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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法规依据与权利构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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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法规依据与权利构造摘要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所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其已逐渐成为不容忽视的理论与实践话语。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可依据内在与外在理由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在政策、国内法和国际法上均有法规依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双重面向。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权能,应包括防御权和受益权两大权能体系。国家保护义务及为权利有效实现提供制度性、组织性与程序性保障,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关键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学理证成;法规依据;权利构造DOI编号10.14180/ki.1004-0544.2023.09.014中图分类号:C913

2、.6;TP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23)09-0133-09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治化保障的江西实践与路径创新研究”(22FX02)。作者简介:刘为勇(1979),男,法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地方法治研究所所长、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为勇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旨在具体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的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2021年9月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

3、技术困难”逐渐成一种官方话语。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进一步强调,为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数字资源适老化改造。为在学理上阐释“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本真要义,使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概念亦渐入学术研究视野。所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即指由老年人享有的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和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的权利1(p118-129)。本质上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的重

4、要指示所不容忽视的理论与实践话语。数字技术已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由数字技术形塑的线上空间也不再与线下现实世界相分离。然而,值得重视的现象是中国人口发展处于前所未有的转折阶段,人口老龄化速度比预2023.09法治与法理研究133期更快,加之数字资源配置及数字技术访问的不均衡,代际“数字鸿沟”愈演愈烈。另外,依靠数字技术对个人数据进行分析进而生成自动化决策的算法,亦无法保证一视同仁,“数字歧视”亦无处不在。故而,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就成为代际“数字鸿沟”和“数字歧视”的直接受害者,甚至沦为“算法黑箱”的牺牲品。因而,如何让老年人共享数字时代发展成果以安享幸福晚年是摆在我们面

5、前亟待解决的“时代之问”。“权利”的焦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但其亦是现代社会表现意志、作出选择和获得利益的能动手段2(p24-33)。因此,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本质上就是保障老年人在数字时代获得拥有幸福晚年生活的有力手段。毫无疑问,让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得以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重要凭借。然而,权利只有成为宪法上的制度性权利,才能获得可靠的保障与实现3(p3-17)。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一项新兴权利,截至目前学界对之虽有一些研究,但为实现从新兴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身份蜕变,对其仍有研究的必要且亟待深入

6、。鉴于此,本文拟着重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如何从学理上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为权利范畴内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否有法规依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权利构造又该如何建构,期冀能为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有所裨益。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学理证成在数字时代,无人能否认切实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重要性,但对能否将老年人这一要求上升为权利,则会有不同的解答。不切实际的泛化权利,定会加剧社会冲突,并阻止有可能导向共识、和解或至少能找到共同基础的对话。因此,将老年人的数字享益要求上升为权利,亦需要正当性理由支撑。依据通常法理,证成权利的理由分为内在与外在两种。其中,内在理由可

7、以独立证成权利,外在理由则能为权利证成提供辩护性力量。(一)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内在理由鉴于内在理由是以一种统一的、非语境的、类似规则的方式运作,因此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回到弱者权利保护的伦理总纲“人的尊严”层面予以推演与阐释。“人的尊严”是个开放性概念,无论对其进行何种界定,平等地保障每个人“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应是最低共识。“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4(p437)“人的尊严”无疑为每个国家具体落实对人的关切提供了基本指南。数字技术不仅使人们的生活空间演化成数字化空间,并使当代社会的价值、制度与技术出现了“系统性结构化重建”5(p17-26),其衍生出的数

8、字化生存已成为现代人类须臾无法脱离的生存方式之一。故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正面临着一个巨大的转变,即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所需及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外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变老并不意味着我想消逝。”但老年人属参见英 文森特 米勒:数字文化精粹M.晏青,江凌,姚志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8-93页。参见英 凯伦 杨,马丁 洛奇编:驯服算法: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制M.林少伟,唐林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89页。See M.Glendon,Rights Talk:The Impoverishment of Political Discour

