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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法律思考(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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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案的 法律思考 学 校:南京大学法学院 考 生: 刘长江 指导教师: 胡敏洁 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法律思考 刘长江* 准考证号:100109151859 联系地址:扬州市文昌北苑10幢402 邮编:225003 论文号: 26 电话:13338856519 【内容提要】:人体冷冻胚胎是现代生殖医学高度发达的产物,对它的的处置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空白。宜兴人体冷冻胚胎继承一案就它的属性、归属、使用、法院的司法处理提出了有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做了自己的回答:人体冷冻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它使用的法律限制,不影响对它的继承。它在保管冷藏时,产生物权;它在用于生殖时才产生人身权

2、。我们应该从人性、伦理、法律和技术多角度结合上加以解决。 关键词: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法律属性、代孕、立法空白 2014年春节前江苏宜兴法院受理了一项遗产继承的民事案件,案由是两对失独老人(儿女亲家)争夺死亡儿子和儿媳生前存放在鼓楼医院的人体冷冻胚胎的继承权。这两对老人的孩子结婚多年,因自然生育困难,在一年前选择做试管婴儿,并且在南京鼓楼医院完成了卵子体外受精程序,约定今年3月25日进行人体冷冻胚胎母体移植,可是3月20日,夫妻遭遇车祸,双双死亡。这对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生前没生育,死后无孩子,这给他们的双亲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悲哀,一下子成了失独老人。于是他们想到了小夫妻留在鼓楼医院的四枚人体冷冻

3、胚胎,均找医院索要未果,医院的理由如下: 人体冷冻胚胎属性不明,不能作为“物”来继承。个人不具备保存人体冷冻胚胎的条件,因为需要低温冷藏。国家相关法规明令禁止不同医院的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的精子、卵子、胚胎流转。 人体胚胎的使用只有依靠母体子宫;而此人体冷冻胚胎的原母体已经不存在了,国家相关法律严禁代孕。 因此法院追加鼓楼医院为诉讼第三方,对案件进行审理。今年5月15日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继续由鼓楼医院保存已死夫妻的人体冷冻胚胎。法院判决的理由:A、 人体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施行体外授精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胚胎,为具有发展生命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象

4、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者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B、 人体胚胎本身受限制的权利也不是能被继承的。夫妻双方对胚胎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它必须符合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现在两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实行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本身就是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因此原告主张在他和被告之间,由他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的诉求,法院不支持。法院的判决使得这两对失独老人非常失望,他们认为:我们是构成人体冷冻胚胎的夫妻的上一辈直系亲属,为什么不能拿走本属于我们的东西,至于拿走干什么是我们的事情,如果犯了法,由国家的法律处理。人体胚胎是

5、我们延续血脉的希望,要将它永久保留,等条件允许的时候,争取孕育成生命。并表示要上诉。 该案件的判决产生以下法律问题有待解决:第一、人体冷冻胚胎的性质,属于人还是属于物、还是其他? 遗产继承一般有三个要素:继承和被继承的关系,继承方式,继承的财产。显然该案的双方当事人与人体胚胎的构成者的夫妻是上一辈直系亲属,存在着继承和被继承的关系,而和鼓楼医院只存在保管和被保管的关系。在继承方式上,因为准备做体外冷冻坯胎移植手术的小夫妻是突然死亡,没有遗嘱,所以只能是法定继承。可是问题在于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继承一般的财产,而是小夫妻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构成的体外冷冻胚胎。它能不能被继承取决于它的属性的确定。关于

6、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有多种观点 黄素芳试管婴儿国内外相关立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9月法硕士论文第16-18页:“一是主体说,认为人体胚胎是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能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三是折衷说,将胚胎看作是从物到人的过渡,赋予其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国家相关规章对人体冷冻胚胎定义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宜兴人民法院的判决采取的就是折衷说,其法理是如果属于物,则可以继承;如果属于人则可以监护,就是因为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体,所以只能维持原状,继续由医院保管。 四是人格权说,认为暂不论人体胚胎的属性,只看夫妻与夫妻的共

