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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水利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311682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PDF 页数:103 大小:3.4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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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东营市水利局东营市水利局执法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第一节局长、主管局长岗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1.局长岗1.1 岗位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定全市水量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 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 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监督水资源费征收;发布全市水资 源公报;三、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 常工作;

2、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2水事纠纷;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灌区、蓄洪区、泄洪区等 水域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1.2水利执法职权:一、规范性文件管理权二、水利监督管理权三、水利规费征收权四、水利执法检查权五、水行政强制权六、水行政处罚权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八、行政诉讼应诉权九、行政许可审批权十、涉水犯罪案件移送权1.3工作规程一、本岗对水利规范性文件即时进行审批、退回;二、本岗对需出具的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进行审核、退回;三、本岗对听证处理意见报告以及其他听证资料即时进行审 核、退回;3四、本岗对行政

3、处罚立案审批表、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行政处 罚决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文书即时审批;五、本岗对重大水事案件审理纪要即时审批;六、本岗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延长审理时间的即时审批;七、本岗对听证案件调查机构主持人员的指定审核;八、本岗对回避申请书即时即时审批;;九、本岗对水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即时审批;;十、本岗对停止执行通知书即时审批;;十一、本岗对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即时审批;;十二、本岗对行政许可申请书即时审批;十三、本岗对拟定申诉书审批、退回;十四、本岗对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水行政复议决 定书等文书资料即时审批;;十五、本岗对责令履行通知书即时

4、审批、退回;十六、本岗对代理委托书等资即时审批;;2.主管局长岗2.1 岗位职责一、负责对水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审批管理;二、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42.2 水利执法权按照职责分工行使相应执法权。2.3工作规程一、本岗对水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审批、退回;二、本岗对延长听证审理时间审批、退回。第二节水政法规科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3.水政法规科科长岗3.1 岗位职责一、负责对水利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批管理;二、负责对水行政处罚听证的审核、报批管理;三、负责对水行政复议的审核、报批管理;四、负责对水行政诉讼的审核、报批管理;3.2行政执法权一、水利规范性文件管理

5、权二、水行政复议权三、水行政诉讼应诉权四、涉水犯罪案件移送权3.3工作规程一、本岗对本单位本年度的立法项目即时进行审核、报批、5退回;二、本岗对水利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报批、退回;三、本岗对需出具的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进行审核、退回;四、本岗对听证处理意见报告以及其他听证资料即时进行审 核、报批、退回;五、本岗对回避申请书即时审核、报批、退回;六、本岗对水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即时审核、报批、退回;七、本岗对停止执行通知书即时审核、报批、退回;八、本岗对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即时审核、报批、退回;九、本岗对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中止复议通知书 即时审核、报批、退回;十、本岗对当事人延长复议期限的申

6、请即时审核、报批、退 回;十一、本岗对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水行政复议决 定书等文书资料即时进行审核、报批、退回;十二、本岗对责令履行通知书即时审批、退回;十三、本岗对代理委托书等资料即时审核、报批、退回;十四、本岗对复议案件统计表进行复审、报批、退回;64.规范性文件管理岗4.1 岗位职责一、负责草拟职责权限内的市级水利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二、负责审核本局其他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本局外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地方人大送审的拟发布(或 共同发布)的涉水规范性文件。四、负责组织审核上级单位、政府、人大拟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4.2水行政执法权一、水利规范性文件管理权4.3工作规程4

7、.3.1市长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备案一、提交立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工作实际,经调查研究、论证,确定立法项目,由本岗报科长报批,于年初提交政府法制 部门或人大有关部门。二、制定草案政府或人大同意立法后,本岗负责组织起草立法草案,附带 起草说明、相关资料报政府或人大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法制部门 或人大有关部门返回的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查研究,修改 草案,报政府或人大有关部门。三、备案7草案经市人大或政府通过立法后,市水利局在接到之日起五 日内由本岗一式两份层报省水利厅备查。4.3.2水利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一、资料接收本岗接收到由其他相关岗位送来的需进行审核的水利规范性

8、文件及制定文件的参考依据、说明,并在规范性文件审核登记 台帐上签字。对本科室起草的水利规范性文件也应登记规范 性文件审核登记台帐。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一)水行政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三)原文转发省水利厅或省水利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四)有关计划、财务、各种报表的填报等文件;(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二、审核本岗对送审的水利规范性文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2、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范 围;3、是否超越权限;4、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化

