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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公一诉[2014] XXX号
被告人杨文,男,33岁,汉族,初中文化,XXX省青春市人,身份证号620714197110198301,住青春市江北区天原路27号临江花园小区5栋501室,捕前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2014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青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青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中旬,时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的被告人杨文为帮助其同学宋涛经营的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青春市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项而向其时任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的哥哥杨新说情,但杨新未予同意。后杨新将杨文推荐给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张继良遂于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评标办公会上极力推荐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中标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建设项目。为感谢杨文的帮忙,在临江花园小区竣工后,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杨文。
被告人杨文在购买宋涛为感谢其帮忙而低价卖给其的住房时,因购房款不足,遂指使其时任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的妻子贾萍(另案处理)将单位小金库公款35万元支出用于买房。2014年4月19日,杨文偕其妻子贾萍将35万元公款取出后,连同自筹资金10万元,共计45万元,在临江花园售楼处支付了购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欠款15万元的购房欠条,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因赌博原因,至案发时,35万元公款未归还,15万元欠款未清偿,宋涛及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被告人主张债务。2014年11月20日,杨文的父亲杨彦岐代为退赃1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晓伟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
2.《户籍证明》、《青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周玉峰等同志晋升职级的通知》、《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常任职[2008]9号》、《干部履历表》、《营业执照》、《青春市不动产销售发票》、《购房欠条》、《青春市房地产权证》、《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及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文山、刘杰、赵惠如、杨新、张继良、王颖、宋涛、杨彦岐、林东、刘雪峰、何菊英的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房产估价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文指使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贾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在贪污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严惩;犯罪后,被告人杨文的父亲杨彦岐代为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文现羁押于青春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X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X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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