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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民营企业设立工会相关规定及成本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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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设立工会相关规定及成本分析一、相关法律规定(一)职工有设立工会的权利1、工会法第3条规定职工有设立工会的权利:“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2、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二)工会作为政府有关制度设计的前提 1、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规定:各单位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水平,并通过集

2、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5、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

3、信息披露规则中明确规定,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三)结论:成立工会不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法律目前没有规定企业不成立工会的惩罚措施。但工会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的签署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存续、运行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前提。二、成立工会的成本(一)人力资源成本1、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实践中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

4、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2、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3、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且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不按劳动合同约定,仅受其任期限制,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

5、退休年龄。(二)经济成本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北京规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必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三)集体协商成本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对应规范措施,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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