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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增值业务SP合作协议
主协议号: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目 录
前 言 3
第一章 鉴于条款 3
第二章 定义 4
第三章 合作模式 4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5
第五章 管理机制 8
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 9
第七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 11
第八章 客户服务 11
第九章 代收费计费、结算 12
第十章 知识产权 15
第十一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6
第十二章 保密 17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18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
第十五章 其它规定 18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20
附件一 SP分成比例列表 21
附件二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22
附件三 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 23
附件四 乙方开展增值业务信息列表 24
附件五 《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25
前 言
1、 本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 ]年 [ ]月[ ]日在四川订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四川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分公司,其地址为[天府大道蜀绣西路18号 ],其负责人为[ 乔贵平 ];
[ ](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
2、适用范围: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正文和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
3、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对其补充、修改的文本均由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或程序生效。
4、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或单独就新增值业务签署协议(文本由甲方提供),或将该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5、本协议中提及的甲方的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以甲方合作伙伴服务系统(PRM)发布及更新的信息为准。以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联通客户服务标准》、《中国联通服务管理规范》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对以上内容和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及条件,乙方确认已经充分、完整阅读并理解。
第一章 鉴于条款
1.1 甲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四川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分公司,在总公司名授权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无线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内容提供商(CP)或者应用提供商,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
a、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 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c、 号《增值电信许可证本地备案证》;
d、 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 短消息代码使用许可证;
f、 组织机构代码证;
g、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h、 银行《开户许可证》
i、 新闻办前置审批文件 。
j、 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开展的增值业务的资质证明,和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
1.3 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4 乙方需以其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书面授权的人为代表,有效签署甲方提供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有关信息安全的责任。
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无线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定义
2、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附件五《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关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三章 合作模式
3.1 本协议项下中所称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基于甲方的通信网络(移动网、固网、数据网)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通过与乙方开展内容组织、业务系统引进、营销推广等合作向用户推出的各类电信增值服务、应用业务的总称。
3.2 商务合作模式根据合作双方的职责分工不同,划分为CP、SP、AP、运营支撑、营销渠道五类。本协议主要描述CP、SP、AP合作伙伴的商务合作模式。
3.3 上述电信增值业务按产品成熟度、产品平台进行划分,具体类别包括:联通在信、彩信、IVR、IVVR、WAP、炫铃、手机音乐、手机电视、手机/互联网视频、移动互联网门户、手机邮箱、手机上网、手机游戏、手机阅读、宽带互联网、远程小额支付、应用商店、手机商务应用服务等,产品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
3.4 上述电信增值业务按覆盖范围划分,乙方需根据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依照甲方的各类增值业务规范提供本地范围内的增值业务服务。
3.5 甲方因向用户提供通信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等向用户收取通信费、流量费;乙方因向用户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由乙方委托甲方代计费、代收费。
3.6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通信网络资源、平台资源、用户资源、接入服务及代计费、代收费服务而向乙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该费用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信息服务费分成方式收取,具体的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和代收费等内容见本协议其他章节和附件五《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3.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电信增值业务及商务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
3.8 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或行政命令,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制度或行政命令执行。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增值业务平台资源,为乙方提供内容信息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费、代收费,计费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
4.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相关电信增值业务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和客户服务标准等文件,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和执行。甲方将按以上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提供的业务进行考核。
4.3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增值业务信息服务及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来源及银行账户等资质证明材料;有权审核个别增值业务所涉及的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4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电信增值业务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进行优胜劣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督乙方客户服务质量。
4.5 甲方拥有其用户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乙方所提供业务的知情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接受乙方电信增值业务用户的个人资料、业务资料、使用记录和统计记录等信息。
4.6 甲方负责提供增值业务鉴权中心系统平台(即VAC),甲方鉴权中心系统平台需与乙方内容服务系统互联,且增值业务鉴权中心系统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及业务数据将作为用户使用乙方业务的确认依据。
4.7 甲方负责提供“合作伙伴服务系统”(即PRM系统),该系统主要面向乙方发布与合作相关的通知、公告、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并负责与乙方合作时,乙方资格审核、业务审核、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的生成与发布;甲方负责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的管理及信息更新,并保证此系统的正常运行。
4.8 甲方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生成及发布的所有信息,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行沟通的证据;且信息生效时间以到达乙方服务系统接入点的时间为准。甲方可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提供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提供信息。