9、要求。本岗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复审,并报分管局长审 8批(对需要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由分管局 长签批提交会议讨论),制作审核意见书。三、资料转交本岗将相关岗位送来的水利规范性文件及附送资料、审核意 见书交相关岗位办理。由本局相关岗位送来的水利规范性文件由 本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进行会签,转办公室按照山东省机 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发文。四、备案本市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本岗在正式发布之日起五日 内一式两份报省水利厅备案。市水利局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本岗在正式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一式两份报省水利厅及市政府法 制部门备案。5.重大水事案件审理岗5.1 岗位职责一、负责对重大

10、水事案件资料的审查;二、负责局党组会议(研究重大水事案件)的准备工作,整理 重大水事案件审理纪要;三、审理结论和案件材料退还移送部门执行和归档;四、负责对重大水事案件提交审理情况和所审理案件执行情 况的监督。5.2水事执法权9一、水事管理权(一)监督检查权二、规费征收权三、水事行政处罚权(一)责令限期改正权(二)罚款权(三)没收违法所得权(四)吊销许可证权5.3工作规程5.3.1重大水事案件资料的审查一、资料接收负责接收各水政监察大队或机关科室传递的重大水事案件资 料,共同填写重大水事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本岗填写重大水事案件审理登记表。(一)提请审理案件资料1、案件调查材料,主要包括:案件的来

11、源资料;(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材料;其他有关材料。2、重大水事案件审理提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请审理时间及案件名称;10(2)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及初审意见;提请审理的理由及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 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提请单位领导意见。(二)重大水事案件标准重大水事案件的标准,应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 度、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下列案件:1、数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2、省水利厅、省防汛指挥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 委等转来责成查处的较大案件;3、拟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4、其他案件。二、案件审查(一)本岗按下列事

12、项进行审查:1、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计算 是否准确;2、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二)本岗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it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水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上写明同 意拟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作出水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执行。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水行 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上写明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退 回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3

13、、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 数据计算错误、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水事案件审理 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重大水事案件)。5.3.2局党组会议(研究重大水事案件,以下简称局党组专题会议)的准备工作,整理审理纪要一、局党组专题会议的准备工作:经局长(党组书记)岗批准确定召开局党组专题会议,在会议 召开前,本岗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应在局党组专题会议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局党 组成员;(二)向局党组成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保证有三分之二 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三)通知有关经办人员、水事案件调查人员列席会议,他们 对该案相关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但不拥有对该案件处理的 表决权。12二、列席会议,整理审理纪要(一)召开局党组专题会议时,首先由提请单位汇报案情及拟 处理意见,后由水政法规科汇报审查意见,局党组专题会议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市理结论。(二)根据局党组专题会议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水事案件 审理纪要报局长(党组书记)岗审批。重大水事案件审理纪要 的内容应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案情、处理 依据及审理结论等。三、工作时限本岗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应在连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 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主管)局长岗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十天。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5、(一)检查人员增补证据、重新处理时间;(二)就有关法律、法规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报请上级部门审理定案时间。5.3.3审理结论和案件材料退还移送部门执行和归档本岗在(主管)局长岗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 或者批准的重大水事案件审理纪要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 理结论和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退回基层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135.3.4重大水事案件提交审理情况和所审理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一、负责对重大水事案件提交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 监督检查使达到重大水事案件标准的案件全部送审。二、负责对所南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应 在接到审理结论后3

16、0日内,向本岗报送相应的处理文书和执行 报告。本岗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资料归档。6.水利行政处罚听证岗6.1 岗位职责一、负责水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和通知;二、负责组织水行政处罚听证;三、负责水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书制作、处理、报批和传递。6.2工作规程6.2.1水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和通知一、接收资料负责接收由重大水事案件审理岗或其他相关岗位传递来的水 处罚案件听证申请资料,根据水事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 料种类和数量,双方在水事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接收资料包括:当事人听证申请资料;水行政处罚案件资料。二、受理审查接收水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资料后,应尽快熟悉案情,并按下 列事项进行受理审查:(一

