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刑罚目的论分析.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141307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罚目的论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刑罚目的论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刑罚目的论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刑罚目的论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刑罚目的论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刑罚目的论引言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它又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最富争议的课题之一,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一、刑罚目的含义,意义和特征(一)刑罚目的含义我们今天的刑罚从远古走来,虽然它已经历过几千年的岁月洗礼,但它仍带有远古刑罚的气息,所以我们研究刑罚目的必须要考察一下刑罚的源流。我们知道,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则是原始习俗,复仇在原始习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国家产生后,为了不让这种私人之间的报复行动危及其统治秩序,就把这种报复权力收归国家享有,由国家统一行使,

2、禁止私人之间的报复。在世俗社会,报复、报仇、复仇往往被作为一种正当的行动所采用,而罪有应得则是作为对此类行动正当的肯定的评价而存在。在罪有应得的观念中,蕴涵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以此来评价报复、复仇、报仇行动,实际上也就是肯定此类行动是公平的正义的行动,1 但是国家不允许私人采取这种符合公正观念的行动,为了满足社会对犯罪的这种社会报复欲,同时又能使对犯罪人的报复公平合理,国家就必须代表全社会意志而统一采取“公”的报复行动,这种公的报复的工具刑罚就应运而生了。2从此可看出,国家刑罚的存在,明显有些报应性目的,并且这是国家运用刑罚的初级目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

3、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因此刑罚目的的问题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及其学者所重视。(二)刑罚目的意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

4、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最好。(三)刑罚目的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统治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

5、、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统治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3二、西方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

6、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4刑罚就是犯罪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则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又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的不同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1)神意报应主义。这种观点认为正义的来源是神灵的意志,神意即正义,犯罪行为违背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在现代人看来,这只是统

7、治者出于统治的需要,借助宗教这个工具来维护其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2)道德报应主义。这种观点认为道德观念是基于正义存在的,犯罪行为违反道德,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现代的法学观念认为,法与道德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道德和法律相比对于人们的要求要高一些。如果刑罚的目的就是对违反道德行为的报应,那也就太过苛刻了。(3)法律报应主义。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因而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

8、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2赎罪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通过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来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柯勒。(二)相对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5这种

9、观点又有以下三个分支:1一般预防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6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1)威吓主义。这种观点认为用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的后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其可能的犯罪行为。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7因此不可取。其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葛梅林。(2)心理强制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

10、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8如果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并使一般人也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冲动,减少犯罪。这种观点和威吓主义比较相似,必然导致酷刑滥用。其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费尔巴哈。(3)警戒主义。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9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因不知法而犯法的人确实存在,但并不多,绝大多数的人犯罪时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鲍尔。2特别预防主

11、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又可以分成两派:(1)改善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仅针对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将来不再犯罪”,10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弃恶从善的责任,刑罚就是履行这个责任的一个手段。其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路德。(2)防卫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必从防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国家同个人一样都具有生存权,而犯罪行为就是对这项权利的侵害,国家是为了免受侵害才对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其代表人物为意大利法学家龙勃罗梭3双面预防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贝卡里亚在其辉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刑罚

12、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法学中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现代刑法学来说,贡献无疑是极其重大的,贝卡里亚本人也被尊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人。贝卡里亚的观点的提出,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当时及之前,社会的专制统治非常严重,刑罚的滥用极其普遍,导致人权遭到践踏、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种观点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专制统治的反抗。代表人物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三)折衷主义这种观点混合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认为刑罚之中既有报应的因素,又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三、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理解对于刑罚的目的,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有的提

13、出我国刑罚是以教育改造为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本人同意最后这种提法。我国刑罚的目的 ,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出发 ,最终是为了消灭犯罪。刑罚的惩罚、感化和改造目的 ,是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次犯罪。除此以外 ,刑罚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还具有威慑、教育的目的。同时 ,刑罚的适用对自觉守法的社会成员起着法制教育的作用。所以说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是因为刑罚总是和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犯罪就谈不上刑罚。也就是说,刑罚的存在,就是为了

