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文档【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案例【案例简介】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 B商业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2016 年 10月转让其中一栋商业大楼给C公司,收到预收款5 250 万元,同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商业大楼可售面积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为2 000万元。【案例分析】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A公司收到转让房地产应确认的收入=5 250(1+11%)=4 729.73(万元)A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 2502 00050%)(1+11%)11%=421.17 (万元)A公司因扣减土地价
2、款而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 00050%)(1+11%)11% 99.10(万元)A公司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5 250421.174 828.83(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1.收到转让房地产收入。借:银行存款 5 250贷:主营业务收入 4 729.7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272.因扣减土地价款而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99.10贷:主营业务成本 99.10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为4 729.73万元,允许抵扣的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99.10万元。清算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确认的应税收入为4 828.83万元,已包含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99.10万元。如果“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会计口径计算将导致允许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重复确认,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得到全额扣除。故笔者认为清算时应当按抵减的销项税额金额调增“房地产开发成本”99.10万元。(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