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016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 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 进井场道路 3
2.2 井场 3
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 接转站 6
2.5 转油放水站 7
2.6 脱水站 8
2.7 注水站 9
2.8 配注站 10
2.9 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 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 进井场道路 17
3.2 井场 17
3.3 集气站 18
3.4 增压站 19
3.5 脱水(硫)站 20
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 原油管道站场 27
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 站场用地指标 36
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 术语 37
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 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 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 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 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和尺度。
1.6 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指标确定各站场用地面积。并在报告中对用地面积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
1.7 审批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指标核定各站场用地面积。
1.8 核发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各站场用地规模。
1.9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指标规定的站场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指标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1.10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地。
1.11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1 进井场道路
2.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4.5m,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2.2 井场
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
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3900
2
1000m<井深≤3000m
9000
3
3000m<井深≤5000m
10000
4
井深>5000m
120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2.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
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1000
2
1000m<井深≤3000m
1500
3
3000m<井深≤5000m
2400
4
井深>5000m
49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
2.2.3 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2.3.1 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计量站用地指标
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10井式
440
2
11~16井式
500
3
17~20井式
550
4
21~26井式
610
5
27~32井式
710
注:①规模超过32井式时,在27~32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或1套阀组),应增加用地10m2。
②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1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2 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集油间用地指标
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6环式
450
2
7~10环式
520
注:①集油间管辖集油环数高于10环式时,在7~10环式基础上,每增加1个集油环,应增加用地10m2。
②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
③如果集油间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2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3 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3的规定。
表2.3.3 配水间用地指标
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2~5井式
200
2
6~10井式
250
3
11~15井式
300
4
16~20井式
350
注:单井式配水间一般与注水井场在一起,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配水间井数大于20口时,在20口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增加用地10m2。
2.3.4 注配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注水泵房及辅助设施(配电值班室、维修间、工具间、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 注配间用地指标
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5井式
380
2
6~10井式
480
3
11~16井式
580
2.4 接转站
2.4.1 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
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2的规定。
表2.4.2 接转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液量≤1000
4500
2
1000<处理液量≤3000
6500
3
3000<处理液量≤8000
7500
4
8000<处理液量≤20000
10000
5
20000≤处理液量
11000
注:①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3的规定。
表2.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转输液量≤350
2100
2
350<转输液量≤800
4700
3
800<转输液量≤1200
5000
4
1200<转输液量≤2400
5500
5
2400<转输液量≤6000
6500
2.4.4 接转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4 接转站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
序号
事故罐单罐罐容(m3)
用地面积调整值(m2)
1
单罐罐容≤500
700
2
500<单罐罐容≤700
1200
3
700<单罐罐容≤1000
1500
注:①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23.4.4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②当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1000m3时,参照表2.5.2执行。
2.5 转油放水站
2.5.1 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5.1的规定。
表2.5.1 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指标面积(m2)
