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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术服务采购实务.ppt

上传人:fir****x8 文档编号:31181 上传时间:2020-11-23 格式:PPT 页数:118 大小:59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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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2,採購作業流程,3,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4,工程採購,5,簡報大綱(工程部分),一、定義二、招標決標方式三、技術規格四、廠商資格五、保證金六、統包、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七、履約管理,6,工程採購,一、定義: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

2、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7,公共工程種類,8,二、招標決標方式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

3、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9,二、招標決標方式(續)3.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10,二、招標決標方式(續)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

4、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另按本會88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11,二、招標決標方式(續)5.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5、90023318令)6.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12,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13,三、技術規格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4,三、技術規格(續)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6、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15,三、技術規格(續)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

7、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6

8、三、技術規格(續)3.綁標行為態樣(續)例3.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例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門鎖五金以公司英文代碼及型號標示等),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所稱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價。機關就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審查,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為之。,17,四

9、廠商資格1.資格規定: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資格標準第5條)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18,四、廠商資格(續)2.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綜合營造業之

10、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19,四、廠商資格(續)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土木包工業不得承

11、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20,四、廠商資格(續)3.自來水管承裝商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100萬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

1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21,四、廠商資格(續)4.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E801061)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

13、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22,四、廠商資格(續)5.地下水鑿井業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之定義: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6.冷凍空調業: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定,分特、甲、乙、丙等

14、級數(依可承作之頓數、馬力分級)7.電器承裝業: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分甲、乙、丙等級數(依可承作之高低電壓分級),23,四、廠商資格(續)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年12月29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

15、理招標。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24,五、保證金(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保證金之種類有: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

16、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25,五、保證金(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

17、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26,五、保證金(續)2.連帶保證廠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押保辦法第33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

18、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1),27,五、保證金(續)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且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有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連帶保證廠商名單資料庫予以公告。(押保辦法第33條之2)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

19、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押保辦法第33條之2第2項),28,五、保證金(續)3.優良廠商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於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者。其無獎勵期間者,自評為優良廠商名單公告日起一年。(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減

20、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1項)就優良廠商得予減收之情形,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3項),29,五、保證金(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比照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2項之規定評為優良之廠商,於各該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工程採購,得準用同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押保辦法第33條之5第4項)工程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

21、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30,六、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統包定義: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採購法第24條第2項)機關基於效率及品

22、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惟辦理之前,應先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之規定進行評估確認。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評選,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依採購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請參閱工程會88.4.6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釋例),31,六、統包(續)1.統包之優點將設計、施工、供應、安裝或維修等併案辦理,可減少發包作業次數。設計及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業主可大幅減少介面管理及整合之工作。設計與施工交由統包廠商統籌,可藉設計與施工之並行縮短工期。設計理念可以貫徹,避免變更設計一再發生。責任明確,無設計與

23、施工間相互推諉之困擾。有助於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32,六、統包(續)2.廠商型態按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其承攬之型態如下:(1)以施工廠商為主體:由於統包工程係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完全委由統包商負責,如由施工廠商(例如土建工程之營造廠或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承攬統包工程時,需另分包予設計廠商(例如專業設計顧問機構)協力承辦設計工作。(2)以設計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設計廠商承辦,再由設計廠商另行將施工部分分包予協力廠商(例如專業施工廠商)。此型態係由設計廠商為統包商,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之設計與施工之全部責任,而統包商得另

24、行分包予各專業施工廠商,各施工廠商應對統包商負各分標施工之責任。上述分包,可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89條規定方式辦理。(3)以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主體:由施工廠商與設計廠商結合為共同投標廠商,與業主訂定統包契約,連帶對業主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所稱共同投標,於採購法25條第2項定義。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4)以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責任委由兼具設計與施工之廠商承辦,並由其負工程契約範圍內設計及施工之全部責任。,33,六、統包(續)3.招標文件以統包辦理工程採購,就招標文件之訂定,應注意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至

25、第9條之規定。此外,工程會93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300164220號函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包括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可供參考。4.決標方式統包採購之決標,可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方式辦理。惟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為宜。,34,六、統包(續)統包作業須知(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一)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

26、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三)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35,六、統包(續)統包作業須知(四)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五)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36,六、統包

27、續)統包作業須知(六)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37,六、公開閱覽1.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89.9.22修正)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公開閱覽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28、考資料公告中。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五日。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09100424220),38,六、契約單價調整錯誤行為: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89020421)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需注意事項。(95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8320號函

29、),39,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三層級品管,茲分別說明如下: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1.品管組織2.品質計畫3.品管人員工作重點,40,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1.監造組織2.監造

30、計畫3.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4.其他,41,七、履約管理(施工品質管理)3.施工品質查核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於91年2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增列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程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於91年8月21日發布施行。工程會為強化查核機制功能,於92年9月10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另為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

