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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121540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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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 【案例简介】 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 B商业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2016 年 10月转让其中一栋商业大楼给C公司,收到预收款5 250 万元,同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商业大楼可售面积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为2 000万元。 【案例分析】 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A公司收到转让房地产应确认的收入=5 250÷(1+11%)=4 729.73(万元) A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 250-2 000×50%)÷(1+11%)×11%=421.17 (万元) A公司因扣减土地价款而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 000×50%)÷(1+11%)×11% =99.10(万元) A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5 250-421.17=4 828.83(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收到转让房地产收入。 借:银行存款 5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729.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27 2.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9.1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9.10 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为4 729.73万元,允许抵扣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99.10万元。清算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为4 828.83万元,已包含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99.10万元。如果“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会计口径计算将导致允许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重复确认,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得到全额扣除。故笔者认为清算时应当按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调增“房地产开发成本”99.10万元。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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