1
处理液量≤20000
20000
2
20000<处理液量≤30000
25000
注:①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表2.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
序号
事故罐单罐罐容(m3)
用地面积调整值(m2)
1
1000<单罐罐容≤3000
8000
2
3000<单罐罐容≤7000
10000
注:当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按表2.5.2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2.6 脱水站
2.6.1 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6.1的规定。
表2.6.1 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原油处理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油量≤500
8500
2
500<处理油量≤1000
15000
3
1000<处理油量≤3000
20000
4
3000<处理油量≤5000
25000
5
5000<处理油量≤10000
30000
注:①以上用地指站内设1座事故罐和1座污水沉降罐用地,如果超过1座,则每增加1座事故罐参照“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表2.5.2”执行。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6.2 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锅炉房、消防)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6.2的规定。
表2.6.2 稠油脱水站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油量≤1000
45000
2
1000<处理油量≤1600
65000
3
1600<处理油量≤3200
80000
2.7 注水站
2.7.1 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油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室、化验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1的规定。
表2.7.1 注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注水量≤5000
3700
2
5000<注水量≤10000
5100
3
10000<注水量≤20000
5600
4
20000<注水量≤34000
8000
注:①注水站同时注两种或两种以上水质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各水质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②当注水站有曝氧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同时注两种水质的注水站执行。
2.7.2 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气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公共配套设施(变配电间、值班室与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2的规定。
表2.7.2 热采热注站用地指标
序号
注气锅炉规模(台×t/h)
用地面积(m2)
1
1×23
3600
2
2×23
5400
3
3×23
7900
2.8 配注站
2.8.1 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母液储罐、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1的规定。
表2.8.1 注入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19井式
2200
2
20~30井式
3300
3
31~40井式
4200
4
41~50井式
4600
5
51~60井式
5000
注:注入站辖井超过60口时,在60口井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其用地面积增加40m2。
2.8.2 聚合物配制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聚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台、储水罐)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2的规定。
表2.8.2 配制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干粉104t/a)
用地面积(m2)
1
配制量≤0.70
9400
2
0.70<配制量≤1.05
10500
3
1.05<配制量≤1.50
16000
4
1.50<配制量≤2.5
24100
注:配制站同时配制两种或两种以上分子量的聚合物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2.8.3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干粉碱配制间、料库、碱液罐表活剂罐、表活剂罐平台、碱液泵房、表活剂泵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3的规定。
表2.8.3 调配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调配量≤5000
14000
2
5000<调配量≤10000
16000
3
10000<调配量≤15000
20000
4
15000<调配量≤20000
24000
2.8.4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注气阀组间、储罐区、汽车衡、卸车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4的规定。
表2.8.4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注气量≤1000
8500
2
1000<注气量≤1500
9500
3
1500<注气量≤2000
10500
4
2000<注气量≤6000
19000
2.8.5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液化装置区、储罐区、装车泵房、装车场、放空区、排污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值班室、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空压机房、水处理间、供热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5的规定。
表2.8.5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t/a)
用地面积(m2)
不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
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
1
液化量≤6
7500
12000
2
6<液化量≤9
8000
13000
3
9<液化量12
8500
14000
2.9 采出水处理站
2.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1的规定。
表2.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5000
10000
2
5000<处理量≤10000
18000
3
10000<处理量≤20000
25000
4
20000<处理量≤30000
29000
5
30000<处理量≤40000
33000
注:地下水处理站用地面积参照本表执行。
2.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操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2的规定。
表2.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20000
19000
2
20000<处理量≤30000
33000
3
30000<处理量≤40000
39000
2.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罗茨风机间、空压机间、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3的规定。
表2.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20000
35000
2
20000<处理量≤30000
45000