9、se,New York:Free Press,1991,p.14.See Alon Harel:“What Demands are Rights?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Rights andReasons”,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7,Vol.17,No.1(Mar.,1997),pp.101114.参见董方:数字化生存中人类交往的哲学思考基于阿多诺的“星丛”理论,载 学术界 2020年第11期。See Blood:I.A betterlife:Valuing Our Later Ye

10、ars.York,UK:Joseph Rowntree Foundation,2013,p16.134于典型的生理上的弱者,虽经过自身努力,其融入数字社会的主观愿望也并不一定能实现。譬如,小按钮、精细控制和不必要的复杂界面,让那些没有伴随科技成长或手的灵巧程度不如从前的老年人望而生畏。因此,让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完全是因为老年人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其不可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实现自我补足,这就需要法律对之施以援手。法律只是宣示和保护人的尊严,而不能创造和发明人的尊严。故而,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让老年人过上幸福

11、晚年生活,实际上就是对其作为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虽与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但其与传统的老年人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既密切相关又有明显区别。现行老年人生存权、健康权等诸多权利,多注重老年人权利的物质性保障方面,未能有效关切老年人的数字化生存需要。诚如前述,数字资源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撑。故而,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于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将起到关键性作用。换言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一项内涵丰富的高权利位阶的现代性权利,于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否则,老年人的尊严可能因为数字化生存条件的匮乏,而变得荡然无存或毫无意

12、义。因此,“老年人尊严”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基本出发点和最高目的,这亦是老年人该项权益生成的根本性内在理由。(二)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外在理由在传统社会,老年人凭借丰富的生活阅历,指引着年轻世代的成长与发展,因而其被称为“智者”。反观当下,数字时代的中国社会已呈现出了相互矛盾的两大新趋势人口结构越来越“老”、数字技术越来越“新”。结果就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老年人正逐步丧失知识、经验和智慧上的优势,并已俨然成为“数字弱势群体”的代名词。这亦充分证明,无论是在家庭抑或社会层面,数字时代中的老年人既有的传统权威在不断地被挑战、解构和颠覆6(p53-56)。然而,老年人这种劣势地位的形成,并不

13、是其主观意愿所致,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数字生活日渐普遍化和数字技术日益复杂化所致7(p163-169)。数字技术是一种中立的客观存在,对其不应该附加任何善恶的价值判断。然而,数字技术是人的运用对象,其背后难免有善恶之分。“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最高价值。”8(p132)据此,数字技术存在与发展的本真要义,应在于形塑并维护代际间、人与人之间善的关系。因而,若年轻世代忽视乃至无视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生存与发展的尴尬处境,数字技术则因缺乏善的道德伦理支撑而容易变得空洞。于老年人而言,什么样的生活才能被视为幸福晚年生活,这不仅涉及其主观价值评价问题,还应溯及代际间的反哺问题。客观上讲,除国

14、家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外,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还离不开年轻世代的“数字反哺”。老年人与年轻世代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和谐共生的关系。“数字反哺”不一定是法律赋予年轻一代的法定义务,但这是善的必然要求。当下为数众多的老年人能较为娴熟地运用微信等与外界联系、沟通,并促进数字技术在老年人中的普及。这一结果的形成,显然离不开年轻世代所提供的反哺支持。具象上看,在“数字反哺”过程中,家庭成员中的年轻一代应当承担起更大的责任,这既是家庭美德的必然要求,更是善的本质要求。然而,强调“数字反哺”亦不能将企业及社会排除在外,其亦应扛起相应的“反哺”责任,以尽快弥补代际间的“数字鸿沟”,让老年人时刻“在线”。故而,

15、善所形塑的“数字反哺”,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证成提供了外在See Cisco:Older People,Technology and Community.Independent Age.Retrieved from 2010.http:/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9年8月1日第3版。135性辩护力量。(三)数字技术发展的底线:以“数字人权”重申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尊重和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要对其权利加以切实保护。然而,权利“只是提供行动的资本或者说国家承诺的保障”,能否切实享受权利还要由其“实际需求和相关能力来决定”9(p27)。毋庸讳言,相较年轻世代而言,老年人的需求和相关能力往往处于劣