17、)听证的范围:水行政主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14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 款(二)申请的时限: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水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机关提交听证申请书,书面提出听证;口头提出的,填写口头申请听证登记表;逾期 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 情况耽误法定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提出听证,如其理由正当,局长岗应当准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应当 进行听证的案件,水行政主管机关不组织听证,水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8、。三、通知听证本岗在受理后1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提出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经科 长岗报批后,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水政处罚听证通知书i 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 姓名及有关事项,并由当事人在水事管理文书送达回证上签 收;同时通知本案调查人员参加。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审查完 毕次日起3日内送达不予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局长岗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 主持,通常本岗为水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但如有下列情况的应 回避:15(一)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

19、日前向水行政主管机 关提出,填写回避申请书并说明理由。(二)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 出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岗在收到回避申请书之日起2 日内报科长岗向组织听证的局长岗决定。决定回避的,本岗自退 回之日起1日内制作变更听证主持人通知书并于次日内送达;驳回申请的,本岗自退回之日起1日内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 书,并于次日内送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 复核一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

20、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局长岗决定。四、工作时限根据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 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 达当事人的要求,从接收资料到通知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6.2.3组织水行政处罚听证一、听证人员16水行政处罚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查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 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 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报科长岗报批,经局长岗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二、听证方式水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21、 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 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三、听证程序(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机关的通知参 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二)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领导岗授 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 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 成人员名单;告知

22、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 纪律。17(三)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 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保证控辩双方 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 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 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 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四)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

23、影响水 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 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 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局长岗作出决定。(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六)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 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 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 18的,听证主持人或者领导岗可以终止听证。(七)听证的

24、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经听 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局长岗 审阅。听证笔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 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八)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水行政主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 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6.3.4水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书制作、处理、报批和传递一、制作报告听证结束后,本岗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 听证处理意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CF007)上报局长岗。听证 处理意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 持人、记录员和其他参加人;当事人与

25、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的 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二、资料退回负责将经局长岗审批的听证处理意见报告以及其他听证资 料,连同传来的听证申请资料、听证案件资料在审批后的2个工 作日内传递给重大水事案件审理岗或其他相关岗位审理。197.水行政复议管理岗7.1岗位职责一、负责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的审查;二、负责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三、负责水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和执行;四、负责变更决定的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五、负责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追究;六、负责水行政复议案件的资料上报与归档。7.2行政执法权一、水行政复议权(一)复议案件受理权(二)复议案

26、件审理权(三)复议案件决定权(四)复议决定执行权7.3工作规程7.3.1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审 查一、接收复议申请(一)负责接收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因 不服下级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水行政复 议申请,按照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及时进行登记并 20报告科长岗报批。(二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 面申请的,申请人应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本岗 应当作好接待登记工作,填写水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并当 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 事实、理由和时间,制作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本岗

27、将申请人 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查询联、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查询联 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如果认为水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按照国家行政赔 偿的程序处理。二、复议申请的初审接收复议申请5日内,应按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审查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水行政复 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1、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水行政征收行为:征收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加收滞纳金;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加收滞纳金;。2、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3、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4、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水行政处罚行为:警告;21罚款;

28、(3)吊销许可证;(4)没收非法所得。5、水行政主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二)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属于水行政 复议范围之内。申请人认为水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水利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以及水利部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三)本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行政复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对省级以下各级

29、地方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请的水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1、当事人对县区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 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22、申请人可以在得知水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 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继续计算。3、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 人民

30、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 政复议。(五)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包括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组织、企业。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 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4、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5、申请人

31、、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必 须出具申请人(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署的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 等内容的授权书。23三、复议申请的处理(一)不予受理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由本岗在收到行政复议 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水行政复议申 请处理审批表报经科长岗报批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 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并送达申请人。2、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岗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 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报经科长岗报批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3、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本

32、岗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报 经科长岗报批后,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转送有管辖权的 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二)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本岗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水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报经科 长岗报批后,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受理复议。7.3.2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本岗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 24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制作的提出答复通 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 起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33、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作出书面答复;二、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内容是否完备、翔实;审查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正确。复议环节审查时,调用资料信息库等有关资料,对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核对。三、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 者本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 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本岗 依据规定的职责所取得有关证据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四、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 出具体行政行