7、同产物人体冷冻胚胎的关系,夫妻因生育需要而产生人体胚胎,而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生育的主体已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行使人格权。 五是发展变化说,认为:“与人体分离的精子、卵子、冷冻胚胎可按其形式划分,第一种形式是以捐献的目的而脱离,自脱离人体,具有物权的属性;第二种形式就是基于自身的需要。暂时脱离人身,将来再回归自身,则可将其看作身体的一部分,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李燕生命科技背景下的人体与民法上的物政法论丛2009第3期第8页”对以上看法笔者试着分析:首先人体冷冻胚胎不属于人,因为人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有意识的高级社会动物。人体冷冻胚胎没有意识,也没有出生。人体冷冻胚胎不是胎儿,它只是在体外的人的受

8、精卵。人体胚胎要在子宫内发育14天后着床才属于胎儿。其次人体冷冻胚胎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人体胚胎一般来说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产物,是夫妻双方配子的合子,主要是用于生育的,他在用于生育时属于生育权的范畴,是专属的。但是,人体冷冻胚胎是在体外、离开人体的,有一部分人体胚胎可能用于医学研究,这又怎么能够列入人格权呢?人格权又是人的社会性的本质表现,人体冷冻胚胎不具有社会性,只是生物上的特殊“物”,而非人格上的“人”。再次人体胚胎折衷说在法律上是模棱两可的。哲学上可以有“矛盾

9、”一说,如生死同在,利弊共存,祸福相依.但是法律上却不允许这样定性。是“人”就不是“物”。是“物”就不是人,不能既是“物”又是“人”,是一种过渡体。医学上的临界点便是法律上的区别点,发育了14天有脑电波信号的胎儿才属于“人”,而在这个临界点之前的并且在体外的人体冷冻胚胎只能属于“物”。把人体冷冻胚胎当成物和人的过渡体,便是含糊了事物的界限。事物的质变需要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它只是这事物,而不是那事物。如鸡蛋变成小鸡,需要受精,需要时间和温度。如果谁把没有经过一定温度和时间的受精鸡蛋说成是鸡便十分荒谬。如果同意中介说,那么世界上的一切都是过渡体,都是相对的了。体外胚胎俗称体外受精卵,它是由成熟

10、的精子和成熟的卵子又称配子形成的一个合子。但是当它没有进行子宫移植时,它在体外而不在体内。所以说它是一个物品。从哲学上讲物品是一种具体的客观存在。从法律上讲,物属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支配的并为人所需要的东西。显然人体冷冻胚胎符合这个定义。但是,人体冷冻胚胎又不属于一般的物品,因为它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具有一定的生命体征。更重要的它是一个“活物”。卵子受精后即开始有丝分裂,数小时后就会分裂为两个细胞。不过体外受精卵的发育过程被人为的抑制。人体冷冻胚胎这个“活物”又不同于猪、牛、猫、狗等这些“活物”,前者是人的生命起源,后者不是。诚如王丽莎所说:“人工辅助技术和克隆技术均可产生体外早期胚胎,但是两种

11、体外胚胎均处于囊胚阶段,不具有人的组织、器官、结构,因此不具有人的主体资格,但是早期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全部基因,是特殊的物,在物格制度中享有最高的物格。 王丽莎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医学和法学2011年第3卷第2期第1页”杨立新教授将它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 杨立新冷冻胚胎是具有个人属性的伦理物中国新闻网2014年7月19日。它在使用、转让、捐赠等方面都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限制。因为它是“物”,它在保管、转让和捐赠时,受物权法的限制;因为它是“活物”,具有发育成人的一切基因,它在使用时则受人身权法的限制和计划生育法以及卫生法的限制。上述分析说明人体冷冻胚胎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