2.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4的规定。
表2.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采出水≤10000
7000
2
10000<处理采出水≤20000
12000
3
20000<处理采出水≤30000
15000
4
30000<处理采出水≤40000
22000
2.9.5 稠油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污水泵房、加药间、过滤操作间、沉降罐、除油罐、缓冲罐、调节水罐、斜板除油池、综合水池、除硅沉淀池、酸碱计量间、浮选机、污泥脱水间、污泥浓缩设施)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5的规定。
表2.9.5 稠油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5000
12000
2
5000<处理量≤10000
20000
3
10000<处理量≤15000
27000
4
15000<处理量≤20000
37000
2.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沉降罐、气浮间、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储水池及泵房、鼓风机间、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站场采用生化—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6的规定。
表2.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5000
4400
2
5000<处理量≤10000
6000
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2.10.1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分离区、增压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0.1的规定。
表2.10.1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用地面积(m2)
1
集气增压量≤15
4500
2
15<集气增压量≤30
6500
3
30<集气增压量≤40
7000
注:①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②本表轻烃储存设施按1天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
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2.11.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包括天然气压缩、脱水、凝液回收、凝液储存外输、导热油设施、中控室、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1.1的规定。
表2.11.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油田气≤100
47000
注:①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②本表轻烃储存设施按1天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
2.11.2 原油稳定(分馏工艺)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泵房、轻烃泵房、设备区、加热装置区、储罐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更衣室、资料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1.2的规定。
表2.11.2 原油稳定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t/a)
用地面积(m2)
备 注
1
处理原油量≤150
7500
不含储运及装车设施
2
150<处理原油量≤300
9500
注:本表未包括厂外火炬及管廊带用地。
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2.12.1 四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用地包括零位油罐或高架油罐、泵房、汽车衡、装卸油场地及回转车道等的用地。采油井场、接转站、集中处理站等若需新建四车位装卸油装置,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2.1的规定。
表2.12.1 汽车装卸油装置用地指标
序号
名 称
用地面积(m2)
1
四车位汽车装卸油装置
4000
注:卸油点或装车场每增减一个车位,用地面积相应增减500m2。
2.13 集中处理站
2.13.1 集中处理站是指油田内部主要对原油、天然气、采出水进行集中处理的站,也称联合站。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各组成单元站场面积的叠加。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1 进井场道路
3.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4.5m,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3.2 井 场
3.2.1 采气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
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3900
2
1000m<井深≤3000m
9000
3
3000m<井深≤5000m
10000
4
井深>5000m
120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3.2.2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
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1000
2
1000m<井深≤3000m
1500
3
3000m<井深≤5000m
2400
4
井深>5000m
49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
3.2.3 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页岩气、高含硫化氢的气井井场用地按实际情况处理。对于高含硫化氢气体、高压、高危险气井在安全范围内需要拆迁的用地按相关规定处理。
3.3 集气站
3.3.1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进出站阀组、集气分离设施、加热设施、加注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的用地。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根据站场功能、处理量及集气支线数等综合确定,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功能:汇管+分离1套;
集气支线2条)
用地面积(m2)
工艺功能
集气支线
每增减1条
用地指标增减值(m2)
分离设备每增加1套,用地指标增加值(m2)
加热设备每增加1套,用地指标增加值(m2)
加注设备每增加1套,用地指标增加值(m2)
1
处理量≤20
3800
100
150
100
50
2
20<处理量≤50
4000
110
160
110
60
3
50<处理量≤100
4400
120
180
120
80
4
100<处理量≤200
5600
150
220
150
100
注:①本表用地未包括井场用地。
②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3.6.6条的规定。
③当设置有3.6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3.3.2 低温分离集气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进出站阀组、预冷(换热)设施、低温分离、注醇泵房、醇储存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消防器材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低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分离设备2套;
集气支线2条)
用地面积(m2)
分离设备每增加1套
用地指标增加值(m2)
集气支线每增减1条
用地指标增减值(m2)
1
处理量≤50
4200
110
60
2
50<处理量≤100
4800
120
80
3
100<处理量≤200
6800
150
100
注:①本表用地未包含井场用地。
②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3.6.6条的规定。