16、势地位。因而,老年人若仅靠自身能力肯定无法解决相关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社会是否公正,要看它如何分配人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10(p20)。诚如前述,数字技术所形塑的数字资源与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故而,于老年人而言,若不能通过确认和保障权利的方式补足其数字行为能力,其在数字时代的劣势地位必将被强化以至固化。因而,在法律上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不仅能明晰各方权责,更能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个性化保障。由于数字行为能力不足,老年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字痕迹不多。因此,针对老年人的数据暗点乃至盲点逐渐形成。其结果就是,算法模型不能

17、与老年人实现精确匹配,遂在数字技术应用层面产生了歧视老年人的负面效果。然而,对老年人的数字歧视并非数字技术创新的产物,而是数字时代前沿科技赋能前数字时代传统社会矛盾的结果,数字技术则成为这种歧视表达的新载体11(p127-147)。在数字技术的高歌猛进下,除传统权力被压缩外,权力与商业进一步结合还形成了以平台为载体的准权力,这种准权力亦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譬如,拥有准权力的数字商业平台针对老年人的算法歧视不断涌现,这就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制造了新的难题与风险。在数字时代为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保障的价值预设,不能仅限于传统人权价值层面,还应对其注入“数字人权”

18、价值理念。数字资源配置的公平与公正与否,是“数字人权”关注的焦点。因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对“人权”的正确理解,不仅要依赖于“人的生物属性和物理空间”,还要依赖“人的信息属性和虚拟空间”12(p5-14)。有学者指出,“无论科学可能会变得多么抽象,它的起源和发展的本质却是人性的”13(p49)。老年人是数字时代的重要成员,且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数字技术发展不能将其遗忘,这应是“人性”使然。因此,应将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作为数字技术发展的底线,这不仅是“数字人权”题中应有之义,更是解构老年人生存与发展权在数字时代面临的内生性困境的基础性价值理念。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法规依据“

19、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14(p52)。因而,若要使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能从应然权利跃升至法定权利,仅有学理证成仍然不够,还应找寻到规范依据以夯实跃升的现实基础。(一)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政策依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已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上升为国家战略。诚如前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 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中央重要文件,皆对如何“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

20、能化产品和服务”作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安排。这凸显出国家(政府)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保障的重视。根据内容审视,诸项政策突出了老年人的主体地位,且政策内容也已从救济性向权利性转化,政策模式更是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1)政策主体向权利主体蜕变。意见 强调,要“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施 智慧助老 行动,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这表明关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保障的政策,聚焦于老年人数字弱势地位,但却未将老年人仅视为一个弱小的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的个体,而是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并亟待提升数字素养的权利主体。换言之,诸项政策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所涉的数字资源视为老年人应得的福利,而不是对其给予

21、136的一种恩赐。(2)政策性内容向权利性内容转化。实施方案 指出,要“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使其“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故而,国家(政府)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权益,不只是满足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这一最低限度需求,还应涵括让老年人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内的更高权益。这说明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问题上,国家(政府)已将自身角色定位为权利的“守护神”,而不再仅充当“守夜人”。(3)从补缺型政策模式向适度普惠型迈进。国家(政府)确认并保障老年人享有数字享益权,面向的是全体老年人,而不是以特殊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为主,亦不是以残补或最低限

22、度取向为原则采取补救性作为。这表明国家(政府)在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保障方面,是按照适度普惠模式向前迈进的。在诸多政策的指引下,我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障与改善。然而,政策本身所呈现出来的一些问题亦值得重视:一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政策在形式上比较分散,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二是政策内容并不十分完善,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三是权益保障存在部门分割且不协调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政策实施效果。问题的关键是政策性保障带有明显的“软法”治理特征。虽有学者认为“软法”是“法”的一种类型15(p52-59),但由于缺乏“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其治理效果大打折扣。譬如,实施方案 印行后,某些餐饮企业

23、或药店仍然要求老年人线上点单,否则拒绝提供服务。因此,如何完善现行政策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很值得深思。但不管怎样,现行政策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提供了规范性依据。(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国内法依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国内法依据,应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条例等构成。姑且不论宪法依据,法律、地方条例等国内法实际上已间接确认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譬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从解释论视角审视,让老年人在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获得与其他主体平衡、对等地位并获得特别照顾,是为其提供“安全