4.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作前,先到甲方提供的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申请临时登陆帐号,待甲方批复后,分配给乙方正式的登陆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4.10 甲方将分配给乙方企业代码,作为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的标准。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含义。
4.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及测试,合格后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向乙方公告确认。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
4.12 甲方有权对因乙方提供的增值业务而引起的相关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要求乙方配合积极处理、及时解决。
4.13 甲方有权从乙方到期应结算的款项中自动扣除因乙方业务引起的以甲方和/或甲方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甲方分支机构的赔偿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行政处罚费用以及依据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所有支出或花费等。如乙方到期应结算的款项不足以抵扣,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14 甲乙双方可共同进行市场推广,客户宣传等工作。若乙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涉及甲方公司名称及其他品牌标志时,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通过甲方的审核。
在市场推广中,如动用公司自有营销资源的,按公司相关资源管理办法执行。
乙方权利义务
4.15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账户和个别增值业务所涉及正常经营所需的资质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4.16 乙方负责电信增值业务的内容开发、平台建设维护(由甲方提供平台的除外)、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
4.17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其他已制定的或不时将制定的业务 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4.18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不得违反其已签署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乙方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乙方网站编辑、上传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低俗的、非法的信息,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被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19 乙方可利用其在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合作伙伴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增值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合作开展增值业务的信息沟通等功能。乙方应如实登记/及时更新其名称、指定银行、帐户、联系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善保存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
4.20 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合作伙伴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双方或用户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21 乙方在申报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合作伙伴服务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
4.22 乙方开展增值业务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自测试期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于乙方原因一次不能通过甲方要求的测试,则该业务申请作废,技术测试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要继续合作该业务,需要重新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
4.23 乙方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
4.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
4.25 乙方负责解决由于其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安全性与合法性引起的一切争议,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4.26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
4.27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4.28 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维护界面向用户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无线增值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此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4.29 乙方向用户提供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对“违约行为列表”所列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
4.30 有关税务部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所征缴的与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的所有税费将由乙方承担并缴纳。
4.31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从甲方结算的信息服务费,乙方应将正式发票提供给甲方。
第五章 管理机制
5.1 甲方通过评审等方式确定乙方及其业务的准入。基本准入条件如下:
5.1.1 乙方应具备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范围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需同时提供本地备案证)、接入代码使用证书、内容合法使用证明(如内容授权、信息来源证明等)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资质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的相关要求等。
5.1.2 乙方在公司规模、内容或技术资源、推广渠道、运营经验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5.1.3 乙方具备电信级运行维护能力。在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接入方式、关键指标等方面符合《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1) 运维管理: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及岗位设置、安全管理、故障及系统数据变更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2) 接入方式:专线、VPN接入;
(3) 性能关键指标:联通在信网关到SP连接成功率、wap业务服务响应时间、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设备7×24小时运行可用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5.1.4 乙方具有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协议第九章客户服务相关条款。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格及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分别实行考核退出管理。具体按照附件五《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执行。
5.3 乙方不得将其合作开展的业务向第三方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转让/委托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如乙方发生主体变更(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变更),乙方需结清所有应支付甲方的费用,并无任何未结的违约处理等事项时,方可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5 CP/SP/AP限制接入的条件,具体按照附件五《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
6.1 在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甲乙双方工作及维护界面如下图所示。
双方维护界面示意图
6.2 甲方维护责任
6.2.1 甲方的通信网络及其增值业务平台所属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维护。
6.2.2 甲方配合乙方连通各种甲方的网关或服务器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6.2.3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增值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6.2.4 甲方负责上述示意图中甲方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甲方所属网络故障承担维护责任。
6.2.5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6.2.6 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