14、与犯罪作斗争,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犯罪被消灭了,刑罚也就达到了它的目的,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了。我国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下面对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一)一般预防一般预防,即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能实行犯罪的预防。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的人,不要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否则就要落得同样的下场。从而使那些可能进行犯罪的人及早悔悟,悬崖勒马,不再以身试法,这样就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二是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思想觉悟,加强法制观念,使他们能配合国家专政机关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15、。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发动和组织起来,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的根本保证。这里应当指出:我国刑罚对人民群众的作用,不是威吓,也不是警戒。也就是说,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都当作一般预防的对象,当作刑罚威吓、警戒作用所针对的人。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不进行犯罪活动,这不是因为存在着刑罚的威吓或警戒,而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现得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人们认识到,犯罪是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违背自己的意志。所以,广大人民群众一般都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遵守法律。刑罚的威吓或警戒,只对人民内部少数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起到教育和抑制作用。(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即预防特定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就是说,一

16、个人犯了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判处适当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就是对他们的惩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正是刑罚具有这一属性,才使它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重要作用。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人身自由或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其生命。对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惩罚,是制止他们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的必然手段。但是,国家给予犯罪人惩罚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的根本目的,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死刑除外),使之成为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逐步地消灭犯罪。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

17、关系之下,进行劳动改造,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一批阻碍和破坏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改变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同时,为了使他们在刑满释放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不至于成为新的社会寄生虫,也有必要通过劳动,使他们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事实证明,劳动改造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建国初期对末代皇帝、日本战

18、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都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并非罪犯自愿的。这是因为,在犯罪分子中,有少数分子,他们的思想中有着根深蒂固的鄙视劳动、仇恨劳动人民的反动立场和反动观点;那些属于劳动者或者出身于劳动者家庭的犯罪分子,也大都受到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很深的毒害,好逸恶劳,腐化堕落。这些犯罪分子,不采取强制措施,是不可能认罪伏法,老实接受改造的。“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12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的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接受改造。并由被迫改造,逐渐转变为自觉改造,最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改造犯罪分子的反动世界观、人生观,清除他们头脑中的好逸恶劳,腐化堕落的腐朽思想,也是我国刑罚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在强制犯罪分子进行劳动的同时,有计划地、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逐渐懂得用无产阶级的立场、观点去反思自己的立场、观点,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因而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要求。这样,大多数的犯罪分子经过强制劳动和思想教育以后,会受到教育,改造思想,还可以学到一定的生产技能,从而在刑满释放以后回到社会上也不致因生活原因再进行犯罪活动。当然也有少数犯罪分子,因经过承受刑罚,感受到了刑罚的威力,害怕再次受到刑罚惩罚,因而不敢

20、重新犯罪。对于这样的人,从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够的,但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方面看,也可以认为是达到了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的目的。(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联系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的,而是紧密配合,相辅相成,同时出现的。人民法院判决一个刑事案件,既有特殊预防的意义,又有一般预防的意义。通过公开审判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地刑罚,起到了特殊预防的作用;同时,对罪犯的刑罚也警戒了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的人,悬崖勒马,打消犯罪念头、放弃犯罪计划,也就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紧密关系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犯罪分子是否要判处刑罚,

21、判处何种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也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处的结果符合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只有正确地把这两方面的要求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认识到是罪有应得,真正地认罪伏法,为以后的改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与执法机关的信赖与敬仰,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教育和警戒作用。不注意社会效果,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以致该判不判,重罪轻判,宽大无边;或者只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盲目重判,这些都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或抗拒情绪,妨碍改造;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使判决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失去应有的教育和警戒作用。因而都不能真正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在我国强大

22、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凭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要我们坚持依法办事,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都是可以改造成为新人的。因为我们惩罚犯罪和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着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正义的事业,必将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被惩罚和改造的犯罪分子,他们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中的阻碍力量,是必然要被社会前进的车轮所碾碎的。建国以来,我国对各种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多数的犯罪分子,通过不同形式的劳动改造,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很多人已经改恶从善,悔过自新,不仅思想得到了改造,而且养成了劳动习惯,学会了生产技能,成为自食

23、其力的劳动者。这些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以后,除极少数仍继续作恶外,一般都能安分守法,从事正当的劳动生产,有的人还成了工农业生产战线上的积极分子和模范。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在我国,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的目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四、结束语: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刑罚的预防目的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

24、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刑罚的消灭犯罪的目的就没有达到,国家就还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最终消灭犯罪。注释:1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2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页。4宁汉林、魏克家,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5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4页。6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5页。7 马

25、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5页。8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5页。9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5页。10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5页。11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第55页。12 毛泽东选集第4卷,论人民民主专政。参考文献:1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宁汉林、魏克家,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1999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