24、、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之当然解释。“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亦被部分地方条例所确认。譬如,2021年5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就新增“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的规定。然而,现行国内法依据皆属于促进型法制范畴,多采用的是“宣示类、倡导类”等带有“软法”特征的规范,其实质性赋权明显不足。依据一般法理可知,在法律上直接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首先应以宪法相关条款的价值指引和规范蕴涵为根本遵循,但我国宪法并未直接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这是否意味着老年人的该项权利并非宪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答案显然

25、是否定的。宪法上的权利除了已列明的权利外,还应包括未列举的权利。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虽未被我国宪法直接列明,但其是“具有普遍性的权利需求”16(p64-65),因而值得由宪法予以保障。当然,仅作理论上的价值判断显然无法说服各方认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我国宪法上的未列举权利,这还必须回到我国宪法相应条款中去找寻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价值意涵,并据此作出自洽的解释。总体上看,我国 宪法 第33条第3款应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逻辑起点,第45条则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间接依据。亦如前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这是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的题中应有之义。故而,依据我国

26、 宪法 第33条第3款能够推导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我国 宪法 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不仅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照顾的直接依据。然而,对我国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的理解,不能仅作狭义上的理解,应作适当的扩张解释,即物质帮助权所涵摄的内容应是适足的生活利益与“免于贫困”的能力,而不能将其内容仅限定在生活必需的金钱等物质范围内17(p156-160)。据此,结合前述内容,现行宪法中的物137质帮助权的内容与目标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内容与目标完全一致,皆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概而述之,宪法 第33条第3款及第45条应是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宪法

27、性规范依据。(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国际法依据正如学者所言,在判断某项权利请求是否应当被视为宪法中的未列举权利时,还要看该项权利请求是否为国际性的人权法律所确认18(p60-67)。因此,为找寻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规范依据,还应考察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文件。为保障老年人的人权,国际社会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与尝试。联合国老年人原则(1991年)强调:“老年人应能生活在安全且适合个人选择和能力变化的环境”。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2002年)指出:“技术可以帮助减轻边缘化、孤独感和不同年龄层之间的隔阂。因此应该采取措施,使老年人能够接触、参与和适应技术变革”。据此,联合国诸多关涉老年人人权保障的文件

28、实际上勾勒出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基本框架,亦为老年人该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持。另外,诸多文件虽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的历史价值不容忽视,尤其是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 所提及的老年人“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尊严”等原则,逐渐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亦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所吸收和继承。“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虽然亦未直接确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但从相关条文中亦可间接推导出老年人的该项权利。譬如,世界人权宣言 强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

29、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 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据此,从国际准则层面来看,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亦具有国际法依据。毫无疑问,当前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保障的国际法依据仍不够翔实,保障措施亦不够具体,这还有待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以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四、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权利构造: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面向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免于受到侵害。同时,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还有赖于国家(政府)的积极作为。故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但“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二分只是相对的,积极权利固然

30、有天然的 消极权利侧面,而传统的消极权利也逐渐生出 积极权利侧面 的性质来”19(p21-36)。因此,若仅以“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二分法来阐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权利构造,明显不够周全。依据现代权利理论可知,任何权利均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双重面向。据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歧义,本文对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规范内容分析将以此双重面向切入。(一)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属性审析“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相对应,其包含“存在一个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中可得出相对方法律义务,权利主体可通过被承认的法律地位去追求并实现自己的权利”等三要素。诚如前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不仅有政策与国内法依据,更

31、有国际法依据,且可以从我国宪法相关条款中推导出来。与“主观权利”构成要素相对照后可知,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显属典型的“主观权利”。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主观权利”属性,亦能衍生出老年人该项权利对国家(政府)权力的拘束作用。这种拘束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政府)必须建构起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有效实现的制度。依据前述法规依据可知,我国为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已建立起了相关保障制度。故而,这亦充分说明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具有客观价值属性。然而,诸多制度并未明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内涵。正如See Rodolfo Arango:“Der Begriff der sozialen Grundrechte,Nom