6.2.7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电信增值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6.2.8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数据流量统计,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6.2.9 甲方应在因所属平台或其他设备进行调试、升级、割接、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因此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10 甲方有权直接采用政府监管部门的判定结论作为认定乙方是否违法违规的依据。针对乙方违规的情节等实际情况,甲方将可以直接采取包括暂停接入等措施,来满足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乙方的接入满足政府监管要求后,甲方经过核查,可以恢复乙方的正常接入。
6.3 乙方维护责任
6.3.1 乙方自行负责其所属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上线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6.3.2 乙方负责本协议项下所需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及互联等工作;
6.3.3 乙方负责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电信增值业务所需系统托管到甲方IDC机房的托管费用、线路租用等相关费用;
6.3.4 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维护等涉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业务的工作,必须事先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应详细说明影响业务程度、范围、时间等内容,在获得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行不会影响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6.3.5 乙方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各种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所作的调整安排。
6.3.6 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同时,乙方应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6.3.7 乙方在对托管在甲方IDC机房内的所有设备的维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机房管理制度;
6.3.8 乙方保证提供7X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
第七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
7.1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或承诺,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均构成违约。
7.2 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有权终止协议。
7.3 乙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分为违约和违规两类。除本章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如违反甲方业务规范则构成违规,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违约行为见《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7.4 甲方建立投诉预警机制,根据用户投诉情况,每月通过PRM系统向乙方发布投诉预警通知,以防范违规、违约行为的发生。
7.5 甲方根据相关业务规范或《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等对乙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屏蔽、业务下线、终止业务合作、关闭业务通道、违约扣款、停止结算等。
7.6 甲方如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并同时告知其双方合作因此受到的影响,未结信息服务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处理。
7.7 如乙方在一项或多项增值业务运营中根本违约或严重违反甲方提出的服务质量标准、用户服务标准,或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服务或内容时出现重大瑕疵,或乙方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或被动参与损害、侵犯甲方利益、用户利益的活动,或因乙方的不良经营行为给甲方或用户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甲方除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终止与乙方就该项业务的合作外,还可终止与乙方全部或部分其他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业务合作,甚至终止本协议。
7.8 如乙方单独或合谋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损害甲方或用户利益、危害网络安全,或甲方业务平台/系统中出现可能因乙方存在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数据或异常现象,则甲方可先行中止乙方的业务,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提供足够证据对数据或异常现象予以说明和解释,否则将被视为乙方存在恶意损害甲方或用户利益的行为,并依据本协议中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八章 客户服务
8.1 甲方对增值业务客户服务管理按照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及甲方现行的《中国联通客户服务标准》(2.0)及《中国联通服务管理规范》(2.0)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等)和中国联通现行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使用统一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包括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使用前、中、后的客户服务。乙方应按照上述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及甲方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提供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
8.2 甲方向乙方提供用户服务号码作为客户业务投诉和咨询的呼叫服务接入号。并且甲方将作为客户服务问题的第一处理人,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或客户服务系统必须协助甲方分析和处理客户相关业务投诉与咨询问题。甲方有权将乙方提供的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询问和投诉承担责任。
第九章 代收费计费、结算
9.1 计费
9.1.1 通信费、流量费、宽带接入费及M/T的价格由甲方制订;信息服务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由乙方报通信管理局备案。信息服务费价格的任何变更(包括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正式实施。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代计费、代收费服务,并根据甲方网络平台特性、计费结算系统的业务流程制定增值业务的计费、结算原则和流程。
9.1.2 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务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天、包月以及针对3G业务的M/T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用户选择。乙方应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在定制协议书上明示、在手机界面上展示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服务费的收取/退订方式、资费标准、客服电话等事项。
9.1.3 甲方有权明确界定各类增值产品的客户(号段或子品牌)为计费客户有效范围,甲方有权对无效客户号码(含销停号、沉默客户、自消费等)、非业务开通范围等非正常使用客户号码产生的信息费进行核减。
9.2 结算
9.2.1 原则上用户使用甲方通信网络所发生的各种通信费、流量费、M/T收入归甲方所有,不参与乙方的结算。移动网联通在信和固网短信业务不均衡通信费具体收取标准参照最新的《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9.2.2 甲方对所有移动网增值业务、固网增值业务的信用评价、投诉退费、违约处罚、客户服务管理统一按照《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9.2.3 甲方对按M/T计费的3G业务在未实现实收结算前参考总部制定的结算原则按应收金额扣减8%坏账比例的原则进行结算。
9.2.4 SP信息服务费计算公式(分成比例见附件一,对《四川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中“特殊资源授权10%”暂不执行)
Ø 移动网联通在信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用户退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Ø 移动网彩信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用户退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Ø 移动网联通丽音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用户退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Ø 移动网WAP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用户退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Ø 移动网炫铃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用户退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Ø 固网短信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用户退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Ø 固网IVR业务:
SP信息服务费=实收信息服务费×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或者
SP信息服务费=本网通信费×分成比例+异网来话时长×0.03-SP外呼费用-违约罚金
【注:SP外呼费用根据每个SP的中继群号计算出其外呼时长,按照网间结算费率计算出外呼费用】。
Ø 固网悦铃业务:
SP信息服务费=悦铃实收功能费×0.9×0.2×分成比例-违约罚金
【注:分成比例由悦铃平台提供,各SP每月具体分成比例=SP悦铃当月用户订购量/当月用户总订购量】
特殊结算模式补充约定 :
9.2.5 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
9.2.5.1 业务结算流程: “实收结算”流程:
(1) 用户当月使用增值业务,当月产生信息服务费(设为N月)。
(2) 第(N+1)月为用户的缴费月。
