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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叫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术语。对于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是为治理国家部分地域由中央政府设置的:对于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国家设置在中央政府之下,行使部分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地域性政府。
然后了解什么是地方政府结构。地方政府结构,是国家为实施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法律程序对其领土进行划分,形成一些大大小小的区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分层、分类的地方政府,由此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系统。地方政府结构的组合方式有其内在规定性的。它是由国家的民族状况、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统治与整合治理的需要而决定的。地方政府结构组合方式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层级化和类型化。层级化构成地方政府体制的纵向结构,类型化构成地方政府体制的横向结构。层级化是指地方政府体制结构中的各个地方政府在纵向上分为若干层次,并依照上下隶属关系组合形成的结构。各级主要与其上级发生统辖与被统辖的关系,故纵向的层级结构是地方政府结构的基本结构,按其本身不同的权限排列在不同的等级,构成国家行政管理的最基本体系,从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稳定性、有效性,使管理活动得以有序地进行,获得最佳的效能。行政学基本理论认为,行政组织的上下级之间、每级行政组织各组成部门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关系的组合方式,这种排列组合方式称为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它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层次是指行政组织纵向划分的管理层级的数目,行政管理幅度是一级行政机关或一个行政首长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元数目。
最后了解地方政府的分类。根据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的关系,分为基层地方政府、中层地方政府和高层地方政府。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和辖区居民的距离不同,承担的职责也不同。地方政府在层级划分中所居的位置离中央政府越近,级别越高,中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与权限越大,其承担的管理职能越具有政治性,管理方式越趋于间接性:反之,地方政府在层级划分中所居的位置离中央政府越远,级别越低,则与管理对象一居民的距离越近,其承担的管理职能越显示出社会管理的性质,管理方式也越为直接,居民对这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行为也越为关注。
基层地方政府: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高层地方政府: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中层地方政府:介于两者之间的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层级结构,是各个地方政府在纵向上分为若干层次,并依照上下隶属关系组合形成的结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了目前的省一市一县一乡四级制为主的地方政府层级结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民主的不断演进,计划经济下的地方政府层级结构暴露出种种弊端,诸如地方政府层级过多、效率较低、行政成本过高以及市管县体制等问题,已经成为地方行政制度发展的严重障碍,亟待解决 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上提出,我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的试点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与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相关的重要问题纳入“国家五年规划”的内容,明确提出减少地方政府层级,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
我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网络化的不断推进,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都设置比较少的行政层级,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稳定性、有序性和效能性。因此,适当地减少地方行政层级设置,已经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4次政府机构改革,都是侧重于从横向调整政府的部门设置,但却没有从纵向减少政府的层级设置。因此,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机构庞大、职责交叉、人员臃肿、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重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跳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恶性循环的怪圈。目前,我国“地区”一级建制逐渐演变成了实体型政府,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建设与市政管理;而过去由议事、决策、行政、司法、财政为一体的县级行政体系被肢解,逐渐形成了“双重衙门体制”;乡镇政府又长期处于责任大、权利小、效率低的被动施政状态;村民自治也一直受到了地方行政权力的制约、且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结果造成了农村地区出现“权力真空”。因此,下一步应按“撤地、强县、精乡、实村”的整体改革思路,撤消“地区”建制,强化县级政府的功能,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充实村民自治必要的经费供给,建立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国情的地方行政体制和农村公共财政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即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
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的试点”。这预示着中国政府改革将由减人、减事、合并机构的行政职能调整,开始扩展到了“减少层级”的行政体制架构改革。那为什么要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地区一级建制“弊大于利”,应当撤消。下面就这个原因(也是中国地方政府的层级结构现状)作具体分析。
依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地方行政建制共分为3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但在实际运行中,原先只是作为省级派出机构的“专员公署”,现在竟然摇身一变成了实体型的“地级市政府”,且大多数省份也都实行了“市管县”或“市管市(县级)”体制。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地级行政区共有333个,其中地级市283个,占85%,尚未“撤地设市”的仅有50个(包括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只占15%。这种绕开宪法任意增加地方行政建制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造成了省、县之间的层级模糊问题,而且还有不少地级市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现象”。种种迹象已经表明了,目前我国“地区”一级正在演变成为一架养尊处优的“腐朽国家机器”。以1个中等地级市为例,仅市一级就拥有厅级干部30多人,处级干部200多人,科级干部1000多人,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在10000人以上,每年需要行政经费支出5亿元左右。据初步匡算,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单位,机关干部人数约在300~350万人,所属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约在550~600万人,全部财政供养人员约在900万人以上,一年消耗掉的行政资源估计在1300~1500亿元之间。
