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乐业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建设项目实行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顺利组织实行全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作,保障全县屯级道路建设安全有效实行,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措施(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有关加紧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行意见告知(桂政办发62号,如下简称桂政办发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广西财政专题扶贫资金管理措施告知(桂政办发42号)和乐业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乐政发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
2、施。第二条 本实行措施所称屯级道路建设项目是指按照脱贫攻坚”十一有一低于”和“八有一超”规定,处理贫困村、贫困户“有路通村屯”道路,使用整合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资金实行项目。第三条 本实行措施合用于组织实行乐业县脱贫攻坚自然屯新建砂石路、改扩建及升级硬化屯级道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委上报自然屯未通屯级道路状况逐一现场核查,按照规定组织上报。自然屯未通屯级道路是指:所在自然屯属未通砂石路,或通砂石路以上(含)路,路面宽度不不小于3.5米,机动车不能通行,均视为未通屯级道路。项目建设将按照年度脱贫任务及20户以上自然屯优先实行原则安排实行。第
3、五条 县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基础设施专责小组负责组织对年度实行项目进行规划,安排实行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建设原则第六条 全县屯级道路建设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参照交通运送部颁布四级公路下限技术原则规定实行,详细规定如下:1.总体技术原则。路基宽度4.5米(3.5米路面+每边0.5米共1米宽培土路肩,不包括水沟和培土放坡1:1部分),路面宽度3.5米,新建屯级砂石路,铺设砂石厚度不不不小于15厘米,水泥路面厚度18厘米;在合适位置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路线平曲线半径15米,纵坡坡度10%。2.路基技术原则。路基开炸(挖)必须平顺
4、、整洁,土质地段开挖边坡坡比不不不小于1:1,石质地段不不不小于1:0.1,路堤填方地段坡比为1:11:1.5。合理设计错车道,原则上平均每300米设置1个,详细根据道路视线状况定,每个渐延长度不低于30米,宽度不少于2.5米,形状为梯形;弯道要按技术规范进行加宽(回头弯宽度最宽处按设计渐变宽达5米以上,详细视弯道半径大小确定)及超高施工,不得出现反超高现象。在直线上路拱度和弯道上加宽、超高值都要按原则横断面设计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3.水沟技术原则。石质地段水沟尺寸为40(底宽)40(深)50(口宽)厘米,土质地段为40(底宽)40(深)60(口宽)厘米 。 4.涵洞技术原则。涵洞工程必须根据
5、实际地形采用合理设计方案确定圆管涵或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原则进行施工;砌筑时要拉线、挂角、错缝咬码,涵台、墙面石要平整,钢筋混凝土盖板标号为C25等级(不容许用石板),基坑尺寸及进出水口按设计原则施工。 5.挡土墙技术原则。挡土墙必须按设计单位测设方案确定原则进行施工,砌筑用石料强度30Pma,每块石料不不不小于30公斤,大面30厘米,厚度15厘米,并拉线挂角,错缝咬码。墙顶宽为60厘米,外墙面收坡不不不小于1:0.3,超高挡土墙(5米高以上)要有1/3墙高浆砌石砌体。挡土墙基础必须开挖(炸)到实底处,并向内倾斜5%,砌筑前必须经监理人员实地检测、验收,在确认其规格尺寸及基底应力到达规范或设计规定
6、,并按规定填写好隐蔽工程登记表、摄影存底后方可开始砌筑。浆砌体砂浆标号为7.5M,规定墙面平整,墙面平整度及砌筑工艺必须到达施工规范规定;干砌墙不松动、叠砌和浮塞,保证砌体牢固,边缘顺直。在挡土墙回填地段,浆砌墙必须在砌筑砂浆强度达设计强度70%后方可进行,并分层填筑、扎实。6.混凝土路面技术原则。(1)混凝土路面调平层厚0.1米(土山段厚0.1米,石山段厚0.05米)。(2)路面采用标号为C25混凝土进行浇筑。所用水泥(有出厂合格证)、粗砂、碎石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按交通部颁布规范规定配合比施工。在浇注工程中,需用振动棒捣实。混凝土表面平整、施工缝修饰光洁,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0.
