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般规定第12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 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 打印在瓶肩或不向卸附彳牛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 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 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 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 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 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 力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 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气瓶的钢印标记内容1 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2 一气瓶编号;3 水压试验压力;4 公称工作压力,MPa5 实际重
2、量,kg;6 一实际容积7 瓶体设计壁厚,mm;8单位代码(与在发证机构备案的一致)和制造年月;9 一监督检验标记;10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11产品标准号12-检验标记第13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 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 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 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 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第14条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 应用应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 定。第15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 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 建立气瓶档案。气瓶
3、档案包括:合格证、产 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 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 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 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第16条 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 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 位,宜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 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 手续。第17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 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制造 第49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 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证
4、明书。产品合 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 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 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 制造许可证编号.充装.第56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 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 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要求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 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
5、。办 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 或事业单位进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57条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 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 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O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第58条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 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
6、的质量进行综合评 价。对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警告或暂停 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充 装。对整顿不合格的,报请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取消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 注册登记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年审均合 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第59条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 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 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第60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 上粘帖符
7、合国家标准GB 16804气瓶警示标 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第6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 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的;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期限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 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第62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 篇镰助髀麻舞醯般相需走 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65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 准出厂。采用
8、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 相应的抽检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2.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 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称重 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 接倒气;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 理;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 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 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 善保存、备查;6.
9、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由企业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 育。定期检验.第69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r盛装一般桂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 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 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
10、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 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第7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 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 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 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第九章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第75条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 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 的安全管理。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 工祚;2.根黜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 管理制度;3.制定事蔽应急处理措施
11、,配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 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76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 夕卜),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 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 过车厢高度;
12、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 运输;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 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第77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 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 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 开
13、放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 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弓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 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放置应整齐,期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乱头部朝扃一方向。第78条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 求:1.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 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 体;2.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 口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3.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 理,可
14、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 议进行管理。第79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 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 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 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7.严禁敲击、碰撞;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9.严禁用温度超
15、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 余压力成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B1.0%规 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 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 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复习题 1、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如何规定的?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 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C),所盛装 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盛装高压液
16、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 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 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2、气瓶上的钢印标记符号有哪些?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制造钢印标记和检验钢印标记。1 一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2气瓶编号;3 水压试验压力;4公称工作压力,MPa 5 实际重量,kg;6实际容积 7 瓶体设计壁厚,mm;8单位代码(与在发证机构备案的一致)和制造年月;9监督检验标记;10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 11产品标准号 12检验标记 3、气瓶警示标签的作用是什么?应执行什 么标准?反应介质所具有的主要危险特性。GB16801一1997 气瓶警示标签 4、气瓶固定充装制度
17、的要求是什么?除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 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外,气瓶充装单位 必须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充装 安全负责。充装站对气瓶经过喷涂气站标识、打印钢 印编码及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明确气 瓶产权归气站所有。5、什么样的气瓶不允许充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 装:1辅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期限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
18、未 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6、各类气瓶的定检周期是如何规定的?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 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 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 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
19、验合 格后方可重新使用。-7、气瓶是否允许改装?为什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 瓶翻新后使用。改变了气瓶的充装介质、改变了气瓶的使用条件。8、乙快瓶内为什么要充装丙酮?溶解乙燃气瓶是一种储存和运输乙燃气的 压力容器,乙快气瓶是实心的,瓶内充满了多孔性固体硅酸钙填料,孔隙中充人溶剂丙酮,罐装的乙快溶解在丙酮之中。9、液化气体为什么不能过量充装?如何控制?因为液化气体过量充装后,爆炸危险性极大,其 中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液尤为严重。这是因为随着 温度的升高,液化气体的体积必然膨胀。但气瓶 的容积是一定的,而且是封闭的。若充装过量,随着温度的升高,瓶内留有的气相空间就会消 失,气瓶就会达到
20、满液,致使液体无法再膨胀而 超压。严格控制重装量,实行自动充装超状报警断气,充装后实行复称检查,发现过量充装及时处理。10、怎样辨识气瓶是否合格?涂有充装单位标志和编号;贴有充装标 签;贴有安全警示标签;钢印、颜色标记 要符合规定;在检验期内;无变形、损 件、漏气等。气瓶的使用登记 登记范围: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 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 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l.O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 或低于6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 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 舶和海上设施
21、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登记的主体: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 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 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 1)。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 效。登记办理机关: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 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 作。登记的基本要求: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批量办 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 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
22、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登记所需资料.使用单位,理涵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 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 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登记的办理程序: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 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 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 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 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 造的气瓶;(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 瓶;(六)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 定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