12、当它在冷藏和保管以及用于科学研究期间它的关系人对它主张所有权;当它在用于生育时它的关系人对它只能主张人身权。人体冷冻胚胎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对它的法律归宿和法律处置。第二、 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或者说谁有权对人体胚胎主张权利? 人体冷冻胚胎是男人的精子和女人的卵子借助辅助生殖技术而形成的。夫妻双方要先在取卵室和取精室,通过设备取出卵子和精子,分别装进试管,通过一个微型的消毒窗口递进实验室进行清理,在玻璃皿上进行人工受孕。受精的卵子即人体胚胎要在培养器皿中生存3-5天才能移植进入母亲的子宫,剩余的人体胚胎则要放入温度为-196的冷冻液态罐保存。无论国外法律和国内法律都严禁医疗机构或研究机构随意或私

13、自将捐赠的卵子和精子结合。所以从法律上讲人体冷冻胚胎只能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夫妻均在,当然是夫妻共同具有对人体冷冻胚胎的主张权利,只有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母体孕育。这也说明人体冷冻胚胎分阶段的不同权能在起作用。在保管和冷藏时所有权或物权在起作用;在孕育时人身权在起作用。由此可能产生以下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对人体冷冻胚胎如何主张权利。如果丈夫死亡,妻子是否有权将人体胚胎放入自己子宫中孕育成人;如果事先夫妻有协议,都同意,这不成问题。如果第一次人体冷冻胚胎移植失败,而丈夫在此期间死亡,妻子是否还有权利对剩余的冷冻胚胎再进行母体移植呢?这里缺少丈夫的同意,也就涉及

14、到婚生还是非婚生的问题。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禁止的。我国在这方面缺少立法。只是在中国卫生部2003年6月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二条知情同意的原则第一款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妻双方自愿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中国卫生部2003年6月27日文件附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1页”所以在我国一旦丈夫去世,妻子也难以用冷冻胚胎生育。广州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如果妻子死亡,无论有没有协议,丈夫有主张的权利吗?因为男人没有子宫,无法孕育胚胎。一旦使用人体胚胎就会产生代孕问题即借腹生子。如果是外人,法律明令禁止,如果是再婚的妻子同意代孕,法律允许否?不

15、允许,法律没有规定;允许则与现行不允许代孕的法律相抵触。陷入两难境地。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夫妻离婚谁有权对人体胚胎主张权利呢?这也会遇到问题。法院判给丈夫,必然有代孕产生。法院判给妻子,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的妻子孕育,则妻子无法实现生孩子的目的。如果不需要丈夫同意,则相关法律禁止。如果不禁止,则可能开了单性生殖和无性生殖的先例。现行法律的一般做法是:人体冷冻胚胎为男女双方共有的物品,但在捐献或用于生育或销毁时必须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这里介绍几个案例来说明。其一、山东日照市一对夫妻婚后,因妻子生育困难,决定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经过前期复杂的准备工作,女方终于在2011年年底做了胚胎移植手术,夫妻双方与生

16、殖中心达成协议同意对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首次植入胚胎之后,女方出现了较大的排异反应,尽管实施了注射黄体酮等保胎手段,还是以失败告终,最后只能启用冷冻中的备用胚胎,进行第二次尝试。可是,就在女方为第二次移植做准备的时候,男方却以性格不合致使感情破裂为由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但是裁判生效后,女方多次向法官提出:“还想移植,还想做个妈妈。”那么,冷冻胚胎应当如何处理?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育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可得以实现。夫妻双方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出形成冷冻胚胎的决定,但若双

17、方离婚,在夫妻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决定其移植,处置冷冻胚胎的问题应该在充分征求配子提供者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解决。本案中,男方不同意签字,女方移植冷冻胚胎的想法未能实现。当然本案只是对人体冷冻胚胎用于生育做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否定男女双方对人体冷冻胚胎的共有。其二、据天津网载:合肥市一对夫妻因不育做了试管婴儿手术,目前剩余两枚人体冷冻胚胎未解冻使用,可夫妻俩却闹起了离婚,对簿公堂。这两枚胚胎如何处理成了棘手的问题。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法院能否像房屋等财产一样对其进行分割?在诉讼中男方请求将余下的两枚胚胎销毁,女方却认为胚胎是否销毁应该经夫妻一致同意,法院不适宜处理胚胎。因为人

