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目 录
一、合作社基本概况
1、名称及章程
2、业务范围
3、社员组成
4、组织机构与管理
二、硬件建设
1、机具
2、基础设施
3、人员
三、软件建设
1、组织管理
1)机构设置
2)社员档案
3)成员大会及理事会等会议记录
2、财务管理
1)会计制度
2)出资证明
3)2009-2011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四、作业能力建设
1、服务能力
2、组织能力
3、签约能力
五、对外宣传
1、网站建设
2、相关网站链接
3、参会图片
六、荣誉资质
附件2:
安徽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1)
名称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登记时间
2009.1.29
住所
怀远县马城镇经济开发区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50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成员总数(人)
40
姓名
身份
联系电话
服务农户(户)
520
马学良
理事长
13966043315
服务收入(万元)
245
农机专业合作社工作概况(500字以内,可另附纸)
(一)基本情况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月29日,登记注册成员10户,目前实有成员40户,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带动农户520户,理事长在2011年被评为蚌埠市十佳社会化服务组织领办人。
(二)管理服务情况
合作社建立了一整套的严格管理制度,如财务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物资采购与销售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合作社实行了统一作业价格、统一作业质量、统一作业时间、统一作业模式,定期向合作社成员报告财务状况、管理情况和市场动态对重大事项及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认真搞好成员的农机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00
(三)收入分配情况
2011年,合作社实现总收入245万元,盈余70万元,其中可分配盈余向成员返还50万元,占可分配盈余的67.43%。成员户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增收23.2%。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6%,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占合作社总交易量的92%。
县级农机
部门意见
市级农机
部门意见
省农机局
意见
安徽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2)
主要农业机械种类数量
机具名称
购置时间
是否补贴机具
机具号牌号
收割机
2009.3
是
皖0352094
收割机
2011.5
是
皖0351818
收割机
2011.5
是
皖0351888
收割机
2011.5
是
皖0352178
收割机
2011.4
是
皖0351771
收割机
2012.4
是
皖0352505
收割机
2012.4
是
皖0352502
拖拉机
2009.7
是
皖0358881
拖拉机
2009.7
是
皖0355323
拖拉机
2007.5
是
皖0355002
拖拉机
2012.4
是
皖0393919
主要维修设备种类数量
设备名称
购置时间
主要用途
桁吊设备
2010.9
起吊发动机
空气压缩机
2011.5
动力输出
起母机
2009.2
拆卸螺母
电焊设备
2009.5
焊接、加固等
设施场所面积(平方米)
办公用房
培训用房
维修车间
机库棚
60
90
40
140
作业服务面积(亩)
机耕
机播(插)
机收
秸秆还田
深耕(松)
机械植保
其他
9000
9000
13000
9000
7000
4000
2000
内部管理
章程○ 会议制度○ 财务制度○ 分配制度○ 培训制度○
社务公开○ 建立档案○ (以上内容如果有,在○内划√)
有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一份,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一份,一年内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各2次,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一次,成员账户(复印1-2页),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各一份
安徽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3)
合作社成员名册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电话
家庭住址
1
马学良
男
13966043315
马城镇孝仪村
2
肖成双
男
15056151876
马城镇团结村
3
李如福
男
13965254578
马城镇殳李村
4
杨本生
男
13665526401
马城镇立新村
5
肖元虎
男
13645523697
马城镇团结村
6
贡家科
男
15155236722
马城镇贡姚村
7
肖元新
男
15155260319
马城镇团结村
8
王永化
男
13225527002
马城镇黄庙村
9
常兆元
男
13956360445
常坟镇新集村
10
肖四奇
男
13966080472
马城镇团结村
11
李锦友
男
13063313903
马城镇立新村
12
姚德仕
男
13295528866
马城镇姚郢村
13
薛引
男
13966087029
马城镇团结村
14
余运兵
男
13965271309
淝河乡马路村
15
王振卡
男
15255398819
马城镇姚郢村
16
倪昌四
男
13665623736
马城镇禹庙村
17
周传浩
男
13855213866
马城镇黄郢村
18
陆其虎
男
13155286255
马城镇西程村
19
陆云河
男
13965299196
常坟镇新集村
20
常坤
男
18909652800
常坟镇新集村
21
杨涛
男
13695529574
马城镇黄庙村
22
李根宝
男
13855288508
马城镇黄庙村
23
常春来
男
13865030177
常坟镇新集村
24
陈 磊
男
18255250612
常坟镇新集村
25
王启山
男
15305520581
马城镇农场
26
朱玉武
男
13805520308
河溜镇朱郢村
27
王强圩
男
18755280892
马城镇黄庙村
28
姚志义
男
13865098510
马城镇叶姚村
29
陆其虎
男
13155286255
马城镇西程村
30
马世杰
男
15055627929
马城镇孝仪村
31
张洪桥
男
13865048590
马城镇孝仪村
32
蒋 李
男
13956338633
马城镇东周村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马学良等 10 人发起,于 2009 年 01 月29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马学良。
本社住所:怀远县马城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233412。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依法为会员提供耕、种、收等技术、信息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提供农业作物耕种、收获、土地深耕、深松、秸杆压捆、粉碎还田、玉米(小麦)青贮、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怀远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20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百分之 2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3 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5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 2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7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15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四条 本社出资总额为 50万元,每成员最少出资额为 5 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 20 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六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0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3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5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2 %,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一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 怀远县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出 5 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6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怀远县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2、社员比例规定。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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