根据现代公共行政学的一般原理,“作为凌驾在社会之上的公共机构,政府的各种行政支出只能从财政收入中支付,政府的规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财政供给能力;如果在一个财政供给能力很低的地区,仍然保留着庞大的政府规模,其结果只能是阻碍而不是有利于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但在中国,时至今日人们仍很少关注政府的“成本——收益”分析。尤其是像“地区”一级这样的模糊行政建制,其管理幅度与民众直接受益程度呈反比,而其行政成本又与地方财政资金消耗呈正比。这是影响和制约我国行政效率整体提高的根源所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4次政府机构改革(最多延伸到省一级)和目前正在开展的乡镇政府机构,都把地区一级当成了“改革盲区”。因此,中国下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重点和突破口是“减少政府层级”,即撤消地区一级的行政建制,实行市、县分置(地级市一律改为县级建制),逐步从“城乡合治”走向“城乡分治”,建立和完善“省直管县”或“省直辖市”的地方行政管理新体制。这就是要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的原因,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的必要性有哪些?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便于进行管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将国家分级划成若干区域,并相应建立各级行政机关,分层管理的区域结构。所以,行政区划是否合理,将影响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为直接地涉及一国一地人民的物质、文化、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本质上讲,行政区划属上层建筑,是国体、政体结构的重要表现形式,地方政府的各级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都与行政区划密切相关。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关系与生产力关系的经典理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关系都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它们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那就必然要调整和变革。
减少地方政府层级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规律;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是符合管理学的规律;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是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是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
因此,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无疑是减少行政成本的有效途径。那就要求我们要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
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回中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我党长期以来所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而且也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顺利实现各项制度或体制转轨的核心价值目标。地方政府结构体制是一国地方行政制度同时也是一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与创新现地方政府层级结构体制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前提性条件。在体制改革与创新中,有必要体现和贯彻和谐社会的内核即和谐的价值理念。和谐的本意主要是和睦、相合,蕴含着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共生共益、协调平衡等涵义。后来,逐渐引申为人类社会各个要素内部和各个要素之间以及社会与其环境之间所形成的一种互相融合、互相适应而不是互相抵触、互相冲突的理想状态。为此,和谐社会建设之于地方政府层级结构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历史诉求至少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理念要素:民主平等;法治精神;区域协调;民族和睦;文化相融;尊重自然。
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的原则。上文对原有地方政府层级结构进行调整创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规律体现。根据我国现状,调整创新地方政府层级结构体制要坚持和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努力降低成本,增强活力,提高效率;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适时调整;另外,地方政府层级结构调整创新一定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个标准或一个模式,而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山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特殊情况,允许多模式并存。
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的总体思路。
减少地方政府层级是政治经济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目前的省一市一县一乡四级地方政府中,就中国从历史和现实来说,最稳定的是省和县两级。省级的稳定是不言自明的,自元朝以来,省的数量范围没有太大的变化。自秦朝设立郡县制来。县级历来是最稳定的层级,历经数千年大体轮廓不变。而省、县之间的中间层级,或州或路或军或府或道或厅或专员督察区或专区或分区或行政区或地区或自治州或地级市,反复无常,变更十分频繁。建国以来,地方政府层级在三、四级之间徘徊,实际上除了建国初设有大区一级外,三、四级之变主要是地级政区的虚实之变。
从中国当代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格局而言,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市级和乡镇级,当然二者性质不同。地市级的问题主要是作为派出机构的“地区”的实体化以及地级市管理县和县级市缺乏法律依据,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乡镇级的问题则是国家权力深入基层,带来政府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加重农民的负担。取消市管县制度,实行省直管县和乡镇社区化是两条可行途径。在此基础上,适当在高层政区分省(区)增设直辖市,在县级政区适当扩并,则基本可以理顺中国的地方政府层级结构,解决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问题。
总体思路是“省直管县、乡镇自治”,即通过调整省县规模,强县扩权,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分类实行省管县;撤消乡级政府,乡镇逐步向基层自治转变,最终形成省一县二级制。
那么怎么进行地方政府层级改革呢?下面就三个方面作介绍。
首先,县级行政建制“地位特殊”应当强化。
