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安全责任制为了有效地防范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档案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西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县档案馆安全责任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及资料的收集、征集工作。(二)建立健全确保档案安全的档案收集、征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借阅和保密制度、档案的统计、鉴定、销毁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三)加强档案库房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使档案库房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鼠、防虫、防潮、防高温、防污染等“八防”功能。(四)档案局馆主要负责人,对档案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1、依法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布置、督促检查档案安全情况,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2、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电路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使其真正具备“八防”要求,发现事故隐患,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3、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五)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贯彻档案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销毁,管理、利用等制度。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