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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机关内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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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机关内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厅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公务员局机关和省外国专家局正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职务任免、升降 第三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任职 (一) 公务员任职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1.应届、无工作经历的高等院校本

2、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硕士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博士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具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级别,比照厅机关同等条件公务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由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做出总结,所在处室(单位)对其试用期情况作出考察意见,报送厅人事处审定。 (三) 新调任、转任的公务员和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原任职务、级别确定相应的职务、级别。 第五条 公务员免职 (一) 公务员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辞职或调出的; 4.退休的; 5.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5.死亡的;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三) 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 (一) 副主任科员及以下人员凡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务晋升基本条件和资格,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应及时给予晋升。 其中,

4、新调任、转任的公务员和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工作满半年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及表现和原任职务时间,符合职务晋升基本条件的,应及时给予晋升。 (二) 晋升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原则上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晋升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厅人事处组织考核并报厅党组讨论决定。胜任现职的,转为正式任职并印发任职通知,其任职时间从厅党组决定试用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 (三) 晋升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原则上通过民主推荐方式进行。 (四) 新调任、转任的公务员或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本厅处级干部的竞争上

5、岗或民主推荐,原则上应到厅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公务员降职 (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二) 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系非领导职务的应降至下一级非领导职务。 (三) 被降职的公务员,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四) 被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二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途径。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

6、推荐。民主推荐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厅、公务员局机关,省外国专家局,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 民主推荐程序: (一)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 填写推荐票,并按规定时间投入票箱。 (三)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厅、公务员局机关,省外国专家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主要负责人。 (四) 汇总统计和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得票情况。 (五) 厅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岗位,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

7、察对象。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工作除坚持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及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程序及组织实施: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面内容。实施方案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公布。 (二) 动员、报名和资格审查。 竞争上岗应采取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动员。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厅人事处报名。厅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全厅范围内公布结果。(三)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分析综合、解决问题、办文办事和文字表达等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分析综合、组织协调、语言表达、解决问题等基本素质和能力;民主测评主要对应试者的群众公认度进行评价。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实行量化计分、定量比较,在总成绩中的权重比例一般为442,并根据推出的职位数和预计报名人数情况,确定入围比例和淘汰方式(分步淘汰或综合淘汰)。笔试、面试和民主

9、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通知本人。 (四) 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厅人事处组织实施,在考察对象所在处室(单位)进行。其中,厅人事处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由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考察。考察对象须对本人近三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交考察组。考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 厅党组讨论决定。 研究拟任人选,坚持个人意愿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暂时空缺。 厅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在充分酝酿的基础

10、上,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六) 公示、任职。 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对各职位拟任人选在全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视情暂缓任职或不予任职。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全程监督。拟任人选的确定需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意见。 第五章 交流和调动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也可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机关处室之间进行,符合转任、调任条件的还可以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厅

11、党组或厅人事处要求的时间内到任,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从厅属事业单位调任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从厅外调任、转任人员,必须具备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处级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分别不超过 45 周岁、40 周岁,并经过以下程序: (一) 申请。用人处室(单位)根据人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与厅人事处沟通后提出人员选调意见,由厅人事处视情提交厅党组研究。 (二) 考察和体检。厅人事处根据厅党组研究意见,会同用人处室(单位)对拟选调人选进行考察并安排体检。 (三) 研究决定。厅人事处根据对人选的

12、考察和体检情况,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和本厅实际工作需要,由厅人事处商有关处室(单位)并对拟接收人选进行考察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求调离本厅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出具商调函,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挂职锻炼 第二十条 加强青年干部培养,鼓励青年干部到基层锻炼。 第二十一条 入厅满一年、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原则上均需到基层挂职锻炼。由厅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或到重点工程、艰苦地区等挂职锻炼。 第二十二条

13、到基层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两年。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良好的,在考核评比和职务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执行援藏、援疆等任务及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其他挂职锻炼任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人员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由厅人事处商有关处室(单位)后提出安排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的政审批件和护照签证介绍信由厅人事处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由省外国专家局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主要理由、时间期限及费用渠道),所在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私出国(

14、境),需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应按规定及时交厅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八章 退 休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厅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厅党组审批。为便于办理有关手续,所有人员一律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再下一月转为发放退休工资。第二十九条 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应向厅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党组审批。 第三十条 公务员退休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和财物移交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厅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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