不管是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在现阶段,“县”作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为稳定的一级,“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为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团粒结构的稳定社区,能够在任何国家制度下,都以不可轻易分解的行政实体而发挥作用”。中国自秦朝正式确立“县制”迄今已有2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具有区域经济上的内部关联性,社会、文化、历史语言上的同一性,交通网络和城镇体系上的完整性,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景观上的相似性等等特征。它对于促进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政治的安定、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人民生活的安康等,始终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功能,其地位特殊且作用越来越重要。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至今也保留了一些县政区。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拥有9亿农民和56个民族的人口大国,“县制”作为最古老、最完整的一级地方行政建制,不可能在一片“县”改“市”的热潮中消失,也不适宜把“县域”都改成所谓的“城市社区”。首先是它的覆盖面广。应对市、县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对省、县之间的“事权”与“财权”进行科学划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省直管县”或“省直辖市”行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制度,要做到财政的“省管县”和行政的省管县,把省级政府部门的大量行政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县一级,促使县政府真正成为“独立、完整的政府”,逐步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然后,通过强县扩权,缩省并县,逐步实现省直管县。
具体内容是:强县扩权;缩省并县,调整省县规模;并县,调整部分县域规模;缩小省区,调整省域规模,增加省级数目;分类逐步推行省直管县。
再次,乡镇一级政府“必不可少”,但应精简机构和人员。并撤并乡镇,完善基层自治,逐步实现乡镇自治。
乡镇”是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低一级地方行政建制。它作为介于县、村之间的中间组织,体现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权关系。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曾指出,“乡镇是自然界中只要有人类集聚就能自行组织起来的惟一联合体”。但在中国,秦朝至清末一直实行“皇权不下县”的地方行政体制,“乡”的建制或延续或中断、或重视或忽略、或继承或革新,多表现为地域性、宗法性、自治性、零散性、非固定性等特征。时至今日,我国“乡镇”一级仍然是“党政权力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社会与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尤其是近几年,我国采取“县政权取实,乡政权取虚”的简单做法,大规模地“撤乡并镇”,使乡镇政权处于非稳定的状态。譬如,1985年到2004年的16年间,全国乡镇数量由91138个下降到37334个,共减少了53804个,甚至比“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数量还减少了17018个。预计到2010年,中国乡镇数量将保持在3万个左右。根据政治学的一般原理,国家行政权力的触角伸得越深坏处越多,将使基层活力泯灭、发展停滞;但地方行政区划规模过大,又将导致“政令不通”和行政效率低下。因此,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对“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设置,都是从便于行政和便于居民参与本地管理出发,综合考虑了历史、地理、民族诸因素,根据一个基层行政单位能否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确定的”。如美国现有19429个小市镇,16504个乡,35052个特别区,13506个学校区。这些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基层政府组织,但其辖区面积大小不一、人口也多少不等。像马萨诸塞州的一个乡,有的多达4万人,有的还不足300人。而纽约州的小市镇,有的面积仅为1平方千米,有的达到了几百平方千米,人口从百人到几千人不等。再如,法国现有36413个市镇,平均面积仅为14平方千米。其中,市镇人口在10万以上的37个,2万人以上的334个,1500人以下的3.5万个,且大多都在300人左右。据1996年中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平均每个乡镇面积为189.92平方千米(其中乡为230.22平方千米,镇为122.48平方千米),平均每个乡镇人口在2万人以上。即使这样,我国从1998年开始又掀起了新一轮“撤乡并镇”的高潮,全国平均每天都会有4个乡镇悄悄的消失了。可见,“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
总之,“精乡”就是把乡镇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规范到合理的空间,使之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密切合作的关系。但由于我国对乡镇建制规模、管理层级、治理能力、功能定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缺乏整体设计和法律保障,同时又受制于国民收入分配、财税体制、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农民义务教育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等制约,最终造成了乡镇一级政府长期处于被动的施政状态。而当前我国开展乡镇改革的实质和核心问题就在于,进一步保持乡镇政权名称的固定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稳定性,人员编制的合理性、政府运行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性,使之真正成为直接面向9亿农民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组织。这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最后,应当发展“村民自治”,因为它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础应当充实。
当代中国在法律上,基层的、社区的自治是乡村地区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地区以社区为单位的居民自治。目前中国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最有特色的是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所谓“草根民主”。自1980年代初始,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为内容的村民自治悄然兴起;其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并不逊于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城市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的情况下,也开始进行社区建设,自上而下推动城市居民的群众自治。尽管这些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并非正式行政单位,但其发展和完善却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使目前的“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但一方面,实际执行中行政化倾向非常明显,离真正的自治还有相当距离;另一方面,这种自治还是层次太低,规模太小,导致其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官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深入到方方面面。