7、5%,深度不超过0.01米,不得出现空洞现象。线型平顺,路面零碎纵坡少,不积水。路面每间隔4-5米要割伸缩缝,缝深为混凝土厚度四分之一。路面要采用横向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摩擦力符合施工规范。砂浆搅拌场离施工地点距离不能超过4公里,且运送时长不能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规定,混泥土运送时需加入缓凝剂或采用二次搅拌后方能施工。(3)错车道和弯道规定。原则上平均每300米设置1个,详细根据道路视线及路基宽度状况定,每个渐延长度不低于30米,宽度不少于2.5米,形状为梯形;弯道硬化要按技术规范进行加宽(回头弯宽度最宽处按设计渐变宽达5米以上,详细视弯道半径大小确定)及超高施工,不得出现反超高现象
8、。 (4)混凝土板抗滑软拉制作完毕后必须立即采用盖塑料薄膜、旧麻袋、草帘、稻草洒水湿等方式进行养生,养生时间不少于15天,养生期间严禁人、畜、车辆通行。(5)路肩培土原则上按每边0.5米原则实行,特殊路段无法到达上述原则,按照道路实际状况实行。(6)临水、临崖、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计安全设施,按有关原则及设计规定施工。7.其他规定。(1)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进行施工,施工方不得自行更改,如发现方案有错漏或不合理地方,施工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单位及业主,由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三方现场确认后贯彻变更方案。(2)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及施
9、工图设计规定保证工程质量达标。(3)工程竣工后,要在项目起始处竖立统一规格、统一格式标志牌。第四章 项目实行管理第七条 屯级道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第八条 屯级道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采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方式,按有关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第九条 屯级道路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乐业县人民政府有关印发乐业县政府采购管理实行措施告知(乐政发5号)文献规定。第十条 屯级道路建设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乡镇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做好辖区内未通屯级道路线路确定及设计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行中碰到多种问题和纠纷,监督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准时开展工作,
10、核算项目进度状况。第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督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位开展工作,核算项目实行进度状况并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和项目所在各乡镇、村互相配合,保证项目顺利实行。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文献规定及结合桂政办发62号文献规定进行设计。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积极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及项目所波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屯群众进行沟通,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行。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工作职责积极监理,积极和施工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屯群众联络,积极履行监理职责。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存在缺陷(仅限于工程项目里
11、程误差变更)变更程序。1.由村民委、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交增减里程汇报,填写工程联络单。2.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签字盖章,一致同意项目变更内容和工程量;并责成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书面阐明,然后提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重要领导签字确认变更。3.形成请示文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增项增资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或提交县政府投资项目增项增资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4.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5.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立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十七条 屯级道路建设项目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邀请
12、县交通运送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有关人员会同村“两委”、村民小组代表到实地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根据及需具有条件如下:1.项目同意文献。2.同意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献。3.招标文献及协议文本。4.工程质量规定:到达设计规定及有关规定验收条件。5.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分项工程验收汇报,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图片,竣工验收申请汇报。6.监理单位按屯级道路建设技术原则及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工程质量、工程量完毕状况形成书面汇报。7.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及时申请验收,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递交竣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
13、收。8.验收重要内容:(1)核验施工单位完毕工程量与否符合设计、工程量清单及协议约定工程量。(2)核验完毕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否符合设计文献及其他规范性文献规定。(3)核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工程量完毕状况汇报与实际完毕工程量与否相符。(4)对完毕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5)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汇报,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第十八条 屯级道路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严格按照乐业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乐政发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行业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项目逐一建档立册,将项目前期工作、立项批文、招标投标文献、建设实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有关材料所有归档,做到每个项目各阶段状况有依可循、有据可查。同步,督促招标、监理等有关单位做好招投标和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工作资料搜集建档工作。 第八章 项目移交使用第二十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接管养护单位(项目所在乡村)办理有关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措施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县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基础设施专责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