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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十五冶三政发〔2013〕61号
关于下发《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动火管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执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6日
抄 送:公司领导、副总、机关各部室。
十五冶三公司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印发
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生产现场动火管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直属单位生产现场易燃易爆、精密贵重设备、高空等区域的动火作业管理。
3、职责
a)项目部(含工程处、厂,下同)是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项目经理(含工程处主任、厂长,下同)是项目部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生产现场动火作业许可制度,明确动火许可范围,加强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制定消防预案,督促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b)项目部保卫部门是生产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监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生产现场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动火作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增强作业人员动火安全意识,审核《动火施工作业票》(见附件)内容并对动火负责人和动火监护人的能力进行确认,对动火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c) 项目部各班组(含参战单位,下同)和分包单位责任工长(或技术员,下同)负责审查《动火施工作业票》内容并对动火负责人和动火监护人的能力进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报保卫部门审核、项目总工和生产副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动火施工作业票》交由动火作业班组、分包单位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d)项目部实施动火作业的班组、分包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主体,在动火作业前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和动火监护人,制定周密、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动火施工作业票》,经责任工长审查、保卫部门审核、项目总工和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按经审批的《动火施工作业票》落实好人员和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e)动火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经审批的《动火施工作业票》落实好人员和措施并对参加动火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动火时必须检查核实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和人员落实情况,监督动火工作并携带《动火施工作业票》和书面安全交底记录随时备查。
f)动火监护人负责按经审批的《动火施工作业票》对防火措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并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护。
g)项目总工和生产副经理负责批准《动火施工作业票》,项目总工对防火措施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生产副经理对是否同意动火进行确认,项目总工和生产副经理应对批准的《动火施工作业票》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h) 项目部当班带班领导、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安全员负责对生产现场动火作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查处。
4、程序
4.1 动火作业许可区域确定
项目部必须对项目消防工作进行预判,对易燃易爆区域和物品进行危险源点辨识、分析和评价,明确划定动火作业许可区域或范围,公布并在醒目位置明示报警联系方式,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4.2 办理《动火施工作业票》
4.2.1对确需在项目部划定的动火作业许可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应于动火作业前一天,由各班组或分包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施工作业票》一式三份,报责任工长审查。责任工长在收到《动火施工作业票》后,对其中的动火内容、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保卫部门审核确认,保卫部门审核确认完毕,由项目总工和生产副经理批准。
4.2.2批准后的《动火施工作业票》由保卫部门、责任工长各保留一份,余下一份交由动火班组或分包单位组织实施。
4.3 动火作业
4.3.1动火负责人在收到经审批的《动火施工作业票》后,应对照《动火施工作业票》的内容落实好现场防火措施、动火人、监护人,报作业票编制人、责任工长确认,并由责任工长对参加动火作业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动火负责人在作业时应随身携带《动火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记录备查。
4.3.2动火作业结束或当天动火作业结束,动火人要认真清理现场,余火要熄灭,动火铁件余温要冷却,焊渣、灰渣要彻底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无火险隐患,确保安全。离开动火作业点前,动火负责人和动火监护人要认真仔细复查确认。
4.3.3 现场动火作业在8:00—16:00之间进行,其它时段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4.4动火作业时,动火监护人必须全程在作业现场进行监护,监护人主要工作如下:
a)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b)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c)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作业并消除不安全情况;
d)动火工作间断或动火作业终结时及时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
4.5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施工作业票》随规定的措施进行防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动火作业,动火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施工作业票》,且动火作业人员已经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b)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时间内执行动火;
d) 向作业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任务并进行交底,交待防火措施和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f)动火作业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6动火作业结束
4.6.1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负责人要将《动火施工作业票》交至作业票编制人处,由作业票编制人对动火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在作业票上填写实际完成时间,签字后交项目部保卫部门存档并通报责任工长,责任工长在接到通报后应对动火区域安全情况再次进行确认。
4.6.2项目部保卫部门在收到填写了实际完成时间的《动火施工作业票》后,及时通报项目部总工、生产副经理、当班带班领导、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安全员。
5、对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项目部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a) 在划定的动火作业许可区域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施工作业票》或未经安全交底的,处罚动火人员各100元,同时处罚班组长和责任工长各300元、专业或分包单位负责人500元,累计处罚;
b) 办理了《动火施工作业票》但在实际动火作业过程中不遵照执行的,或未经许可中途改变防火措施的,处罚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各100元,同时处罚班组长和责任工长各300元、专业或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累计处罚;
c)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负责人或动火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动火负责人和动火监护人各300元,累计处罚;
d) 在划定的动火作业许可区域内吸烟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e) 动火作业过程中有其它不能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行为,视情形处以不低于100元的处罚,累计处罚。
6、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记录
《动火施工作业票》(见附件)
《安全技术交底卡》
动火施工作业票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作业地点
计划动火作业时间
作业票编制人
动火负责人
动火监护人
动火人
动火施工内容:
动火作业现场具体防火措施:
责任工长意见
保卫部门意见
总工意见
生产副经理意见
实际完成时间及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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