31、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92年9月26日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自93年元月開始實施。,42,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號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經統計其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為提昇工程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32、採扣點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2及附件3。三、另查核相關紀錄表業已配合修正,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之工程管理項下之檔案下載區下載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查核委員紀錄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四、有關本會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346200號函(諒達),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

33、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43,七、履約管理(工程估驗)自開工日起,機關依契約規定之期限辦理估驗計價並撥付估驗款。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8819635),4

34、4,七、履約管理(契約價金給付)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其他必要之方式。(契約要項31),45,七、履約管理(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者,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契約要項32

35、),46,七、履約管理(未列入數量清單之處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要項33)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工程契約範本第4條之3),47,七、履約管理(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情形)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

36、價金中扣除。(契約要項2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48,七、履約管理(轉包及分包)轉包之定義: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分包之定義: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轉包之罰責: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49,

3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90051780號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87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76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

38、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66條、第101條與其施行細則第88條及契約規定辦理。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76點,工程會業以92年3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200116150號函移列為第71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8條業以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刪除。,50,七、履約管理(不良廠商之情形及處理)履約階段為不良廠商之情形: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因可歸

39、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破產程序中之廠商。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51,七、履約管理(不良廠商之情形及處理)履約階段為不良廠商之處理:一年或三年內不得參加適用政府採購法採購案件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檢具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併附記。雙掛號依契約規定寄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注意異議期限/異議處理期限/申訴期限。工程會92.12.23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函釋,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52,七、履約管理(履約期限)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40、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廠商延遲履約之處理:可參照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53,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摘錄)二、本要點所稱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依契約文件之規定認定。契約文件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者。三、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機關與廠商所訂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二)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三)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四)終止或解除契約,重行招標。(五)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訂明於契

41、約之方式。,54,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摘錄)十二、機關於審核監督付款之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施工進度是否已達第十點所定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二)各分包廠商是否具有繼續施工之能力。(三)廠商及分包廠商是否已提出經認證之協議書。(四)有連帶保證廠商者,是否已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徵得連帶保證廠商同意。(五)廠商之其他債權人是否已聲請強制執行,致監督付款無法辦理。十三、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如下:(一)廠商或分包廠商依契約及協議書規定請領工程款,並檢附工程款支付明細表及廠商或分包廠商所開立相關請款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實後,據以付款。(二)廠商已領預付款者,應先予以扣除。(三)機關付款時,

42、應依協議書所定付款方式,撥付廠商或及分包廠商。,55,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摘錄)十五、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因廠商違約,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規定,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件。(二)終止或解除契約後,廠商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包括負責遣散工人、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並配合機關辦理結算。(三)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機關得採取之措施。(四)終止或解除契約後,工程款之處理原則。(五)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機關所受損害之求償等。十六、機關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停發廠商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及全部保

43、留款等款項,且依契約規定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二)辦理工地接管時,應嚴格管理廠商與其分包廠商人員、車輛之進出,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或聘僱保全人員協助辦理。(三)對於廠商運至工地之合格器材,應詳加清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四)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56,七、履約管理(趕工)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89016346)執行中工程計畫之各項工程標案或工程標案內之部分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詳要點),主辦機關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限目標,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審

44、查同意後,與承包商及監造廠商協商趕工。協商趕工之工程標案或關鍵工程於達成趕工期限目標後,應發給獎金,獎金計算方式如下:承包商:其較合約規定工期(含非屬承包商責任,同意展延後之工期)或規劃完工日提前完工者,每提早完工一日,給予原合約決標總價除以工期所得金額百分之十五之獎金。獎金最高限額:決標總價之百分之三。監造:按承包商獎金總額之百分之三發給。未達成趕工期限目標者,雖較合約提早完工亦無獎金。注意關鍵工程。,57,七、履約管理(工程查驗)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工地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工程採購

45、契約範本第11條)機關工地主任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5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76750號主旨: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確實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餘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查公共工程

46、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施工廠商之品質計畫應訂定自主檢查之查驗點,落實辦理自主檢查。二、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亦明定施工廠商應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進行查驗。三、又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應訂定檢驗停留點,以查證廠商施工品質。四、惟統計工程施工查核重複發生之缺失,及近來公共工程工地災害頻繁,均與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含假設工程)未落實查驗,致未能及時改善息息相關。五、請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施工廠商辦理下列事

47、宜:(一)(二)(三)六、請工程主辦機關除對施工廠商之上開應辦事項進行督導外,並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監造單位辦理下列事宜:(一)(二)(三)(四)七、另請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應檢視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相關紀錄,並與現況比對。如有不符且致機關遭受損害,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二)(三),59,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

48、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之。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60,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驗收人員之分工: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

49、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61,七、履約管理(竣工,初驗及驗收)驗收不符之處理: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62,七、履約管理(機關先行使用之規定)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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