(3) 甲方在(N+2)月20日前将扣除了投诉赔付款、违约扣款等款项的结算数据信息发 布给乙方。
(4) 乙方如有异议须在(N+2)月25日前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已确认,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对帐申请。乙方提出对账申请后,甲方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若甲方实收金额与乙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甲方实收金额的(≤)10%,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10%,乙方可提出对账申请,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因对账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支付乙方各种费用不能视为甲方违反其按时付款之义务。乙方无对账需求的,乙方应在在(N+2)月3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结算确认单和正式发票送达甲方。
(5)甲方于(N+3)月30日前将结算款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6)考虑到结算所需人力、设备等成本费用,同一合作伙伴当月各业务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注: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区分,不进行实收信息费的叠加。对于未达到结算标准的乙方业务,将不予以结算。乙方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未达到结算标准的,甲方有权给予业务类下线处理。
(7)如果因为乙方原因或者对帐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N+2)月30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按甲方要求加盖乙方公章),则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延期提交的结算确认单及发票后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前通过合作伙伴管理系统确认结算单据(如甲方收到延期结算确认单及发票的时间在5月,则确认时间顺延至N+2月=7月),并于确认后的次月完成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8)若乙方未能在一年之内(自业务发生的(N+3)月30日起算)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甲方自此免除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
9.2.6 原则上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收入与应支付费用分别结算,分别适用结算流程。如甲乙双方同意,也可对双方合作开展的各个业务收入进行计算并加总,然后扣除(或加上)乙方所应支付(或取得)的其它费用,计算得出甲方最终结算给乙方的收入(简称结算信息服务费)。上述“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扣除的违约金、主机托管费。
9.2.7 如对帐结果显示结算信息服务费为负数,甲方有权从下一期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9.2.8 乙方应及时更新其在PRM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帐户等付款所需信息,若因为乙方未及时更新付款所需信息导致甲方付款被银行退回、或导致其他困难以致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则甲方将延迟支付该笔款项,甲方不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9.2.9 如乙方变更其公司名称,应及时通过PRM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甲方。自乙方公司名称变更后所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无论该款项是否发生在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甲方均支付至乙方名称变更后的银行帐户中。由于乙方未办理妥当名称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付款,将按照本协议第10.2.8条所述处理。
9.2.10 如乙方因适用本协议中的规定而终止协议,则甲乙双方将就终止前发生的信息服务费进行结算。结算时,应按本协议10.2条所述确定结算方法、周期和流程,并结合本协议中有关因违约扣除信息服务费、违约金的规定执行。
9.3 代收费
9.3.1 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通信费由甲方计费并向用户或乙方收取。
9.3.2 甲方在为乙方代理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应对代理收费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审核内容主要为:乙方提供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第5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
9.3.3 甲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实际开始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的情况除外);甲乙双方应将用户定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5个月以上。
9.3.4 甲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等提示性文字及代理收费金额。甲方应向用户提供合理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供用户查询代理收费的乙方名称、代理收费的业务项目名称、具体金额等;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计费清单的,甲乙双方将免费向用户提供,且不向对方收取费用。
9.3.5 用户对代理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存在异议并拒绝交付时,甲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将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善解决异议。
9.3.6 用户对代收费产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同时按照甲方公开承诺的赔付原则进行赔付,并在下一结算周期从乙方应分得的分成中扣除该部分信息服务费及赔付费用(因甲方责任产生的赔付费用除外)。之后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善解决异议。
9.3.7 在异议解决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停止或终止该用户的异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章 知识产权
10.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所涉及的所有软硬件及合作业务信息内容享有知识 产 权或者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情形。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其中,特殊信息源业务如新闻、歌曲、气象、证券信息、医疗保健等,必须具有运营该业务相应的授权或许可证明,同时必须明确说明授权来源,媒体合作类业务必须具有与该媒体的合作协议。
10.2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第三方就乙方提供的内容和/或服务向甲方主张权利,引发争议、纠纷或其他法律指控等,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自得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澄清事实。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独立或协助甲方妥善处理与该争议、纠纷或法律指控相关的一切事宜,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0.3 甲乙双方可协商在乙方提供的增值业务中标注甲方公司品牌、客户品牌、业务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等,但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乙方不得误导用户认为其单独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甲方、或由甲乙双方联合提供的。
10.4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侵犯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其单方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未侵权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消除给未侵权方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
8.5 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只能在本协议期限内使用另一方的知识产权约束的材料(包括展示、下载、复制和经销该等材料),并且只能将该等材料用于推广、营销和经销合作事项之目的,不得将该等材料用于任何其它内容、产品或服务,亦不得以可能造成混淆或欺诈的方式使用该等材料。
第十一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1.1 本协议期间,如甲方制定增值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该规定、标准应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的一部分。如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应以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为准;但双方协商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必要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的情况除外。
11.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1.3 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1.4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无线增值业务合作,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并解除协议。
11.5 关于乙方合作资质影响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的约定::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 未经甲方批准,将在甲方获得的号码、中继线、数码网址等资源进行转让;
(2) 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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