34、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本岗不得拒绝。五、撤回复议(一)申请人在税务决定做出之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需 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申请;没有书面申请的,本岗要写明申请 人口述的撤回申请的理由、时间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二)对申请人撤回水行政复议的申请,由本岗提出处理意见,25报经科长岗报批后,同意撤回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 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 复议。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材料归档。该宗 复议案件终结,资料归档。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

35、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 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依法处理,同时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一)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七、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 关依法处理,同时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二)(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八、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

36、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停止执行,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3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26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收到停止执行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执行具体 行政行为,并将停止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7.3.3水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制作和执行一、审理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科长岗报批后,制作 水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属于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 请的标准,由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二、复议决

37、定分为以下类型:(一)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 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决定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 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27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 具体行政

38、行为。(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规定,没有在10日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三、水行政复议环节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经过 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 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四、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本岗应在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处理意见,说明延长的理由,报 经科长岗报批批准后,制作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分别送达复 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五、被申请人不履

39、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的,本岗应报科长岗报批后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通 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履行。六、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 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 28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岗负责提请依 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3.4变更决定的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参见水行政应诉岗工作规程)7.3.5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追究一、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

40、 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对 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本岗应提出处理建议,报经科长岗报批 后,移交本水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的,本岗应提出处理建议,报经科长岗报批后,移交本水行政主 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三、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机关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 人打

41、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科长岗报批后,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297.3.7水行政复议案件的资料上报与归档一、应认真对本水行政主管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水行政复议 案件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机关。二、水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本岗根据有关材料,制作 工作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的时 间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岗。8.水行政应诉岗8.1 岗位职责一、负责水行政应诉的准备工作;二、负责出庭参加诉讼案件的应诉;三、负责水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和二审应诉;四、负责水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

42、;五、负责履行水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裁决;六、负责水行政应诉案件的资料归档工作。8.2行政执法权一、水行政诉讼应诉权(一)受理应诉通知书权(二)应诉案件审查权(三)申请证据保全权(四)参与出庭应诉及法庭辩论权(五)申请相关人员回避权30(六)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8.3工作规程8.3.1应诉准备一、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时,及时进 行登记并上报科长岗报批。二、按以下内容审查原告起诉状副本:(一)原告是否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事管理问题上发生争议而提 起的诉讼

43、,是否经复议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对应诉内容审查有异议的,本岗应上报科长岗批准,及时书 面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三、对在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且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影响水 行政案件的审理时,本岗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审 理。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以下统称应诉人员)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 可以是本岗,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31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手续等有关材 料。同时,还应提交本机关法定

44、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答辩状应载 明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六、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45、或补充证据。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本岗应填制 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证据的存放地点、来源及可能灭失的情 况,上报科长岗报批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 应说明以下内容:(一)需要保全的证据;(二)证据的所有人;32(三)请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八、在开庭审理前,应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九、在开庭审理前,应会同其他应诉人员认真查阅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诉讼卷宗;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 问题,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十、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 的,可以在开庭审理之前向上报科长岗报批,提出变更、撤销或 部分撤销意

46、见,经同意批准后,书面通知人民法院。8.3.2出庭应诉一、应诉人员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应诉人员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原 因不能按时出庭的,本岗应填写延期开庭申请书,上报科长岗 报批,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二、开庭审理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许 中途退庭。三、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 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

47、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对人民法院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33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要求,应诉人 员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及适用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应诉人员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质证,经 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 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应诉人员在法庭辩论中应围绕案件事实、使用法律、证 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论,阐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七、应诉人员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

48、向法庭提 出。八、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 报告局长岗另案查处,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 案处理。8.3.3上诉和二审应诉一、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本岗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拟定上诉状,报经领导岗批准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行政上诉书包括:(一)上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二)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34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二、水行政主管部门上诉,本

49、岗应当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三、对原告上诉的,本岗参照一审程序办理。8.3.4申诉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拟定申诉书,报经局长岗批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二、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或裁定,本岗报经局长岗批准,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三、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书,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对 案件再审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再审以及原审人民 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书决定提审或发回再审时,本 岗配合再审或提审,积极举证和陈述案情。四、申诉不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接

50、受或再审或提审维 持原判决裁定的,本岗结束全部诉讼活动,整理案卷,资料归档。8.3.5履行判决或裁决一、负责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岗可 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3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预缴执行费。三、本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岗负责办理 赔偿事项。8.3.6资料归档一、应认真对本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发生的水行政应诉 案件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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