18、体冷冻胚胎是双方共有的,所以任何一方都无权销毁;但是女方要用于生育,又必须征得男方的同意,因为在人体胚胎用于生育时,男方对它具有人身权。 其三、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两名妇女30岁的娜塔丽埃文斯和洛兰哈德利因无法自然生育,在婚姻期间和丈夫通过人工辅助技术形成人体冷冻胚胎。后来这两对夫妻离婚了,而她们的前夫拒绝试管婴儿出世,要求毁掉胚胎。根据英国的有关法律,人体冷冻胚胎的提供者必须在孩子培育的各个阶段都达成一致,医生才能继续进行。另外,人体冷冻胚胎可以在治疗中心保存5年,由人体胚胎提供者双方共同决定其未来。只有在他们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胚胎才可以继续保留。而现在,这两位女士为了争取做母亲的权利,无奈

19、之下向英国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从英国法院裁决一女子不能用已死丈夫的冷冻精子生育一案可以推定英国法院也不会同意这两名女子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也涉及到人体冷冻胚胎用于生育所产生的人身权。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均死亡,谁有权对人体胚胎主张权利?是帮助夫妻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吗?夫妻在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前一般会与医院签订精子卵子和人体冷冻胚胎保管、使用等方面的协议。如果夫妻在协议期间死亡,医院只有保管的权利,医院对人体胚胎没有所有权;如果超出了协议期,医院能获得所有权吗?如果获得,医院当然可以自行处理。如果没有获得,医院怎么办?是继续保管还是销毁。如果继续保管,医院负担得起吗?已经有案例表明这种保管对于

20、医院是一笔沉重负担,(一个冷冻罐要4000元,每月保管费要400元,一枚冷冻胚胎的保管费是60元/月)。据信息时报报道:在广州医学院第三医院和南方医院存放的数万个人体冷冻胚胎令医院当局左右为难。如果销毁,人体胚胎的亲属来主张权利怎么办?青岛早报也有类似的报道。我国的法律在这些方面都是空白。 是夫妻双方的上一辈直系亲属吗?上面笔者已经分析人体冷冻胚胎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权能。在保管和冷藏期间,它是“物”,所有权和物权在起作用,可以由已死夫妻双方的上一辈直系亲属共同继承,因为这个“物”不能分割,所以只能共同所有;至于这个“物”如何使用则有一定的法律限制,这当另论。但这绝不影响上一辈直系亲属对人体

21、冷冻胚胎主张权利。权利和权利指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从相当程度上讲是一种资格。“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种东西或正当地做出某种事情。 见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学家宾夕法尼亚出版社1959年版第86页”权力指向是指权利载体,它可以是任何一种物质。从法理上讲,权利载体不能妨碍权利的具有。如果因为权利的行使有限制,则剥夺其主张权利,则既是违法、更是违反情理。宜兴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剥夺了已死夫妻上一辈直系亲属的主张权利,将人体冷冻胚胎变成无主之物,使得已死夫妻的人体胚胎陷入危险之中。第三、人体冷冻胚胎使用的合法性?人体冷冻胚胎的用途主要有两个:一是医学研究;二是生育后代

22、或者用于妊娠。用于医学研究,人体冷冻胚胎的来源主要是捐献,但现在没有立法,能否对做生育辅助技术手术的夫妻剩余的、协议遗弃的胚胎做医学研究之用,这需要立法解决。 用于妊娠的会有几种可能:其一同质妊娠即夫妻的精子、卵子形成的人体冷冻胚胎再注入妻子的子宫孕育;或妻子的卵子和匿名捐献者的精子或丈夫的精子和匿名捐献者的卵子形成的人体冷冻胚胎注入妻子的子宫孕育,这在法律上已经基本解决,是法律许可的,毋庸再议。这里的问题是配偶一方已死或者离婚,人体冷冻胚胎如何使用,上面已经叙述,法律有困难,需要立法规范。其二异质妊娠即人体冷冻胚胎和妊娠的子宫是不同的人的,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而是专指人体冷冻胚胎