32、os Verlagsgesellschaft”,Baden-Baden,2001,S.21.138有学者所言,制度性保障并非只是消极地保障既有的制度,在某些落实基本权的制度应当存在但尚未存在时,立法者有义务形成这些制度。因此,为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国家(政府)不仅要逐步建构起较为完善的保障制度,还要在法律上明确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具体内涵。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属性共同阐释了老年人该项权利的基本属性,并揭示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至少涵括以下两个层次的规范内涵:一是从个人权利角度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确认老年人个体享有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二是从国家(政府)角度看,老年人数字

33、享益权是保障老年人该项权利得到有效实现的价值基础,是推动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动力与衡量标尺。据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属性具有同等位阶与价值。(二)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权能“在法确定的限度内或者说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时,人的活动是自由的,国家保护它不受任何侵犯”20(p23)。因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主观权利权能,具体应包括防御权和受益权这两大权能体系。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防御权能体系更多体现为老年人享有参与性及监督性权利,而受益权能体系则较多体现老年人享有受益性和分享性权利。其中,防御权能体系重在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受益权能体系旨在明确国家的保障义务。然而,两者间的区分并

34、非完全绝对,其更多的只是体现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权能内容分布。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防御权能体系可由支配权能、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这三种权能模式构成:(1)支配权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遭受非法侵害时,老年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若涉及老年人数字资源配置出现违法情形时,如配置不公平等,老年人亦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或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回复。(2)请求权能。在涉及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政府形成有关决策时,老年人有权要求参与其中;政府亦应充分吸纳老年人参与其中,并认真听取、吸纳其合理意见与建议。(3)形成权能。在关涉数字化生存底线问题时,譬如,若不能接入数字资源将无法生存时

35、,老年人可以通过自身行为直接向政府表达诉求,并有权要求政府须满足其这一正当性诉求。不过,该种权能应被限定在老年人数字化生存有遭受严重侵害之虞时方为可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受益权能,即老年人有权要求国家在其数字资源接入、使用与信息素养提升等方面履行积极给付义务的权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受益权能是一项开放的渐进式权能,其内涵与外延应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日益丰富与拓展。受益性老年人数字享益权至少应涵括以下三项权能:(1)数字资源接入特别照顾权。在数字资源接入上,国家需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老年人并给予相应帮扶,尤其要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倾斜照顾。譬如,在购买数字产品与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等

36、。(2)数字资源使用特别照顾权。囿于数字资源使用知识不足,国家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数字技术使用服务。另外,数字时代的线下传统服务是线上服务的必要补充。因而,为老年人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应是老年人数字资源使用特别照顾权的必备内容。(3)数字信息素养提升特别照顾权。老年人在选择数字资源时,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了过滤信息泡沫的意识,但这极其容易形成“信息茧房”21(p18-22)。为消解这一难题,较为有效的办法就是由国家为老年人提供数字技术教育,以提升其数字信息素养。值得强调的是,国家向老年人提供数字技术教育,与为老年人提供数字技术使用服务中所涉的数字技术使用教育在根本任务上明显不同,即前者重在

37、提升老年人数字信息素养,后者的重心则是为了提升老年人直接使用数字资源的技能。See Sachs:“Grundgesetz Kommentar”,Verlag C.H.Beck,1999,S.55.参见刘为勇:老年人数字资源使用特别照顾权益保障:困局与破局,易继明编:私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第215-230页。139(三)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客观价值功能客观价值属性,强调的是国家肩负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有效实现的具体义务。客观价值属性的存在,使得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作用效果与范围获得了极大扩展。从客观价值属性出发,可以衍生出国家保护义务以及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有效实现提供制度性、组织性

38、和程序性保障等三项具体客观功能。单就国家保护义务而言,国家负有保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义务,表明国家不仅不能侵犯老年人的数字享益权,还应在老年人这一权利遭受他人侵害时负有提供保护的义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老年人随时有权依此要求国家为其提供保护?答案应是否定的。只有在数字享益权遭受他人侵害时,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政府及其有关机关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时,或采取的措施毫无作用时,才能确定国家未尽到保护义务,此时老年人才有权要求国家承担责任,否则有曲解“国家保护义务”之嫌。诚如前述,我国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际上已被纳入相关政策和国内法依据内,这在根本上体现了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客观法属性特征。问题的关键是,