③当设置有3.6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3.4 增压站
3.4.1 功率为400~700kW橇装燃气发动机压缩机组的增压站,其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压缩机区、空冷器区、工艺设备区)及辅助设施(空压站、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增压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用地面积(m2)
压缩机每增减1台
用地指标增减值(m2)
1
≤50(2台机组)
6600
1000
2
50<规模≤100(2台机组)
8000
1200
3
100<规模≤150(2台机组)
11500
1500
注:①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3.6.6条的规定。
②当设置有3.6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3.5 脱水(硫)站
3.5.1 天然气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脱水装置、污水池)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天然气脱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100
6300
2
100<处理量≤200
6800
3
200<处理量≤400
11000
注:①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3.6.6条的规定。
②当设置有3.6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3.5.2 天然气脱硫站用地包括脱硫装置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天然气脱硫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
用地面积(m2)
1
处理量≤5
3600
2
5<处理量≤10
4000
3
10<处理量≤20
6000
注:①本表用地未包括放空火炬用地,其用地应符合第3.6.6条的规定。
②当设置有3.6节单项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第3.6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3.6.1 当集气站、增压站、脱水(硫)站内设置自备电源、供热设施、清管设施、放空及火炬系统和凝析油、化学试剂储存、生产消防供水、气田水装置、事故应急池等设施时,应按本节规定的单位工程用地指标增加用地面积。
3.6.2 当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需要采暖时,所增加的供暖设施用地指标不应大于300m2。
3.6.3 根据站场功能,当需要设置清管器接收或发送设施时,每设置其中一项增加用地指标不应大于150m2。
3.6.4 一般站场自备电源用地指标不应大于500m2。
3.6.5 一般站场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不应大于表3.6.5的规定。
表3.6.5 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
序号
类 别
用地指标(m2)
1
常温分离集气站
800
2
低温分离集气站
800
3
增压站
800
4
脱水(硫)站
1000
注:①当表内站场需组合联合建设时,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按其中最大一类的用地指标执行。
②当表内站场需设循环水系统时,用地指标增加50%。
3.6.6 放空、火炬区及其架空管廊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6.6的规定。
表3.6.6 放空、火炬区用地指标
序号
类别
用地指标
备注
1
放空区
400m2
2
火炬区
2500m2
3
站场放空(火炬)架空管廊
5m/15m
用地宽度
4
天然气厂火炬架空管廊
25m
用地宽度,含检维修道路
注:①本表中火炬区包括分液罐和泵房。表中指标为单座放空、火炬用地指标。
②站场放空火炬架空管廊用地指标栏,分子为不设检维修道路,分母为设检维修道路。
3.6.7 气田水装置处理量在50~500m3/d条件下,当采用管道外输时,用地不应大于表3.6.7的规定;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增加装车场用地不应大于200m2。
表3.6.7 气田水装置区用地指标
序号
处理量(m3/d)
用地面积(m2)
1
100
800
2
200
900
3
300
1000
4
500
1200
注:①本表用地为常规气田水处理工艺用地指标,当有汽提、蒸发、浓缩等工艺时,应增加30%。
②当处理量超出表内规定范围时,可按规模比例增大。
3.6.8 事故应急池容量为300m3~1500m3,用地(含提升泵)指标不应大于表3.6.8的规定值;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增加装车场用地不应大于200m2。
表3.6.8 事故应急池用地指标
序号
池容(m3)
用地面积(m2)
1
300<池容≤500
500
2
500<池容≤800
600
3
800<池容≤1200
800
4
1200<池容≤1500
1000
注:当事故污水容积超过表内规定值时,应按相应容积按比例增大。
3.6.9 凝析油储罐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6.9的规定值;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增加装车场用地不应大于200m2。
表3.6.9 凝析油罐区用地指标
序号
罐容(m3)
用地面积(m2)
1
2×10
500
2
2×20
600
3
2×50
850
4
3×50
1800
5
2×100
2000
注:当罐容量为1×20m3,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罐容2×10m3的指标。
3.6.10 气田集输站场化学试剂(缓蚀剂、防冻剂等)储罐容量为5m3~10m3条件下,储罐区用地不应大于表3.6.10的规定。
表3.6.10 化学试剂储罐用地指标
序号
罐容(m3)
用地面积(m2)
1
5
200
2
10
300
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3.7.1 天然气净化厂按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和二氧化碳量不同分为三类。
一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等于4%且小于8%,或二氧化碳量大于等于8%且小于15%;
二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等于1%且小于4%,或二氧化碳量大于等于2%且小于8%;
三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1%,或二氧化碳量小于2%。
根据分类和生产规模的不同,厂内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装置、脱水装置、硫黄回收装置、液硫罐区、硫黄成型装置、硫黄包装车间、硫黄仓库、硫黄堆场、变配电站、空氮站、循环水场、消防给水站、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维修车间、分析化验室及厂部办公楼(含控制中心),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1 一类天然气净化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套)
用地面积(m2)
规模每增减1套,用地增减值(m2)
1
100×2
100000(115000)
25000
2
200×2
120000(137000)
28000
3
300×2
138000(158000)
33000
4
400×2
155000(178000)
40000
注:本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及其管廊带用地;当厂内设天然气增压设施时,取括号内指标。
表3.7.1-2 二类天然气净化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套)
用地面积(m2)
规模每增减1套,用地增减值(m2)
1
100×2
95000(110000)
23000
2
200×2
115000(132000)
25000
3
300×2
134000(154000)
28000
4
400×2
142000(165000)
33000
注:本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及其管廊带用地;当厂内设天然气增压设施时,取括号内指标。
表3.7.1-3 三类天然气净化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104m3/d×套)
用地面积(m2)
规模每增减1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