23、的代孕,它是指“人工生殖的一个阶段,是能孕妇女接受委托,同意将他人的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由自己代替他人孕育、分娩新生儿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0年山东律师论:坛张兆伟、白汝亮代孕的法律问题研究第1页。俗称“借子宫”。替“人体冷冻胚胎”代孕在我国当前被明令禁止,在国外有国家允许;现实中也时常发生虽然是“地下的”,它有广大的社会需求,尤其可解决数百万失独家庭的痛苦,给他们以人伦的慰藉。有专家主张立法允许四类代孕即失独家庭、丧子灾民家庭、因冤假错案导致无法生育者家庭、有生育缺陷的一般家庭。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允许必要代孕即合理补偿代孕,严禁商业性代孕。必要代孕主体必须是无生育能力又处在生育适龄

24、的合法夫妻。笔者赞成立法规范代孕,而不应该一律严禁,尤其是对因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非正常死亡而出现的失独老人,应允许其用自己直系后代的遗传基因进行代孕。当然其前提是人体冷冻胚胎必须和失独老人有直接的血缘关系。虽然这可能会带来一些社会和人伦道德问题,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往往会改变社会的观念,改变人的道德观念,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第四、由于现代生殖医学发展迅猛,造成立法空白,如果出现这方面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讲究证据。但是,由于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完全跟上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同时我国的法系类似于大陆法系,

25、法官没有创制法律、改变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下适用法律。所以在审理像人体冷冻胚胎继承、离婚夫妻的人体冷冻胚胎处理纠纷这类因科技迅猛发展产生的民事案件就会出现具体的法律空白,使得法官无法可依。面对这种情况法官怎么办?是保守主义还是与时俱进?所谓保守主义,就是在进行司法审理时有相应的具体法律则按具体的法律裁决,没有具体的法律则按相应的法规裁决,没有法规则按相应的规章裁决,如果没有规章则寻找相应的政策裁决,如果都找不到了,那就向上级法院请示、等待,就是不能法官自我主张。审判上的保守主义不能说错,因为这种做法比较稳健,不会出大问题。但它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会伤害民众

26、正当的利益,会使案件久拖不决。所谓与时俱进,就是在司法审理中当遇到法律空白时,能够依据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去解释具体的法律现象,做出符合根本法理的裁决;能够依据最基本的情理和事理去解释法律事实,做出符合民心的裁决。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韦德所说:“情理是法的生命。普通法不是别的,而只是情理。”“只要立法从实际出发,就必然考虑人情、事理”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7页。宜兴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案中失独老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情理,也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人体冷冻胚胎不能继承。即使退一步按照中介说来为体外冷冻胚胎定性,宜兴法院的法官采取的保守主义的做法也是有瑕疵的

27、,因为具有中介性的冷冻胚胎,既具有“物性”又具有“人性”,具有“物性”它的直系亲属就可以依据亲权获得它的所有权,如果具有“人性”,又可以依据亲权获得对它的监护权。宜兴法院法官的判决只是想维持现状,而忘了我国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民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司法与时俱进的根本目的。 是法律没有许可皆禁止,还是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所谓法律没有许可皆禁止是指公民所做的每一件事或每一类事情都要经过法律的认可和同意,如果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做。如果将这一原则适用于公民,“势必压抑公民的自主性和首创精神,乃至妨碍新生事物与新生权利的生成。因为任何新生权利本来就是法律所未预见到的,当然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事前允

28、许。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35页”所谓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皆可行是指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明文规定公民不可以做的,公民都可以去做。它最早由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提出,后来为世界各国接受。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所体现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它是一种基本人权,也体现了一种民事自治原则。对于人类冷冻胚胎,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部门规章是明文规定了: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

