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第三条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第四条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2、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重点突破,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按照不同权限对前期、基建、生产等环节环境保护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3、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职责为:(一)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与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 (二)规划发展部负责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交通运输以外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配合落实前期工作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三)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人力资源配置。(四)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环保技改项目资金落实及财务管理工作;指导项目财政税收工作。(五)安全生产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六
4、)工程管理部负责煤炭以外基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协调落实工程应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外部配套工程。(七)煤炭事业部负责煤炭、煤化工及相关交通运输项目前期阶段的综合协调与指导,配合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基建期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负责运营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八)监察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监察处理意见。(九)审计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规执行和环保技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第九条 二级机构是管辖区域内环境保护总体负责单位,对辖
5、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环境保护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和企业标准规范,分解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指导、协调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水土保持验收工作,负责省级核准项目的环评、水保报批工作;负责在区域内部协调平衡火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三)负责申报辖区内环保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辖区内环保技改项目,并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过程控制;负责协调并监督落实项目单位在具体工程项目中的各项工作。(四)负责辖区内污染减排目标管理,负责管理企业
6、环境保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配合集团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与所在区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专业公司应主动与区域公司沟通,配合开展所负责项目在区域内的协调工作。(六)上市公司还应负责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的组织和报批工作。(七)负责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八)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第十条各基层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7、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各项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项目。(四)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缴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环境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六)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转;负责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报告情况。(七)负责本企业相关的与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八
8、)负责设立本企业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专职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岗位配置。(九)负责完成集团公司和二级机构下达的其它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编制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环境保护“三同时”、环保技改项目等年度计划和年度减排目标,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和督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加强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成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目标
9、。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编制并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五条 在企业各类“评先创优”、达标投产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第十六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应对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考核,如实填报环境统计数据,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各基层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措施,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
10、案相关办法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基层企业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作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流域规划环评要求。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
11、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承担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熟悉工程并具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经验。承担单位应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二条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工作,并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按集团公司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
12、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13、。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作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建过程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及应同步落实的外部环境保护条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配套落实,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和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文件,在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验收试验工作。工程达标投产前应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第五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企业生产应满足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
14、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进行治理和改造。第三十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和废水的治理,积极开展粉煤灰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等工作。水力发电企业要重点做好水生生态、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煤矿企业要重点实施矿山生态恢复、矿井疏干水回用、粉尘治理等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投运率和完好率,对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维修或整改。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实行定期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应建立台
15、帐,制定操作规程,并做好各项记录。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的,基层企业应按规定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二级机构。确需拆除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立项、建设、验收等手续,全面实施安全、工期、质量、造价等过程控制。第三十四条 各级企业必须根据污染减排、生态保护需要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做好排污费,积极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国家政策性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环境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第三十五条 企业生产要加强环境监测监督和环
16、境统计管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生态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应按照集团公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真实有效的环境统计数据。第三十六条 水力发电、煤矿等企业应按国家规程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三十七条 火力发电、煤矿、煤化工企业应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生产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六章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
17、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第三十九条应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各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第四十条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二条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按照集团公司绩效管理要求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3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