中国农民的最大特点是“聚村而居”。因此,“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正因为这样,“村庄民主”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一项伟大而艰巨的基础工程。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的,“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要不要民众的问题,什么都无从谈起。要民众,虽危险也有出路;不要民众,一切必然是漆黑一团”)。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了,“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最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明确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所有这一切,归根到底,要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团结和带领农民去落实,要靠农村基层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去实现。但从实践上看,由于村级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又缺乏必要的财政基础,它很难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有时甚至可能会侵犯农民的利益。因此,通过“村民自治”或通过培育和发展农村新型社会中介组织,重新把农民引入到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组织中去,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但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着“甩包袱”的思想,县、乡政府通过“管人、管账、管工资”的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与控制,使村级组织“行政化”和村干部“公职化”的倾向日趋明显。这不仅动摇了“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和存在基础,而且也使村级组织正面临着将成为“附属性行政机构”的危险,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村出现了“无人主事、无钱办事、无章理事”的混乱局面。据统计,从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间,全国村民委员会数量由101.3万个减少到65.8万个,村干部人数也由455.9万人减少到259.2万人。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农民税费尾欠清理与县乡财政资金“刚性结算”双重挤压下的资金困境,使村级组织缺乏必要的公共行政经费。加上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尚不明确,一些地方政府推卸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甚至把自下而上向农民收取的各种集资款和自上而下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全部用于政府自身的正常运转,最终导致乡村社会没有了一些生气。尤其是“以乡镇党委为核心的乡政权力既可能是村治权力成长的有力推动者,又可能是它的主要障碍。也就是说,在村庄层面,村庄精英和村民究竟能拥有多大的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乡镇”。这使得“村民自治”的活动空间经常受到了地方行政权力扩张的压缩。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目前正处在剧烈分化、融合、重组的状态之中,其突出特点是高度分散化和无组织化。
“村民自治的发展已经为当代中国的民主途径找到了一个良好的起点,它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国家政权要求民主化与人民实践民主政治的双向互动,而这正是现代民主的真义,这也必将是未来中国民主的希望”,为实行更高层次的群体自治提供基础。
因此,我国近期应把地方公共财力重点向村级组织倾斜,首先确保村干部报酬按月兑现,并对村级组织提供必要的公共行政经费开支,以便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为农民义务教育、合作医疗、社会养老、基础设置建设等提供资金的支持。当然,迄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为8~9亿农民提供财政补贴以保障这部分人收入较快增长的先例,仅靠国家财政补贴方式尚不足以改变农民自身发展的缓慢进程。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村庄是生产性的”。只要真正能够体现出“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让农民自由、自主、自治的活动,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的实施时序。可采取如下实施步骤,分布推进政府层级制度改革。
第一步,撤并乡镇,完善基层(村民、居民)自治,强县扩权;根据自然条件、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撤并乡镇,扩大乡镇规模,达到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进一步落实基层自治,为实现更高层次的自治提供群众基础;因地制宜,由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和人事,扩大县的行政审批权,为实现省管县创造条件。
第二步,缩省并县,调整省县规模;在撤并乡镇的基础上,根据自然条件、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撤并县(县级市),调整县域规模,降低行政成本。适当分省增设直辖市,调整省级行政区的规模;
第三步,分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实现省直管县,乡镇自治。根据不同类型市县、发展阶段,因地制宣,因时制宜,分期分批逐步推行省管县体制;健全和强化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开发农民利益的代表组织,最终实现乡镇自治。
在总体思路上,我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应有上述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操作中,改革应谨慎行事,切勿急躁。
第一,坚持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政府层级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一些重大的调整目标,在近期可能由于条件不完全成熟,不能操之过急;有些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可能需要立刻解决。但应该注意的是,近期改革步骤不能影响或干扰长远的改革目标。
第二,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地方政府层级结构调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综合考虑,全面权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采取谨慎的改革措施。
第三,坚持由点到面的原则。纵观我国重大的调整,往往先在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我国的市管县体制是先在江苏进行全面试点的,将来要取消市管县体制,也有必要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在试点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保证在全面推开时,能够有更加完善的方案、周密的部署,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地方政府层级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合,同步推进。
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一定会顺利完成地方政府层级改革这一历史发展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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