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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详解
——01误工费的赔偿
一、误工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其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
三、误工费的确定
误工费的确定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二是误工费标准的确定。
1、误工时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可以从上面的规定看出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期限可以(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对误工时间有异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关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或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2、误工费标准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深圳市中级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5)第1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三)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目前为农林牧渔业)”、第42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其误工费可按本省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答:就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将导致其收入的实际减少。此外,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不愿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按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四、关于误工费的争议问题
1、未成年人(学生)、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2、外国人、华侨等受害人误工费标准如何确定?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误工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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