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商业行为准则1总则1.1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永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态度和行为符合电研院的期望,本准则体现了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职员应当熟知并遵守。1.2 电研院尊重职员的正当权益,通过本准则界定电研院利益与职员个人利益,避免二者发生冲突。1.3维护电研院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电研院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电研院利益受到损害,职员应向电研院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1.4 职员违反本准则可能导致电研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给电研院造成经济损失者,电研院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职员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电研院将依法报告司法机关处理。2
2、职务行为规范2.1 经营活动2.1.1 职员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2.1.2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1.3 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电研院授权或批准,职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以电研院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2)以电研院名义提供担保、证明;(3)以电研院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4)代表电研院出席公众活动。2.1.4 职员须严格执行电研院颁布的各项制度。职员认为电研院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电研院鼓励职员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3、2.1.5 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领导是职员的职责。职员应服从上司的指示。职员如认为上司的指示有违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电研院利益,有权越级汇报。2.1.6 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电研院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电研院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职员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2.1.7 职员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电研院的行为,无论给电研院造成损失与否,电研院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2.2 资源使用2.2.1 职员未经批准,不得将电研院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2.2.2 职员对电研院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
4、统或其它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2.2.3 电研院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等,均有知识产权,职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2.2.4 职员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电研院所有。2.2.5 职员对任何电研院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电研院设备内的电子资料,不具有隐私权。电研院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3保密守则3.1凡在本电研院就职而产生或获取的电研院未经公开披露的以下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交易和业务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合同文件、营销策略)、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
5、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工程设计等)、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技术安全资料、电研院的各类规章制度)、技术秘密(包括机械参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软件、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论是书面的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电研院的均属电研院商业秘密资料,任何员工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都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企业秘密时,应由电研院鉴定其性质。3.2电研院若发现任何员工未经电研院同意前将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包括口述、笔记、文件、图像或声信记录、电脑数据等)泄漏予第三方而导致电研院遭受损失时,电研院将保留向该员工追讨有关损失及一切弥补该项
6、损失的费用的权利。3.3 职员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职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掌握此信息的职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3.4 职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经上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电研院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3.5 职员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4内外交往4.1不论是推广电研院的产品或服务,或是向供应商购买产品或服务,应完全以品质、价格与服务为决策的依据,不得给予或接受个别客户或客户代表相关的报、酬、赠品或其他特殊待遇。4.2职员须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含但不限于:(1)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投标单
7、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2)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3)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4.3 电研院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应铺张浪费。电研院内部的接待工作,应务实简朴。职员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1)是否属于工作需要;(2)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3)消费项目是否合法。4.4 电研院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1)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4.5 职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职员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
8、金或其它奖励,一律上缴电研院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一般价格在200元以下),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上司。4.6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职员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5个人与电研院利益的冲突5.1兼职5.1.1电研院鼓励职员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如利用电研院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职员应事先获得电研院批准。5.1.2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1)在电研院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2)兼职于电研院的业务
9、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电研院的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电研院形象;(5)经理级及以上职员兼职。5.2 个人投资5.2.1 职员可以在不与电研院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1)参与经营管理的; (2)对电研院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3)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4)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5.2.2 职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电研院股票的买卖,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进行买卖。6 特殊关系的回避6.1 电研院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职员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
10、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电研院任何部门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院务部提前申明。6.2 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职员,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新的亲属关系产生一个月内,须向院务部书面申明。6.3 电研院不提倡职员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6.4 职员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它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电研院申报。8投诉和举报电研院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院务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
11、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9附则本准则的解释权归电研院院务部,修改亦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
12、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