在规避合规风险的同时也导致企业错失了发展机遇。(2)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及其员工因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15、引发的法律责任、受到的相关处罚或制裁、造成的经济或声誉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虽然监管机构多次下发文件,严禁融资性贸易,但仍有少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贸易业务的上下游合作方因不履行合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在贸易业务中,若未充分评估合作方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偿付能力等,将给企业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有些企业采用上下游联合串通的方式,将国有企业卷入融资性贸易中,业务过程中由于其资信水平不高、资金链断裂或履约能力差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回收资金、陷入复杂债务纠纷。(4)货权风险货权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过程中

16、,由于货权保管、交付形式多、环节多,产生的货权灭失风险。另外,企业不参与货权转移或参与不规范,也将增加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可能性。(5)价格风险价格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时,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波动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价格波动巨大时,可能导致客商弃单,进而产生损失。(6)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运行体系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完善、员工意识不到位等导致损失的风险。如单据凭证不齐全、指令传递不规范、内部监管不到位等。2.防范措施国有贸易企业应当聚焦主业主责,回归贸易本质,基于真实货物需求,围绕供应链、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创新发展模式,优化贸易方式,推进贸易高质量发

17、展。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完善保障体系,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1)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贸易企业实际的风险治理、管理体系,健全贸易管控制度、机构和流程。坚守标准化管理、体系化运营的原则,不断优化组织架构,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事前客商评估准入和业务洽谈、事中合同执行、事后审计监督等工作机制。形成客商、业务、财务、运行、物流、法务、审计各职能相互支撑制衡的运营结构,并以业务“可审计、可诉讼”为原则做好规范运行。(2)落实各类风险管理措施通过细化完善风险管理的流程,强化各环节的风险把握。一是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18、。通过开展企业风控培训加强理论学习,深入研究各类贸易制度文件,并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增强风控意识。二是公司理财冶金经济与管理2024年第2期-50-强化企业合规建设。规范贸易业务洽谈协商及贸易合同的起草、审核、变更等流程,准确界定融资性贸易合同的性质,对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问题有充分认识,特别是具有监管机构文件中所列特征的业务,要仔细辨别,尽力避免。三是加强客商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完善客商评价准入机制,加强客商资信调查及动态跟踪,做好授信、用信管理,特别是要严格应收预付过程管控。四是防范仓储物流风险。强化仓储物流管理,严控仓储运输单位

19、准入,有效执行库存盘点计划,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条件的以仓库现场库存货权唯一性为标的,实施联合盘库,提高货权的可控性。五是落实价格风险规避。建立大宗商品价格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和分析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及趋势。必要时,通过对接供需、合理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转移风险,实现为产业链上下游客商提供增值服务的目标。六是实现操作风险杜绝。严格按照“可审计、可诉讼”的标准执行所有操作,提供贸易货物需求真实性、决策过程真实性、贸易操作过程真实性的各类支撑,杜绝“借贷意愿”的表达。(3)提升贸易服务支撑能力通过聚焦贸易本质,守住贸易初心,解决成长的烦恼。加强对贸易政策的研究,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以应对贸易

20、形势的变化。在基于真实商品需求形成的购销基础上,通过提供物流、仓储、加工、价格管理、库存管理等个性化服务,延伸贸易服务链条,完善供应链,做强产业链。从单一的买卖关系到投身于为实体经济贴身服务的过程中找到存在感,实现贸易高质量发展。四、结束语总之,精准定义“融资性贸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市场也容易扩大解释。目前,在经济稳增长要求的大环境下,国有贸易型企业通过“什么不是融资性贸易”来厘清边界、促进贸易健康发展具有现实可行性,明确“无借贷合意、无信用输出、基于实物流转的真实贸易都不是融资性贸易”。同时,应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全员认真履职真正实现贸易发展高质量,为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

21、献。参考文献: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 2017 652号)Z.2017.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800号民事判决书Z.2019.3闫玉莲,贾逸凡,司硕.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与无商业实质贸易的特征及表现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20(4).4吕冰心.融资性贸易的实证研究及裁判建议J.人民司法,2020(31).5刘军,刘玉峰,周梦甜.贸易业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J.航空财会,2021(6).6宋全峰,孙蔓莉.国企融资性贸易行为及防范J.企业管理,2022(7).7也尔森 也尔肯,唐田子.基于内控视角浅析融资性贸易风险与应对措施J.财经观察,2022(9).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EB/OL.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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