39、政府宣布公民应有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最难之事是如何能见诸实行,倘若不能实行,此类宣布所得无几22(p262)。故而,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则,以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这也是权利客观价值属性的本质要求。为充分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国家应当建立起最低限度的老年人数字资源接入支持、使用帮扶、素养提升等制度,以此丰富老年人该项权利国家保护的具体内涵。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同样离不开国家提供的组织与程序性保障机制的支撑。譬如,建立良好的财政支持、数字资源配置、权利救济机制等,其中,建立健全权利司法救济机制则是关键之举。值得延伸讨论的问题是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是否具有可诉性,这

40、值得深究。根据诉讼功能分类,诉讼可分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主观诉讼以救济个人主观权利而存在,客观诉讼是维护客观法秩序的保障。倘若老年人数字享益权遭受侵害时,老年人本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委托代理人等提起主观诉讼应无窒碍。然而,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遭受侵害时,谁有权不提起客观诉讼,关于这一问题,亦值得深思。依据通常法理,任何人为了公益皆有权提起客观诉讼。然而,客观诉讼毕竟不等于公益诉讼。客观诉讼的目的仍需通过主观诉讼来实现。譬如,在美国,环保团体不得仅以其关心环境事务来主张原告适格,还必须能具体指出其会员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诉讼23(p226-227)。故而,若意欲以客观诉讼来保护老年人数字享益权

41、,须以老年人数字享益权遭受侵害时,老年人本人及其赡养人、扶养人等不能或不敢提起主观诉讼之时才可为之。反之,客观诉讼则不能被启动,这亦是维护法的安定性之必然要求。五、结语“人人皆会变老。”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今日老年人的尊重,亦彰显出了对未来的我们的关爱。换言之,老年人数字享益权不仅体现了老年人应享权利的内在与外观,更作为一种保障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的善之存在。因此,从学理上证成老年人数字享益权,明晰其法规依据与权利构造,于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否则,国家保障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的义务会被虚置化。然而,国家有义务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

42、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并不意味着赡养人、扶养人抑或其他义务主体可以拒绝或不正当履行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这就昭示着确认并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有效实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问题,其中既涉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亦涉及“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问题,更与国家分配制度、社会环境、大众心理、公正理念等息息相关。因而,必须从综合层面来进行整体分析。故而,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应紧参见刘为勇: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生成逻辑与实现路径,载 学习与实践 2022年第9期,第4451页。140紧抓住老年人最关心最现实的数字技术适老化问题,建构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障老年人

43、数字享益权有效实现的制度规范,以点亮老年人的幸福晚年生活。参考文献:1刘为勇.民生视角下的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及其法治化保障J.理论月刊,2021(10).2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J.中国法学,1990(4).3范进学.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下的美好生活权论J.法学,2021(5).4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 周尚君.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5).6周 裕 琼.当 老 龄 化 社 会 遭 遇 新 媒 体 挑战数字代沟与反哺之学术思考J.新闻与写作,2015(12).

44、7 高一飞.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J.江海学刊,2019(5).8 法施韦泽.敬畏生命:50年来的基本论述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9 胡玉鸿.弱者权利保护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10美迈克尔 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11 李成.人工智能歧视的法律治理J.中国法学,2021(2).12 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J.中国法学,2019(5).13美萨顿.科学史和新人文主义M.陈恒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4德鲁道夫 冯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

45、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5 凌彦君.软法理论与我国法的传统概念之修正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6 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17 原新利,龚向和.我国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基本权利功能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20(2).18 王广辉.论宪法未列举权利J.法商研究,2007(5).19 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J.中国法学,2006(1).20意彼得罗 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1 刘海明,马晓晴.断裂与弥合:“银发数字鸿沟”与人本主义伦理建构J.新闻爱好者,2021(3).22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责任编辑杨幸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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