29、辅助生殖技术。但没有明文禁止公民对冷冻胚胎的继承,其他的法律和法规中也没有类似规定。而宜兴法院的法官却只依据胚胎的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禁止代孕,便推定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不仅过于武断,而且也违背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侵犯了失独老人的人权。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充分发挥民事自治原则的作用,坚决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的精神,将人情和法理,政策和实际需要结合起来考虑判决。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是彻底贯彻成文法系精神还是渗透判案法系精神?所谓成文法系又叫大陆法系,它明确规定立法和司法分开,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法官不得造法;它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上,强调法官必须严格遵循统一的成文法规定,法官的经

30、验是辅助和次要的;除了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外任何一级地方法院都不得对具体法律进行统一的、独立的解释。成文法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法,注重逻辑性。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执行的严格性,防止法官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但是呆板、僵化、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判例法又叫英美法系或不成文法系,在判例法系中,立法机关虽然也颁布制定法,但是以判例法为基础,归纳各种具体的判例,抽象形成制定法。法官以先例为基础,通过推导,创制出新的法律原则;在无先例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审判活动创造出新的先例,这就是“法官造法”;它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上,奉行“遵循先例”和“自由心证”原则。判例法的思维方式

31、是归纳法,注重经验和法律实践。它的优点是法官的主动权大、灵活、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跟上社会发展变化,并且通过“遵循先例”原则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它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严密性,同样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官那里可能有不同的判决结论。笔者认为法院在这类案件审理上应该将这两种法系的优点融合,以成文法为主,以案例法为辅,既重视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又赋予其一定的灵活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实施已有近30年,目前已经普及到20多个省市,期间肯定会有这方面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产生,也会有各地法院的判例,如果能够将这些判例加以汇总,再由法学家进行研究整理,去粗取精,形成可行的审判指导意见,这对保证这类案件审

32、理的正确和效率意义重大。 结语:人类冷冻胚胎是现代医学发展产生的新事物,它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我们应该从人性、伦理、法律和技术多角度结合上加以考虑和解决。参考文献:1中国江苏网2014年5月5日讯双独夫妻身亡,双方父母为争夺冷冻胚胎对簿公堂2新京报2014年5月19日讯失独老人的“血脉争夺战”3冷冻胚胎是否具有继承权河南法制报2014年5月30日法律圆桌、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2014年5月26日 4李燕生命科技背景下的人体与民法上的物政法论丛2009第3期5张善斌、李亚男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科技和法律2014年第12期

33、6王丽莎体外早期胚胎的法律地位医学和法学2011年第3卷第2期7杨立新冷冻胚胎是具有个人属性的伦理物中国新闻网2014年7月19日8中国卫生部2003年6月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9大洋网2013年1月8日尽管有冷冻胚胎,夫亡后她难圆母亲梦10潘涛、刘元元不孕夫妻离婚,冷冻胚胎归谁大众网-齐鲁晚报2012年5月3日11 江晓清 离婚了,冻融胚胎如何归属?天津网-数字报刊 2014-01-2312信息时报2012年1月29日讯冷冻胚胎逼爆医院左右为难、青岛早报2013年9月23日讯青岛医院附院上千个冷冻胚胎难处理 国家无明文规定132002年9月11日英国泰晤士报14郭道晖法理

34、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15陈宝林、穆夏华现代法学重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16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17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8徐爱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9杨大文、曹诗权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版20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1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22李善国、邵敬於人类胚胎和卵子的冷冻和保存生殖和避孕杂志1997第17卷第1期23苗德军辅助生殖技术中应注意的伦理问题中华男科学杂志第13卷第12期24刘晓峰、陈志伟人类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分析科技法制研究2011年第3期25高玉玲、周正环胚胎法律地位问题研究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4期26黄素芳试管婴儿国内外相关立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9月法硕士论文27王丽莎体外早期胚胎所有权的归属及其限制南京医科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6月第3期28 李建丽 徐红展代孕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中国法院网2004年11月23日 29财经杂志微博2012年2月27日讯试管婴儿增加致冷冻胚胎数量激增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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