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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概述.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113182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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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概述 一、 食源性疾病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1、食源性疾病定义 由于摄入食物中所含有的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WHO) 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品安全法) 2、食源性疾病分类:有四类 食物中毒;经食品传染的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人畜共患疾病;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①食物中毒 细菌性 金葡、沙门氏、变形、大肠、副溶、产气荚膜杆菌、蜡样、肉毒梭菌、李斯特菌 化学性 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鼠药、砷化物、汞、镉、铅、锡、甲醇、亚硝酸盐、含高组胺鱼类、油脂酸败、矿物油 真菌性 黄曲霉毒素、赤霉病变、霉变甘蔗 植物性 木薯、苦杏仁、桐子和桐油、蓖麻子、面子、发芽马铃薯、未熟豆浆、菜豆角、鲜黄花菜、曼陀罗、毒麦、毒蘑菇 动物性 河豚鱼、猪甲状腺、动物肾上腺 ②食物变态反应性疾病 机体对异种蛋白产生的反应:蛋类、花生、乳类、黄豆、小麦、果仁、贝类、鱼类等 ③进食某种食物引起的传染病: 肠道:霍乱、菌痢、伤寒、阿米巴痢疾、O157、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 人畜共患:口蹄疫、猪链球菌病 寄生虫:猪绦虫病、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弓形体病、肝吸虫病 ④长期、慢性损害 三聚氰胺、镉(痛痛病)、铅、汞、铝 3、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 要注意区分细菌性食物中毒与经食品传染的传染病 食物中毒: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不仅仅指食物中毒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国家法定传染病、诊断明确的食物中毒不属于疑似病例/事件 二、食物中毒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1、定义: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法)。 正确理解引起食物中毒的食物: 可食状态、正常数量,以下不算: ①非可食状态:未成熟的水果 ②非正常数量:暴饮暴食 ③特异体质或刺激性食品引起的症状:过敏、过食辛辣食品导致的腹泻 2、食物中毒的特点:潜伏期短、集中发病、不传染、症状像、不分老少 流行病学特点: --中毒原因分布特点: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较多,涉及人数较多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是否会有变化? --引起中毒的食物种类分布特点:动物性食品更为常见 --季节性特点:全年均可发生,二、三季度是高发季节,尤其是三季度。有些中毒季节性不明显 --地区性特点:多数食物中毒发病有地区性。肉毒梭菌毒素中毒新疆多发,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沿海多发,霉变甘蔗和酵米面食物中毒多发在北方。 3、食物中毒的分类、常见致病因素、原因、特点 类别 常见致病因素 发生原因 特点 常见食物 细菌性 金葡、沙门氏、变形、大肠、副溶、产气荚膜杆菌、蜡样、肉毒梭菌、李斯特菌 1.病禽、病畜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被污染 3.直接接触食品的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或自身带菌 4.食品没有烧熟煮透,生熟食品用具没有分开,剩余食品没有低温储藏 1.季节性较强;2.具有一定的潜伏期;3.胃肠道症状明显;4.多数恢复快,预后良好 动物性食品(肉、禽蛋制品、奶及奶制品、海产品)、植物性食品(剩饭、凉菜、豆类、罐头、面类发酵食品) 化学性 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鼠药、砷化物、汞、镉、甲醇、亚硝酸盐、含高组胺鱼类、油脂酸败、矿物油 1.食品被有毒有害化学物污染 2.误食 3.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超量使用 4.食品成分变质 1.潜伏期短,有的仅几分钟;2.无季节性和地区性;3.发病急、死亡率高;4.临床表现不一 被农药、杀鼠药污染的粮食、蔬菜等;误将亚硝酸盐当盐吃,误将砒霜当碱面吃;变质油 真菌性 黄曲霉毒素、赤霉病变、霉变甘蔗、霉变大米 1.误食 2.谷物等储存不当,导致霉变,被食入 1.有季节性和地区性;2.与饮食习惯、气候、食品种类有关;3.潜伏期较短;4.无特效解药 霉变玉米、花生、大豆等 植物、动物性 木薯、苦杏仁、桐子和桐油、蓖麻子、棉子、发芽马铃薯、未熟豆浆、菜豆角、鲜黄花菜、大麻油、曼陀罗、毒麦、河豚鱼、动物肾上腺、毒蘑菇 1.存储不当 2.加工方法不当 3.将天然有毒的动、植物制成食品 1.独户或数户散发; 2.潜伏期短; 3.有一定的地区性和季节性; 4.植物性食物中毒多见神经系统症状; 5.多数没有特效疗法 豆角未完全煮熟中毒;发芽马铃薯未处理后食入;食入河豚鱼;误食动物肾上腺 三、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报告 1、与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2、报告的规定—初级报告人 ①初级报告单位(人)及接收单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法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医疗机构报告至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质检、食药监、工商等通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其他:受害人、知情人的举报,接收单位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是其他部门 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3、报告的规定—报告时限 ①食品安全法:发生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在事件处置完毕一周内完成报告 (https://124.205.54.84/ ) ②属法定传染病的经食物传染的疾病要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 ③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按照有关要求报告:2小时 ④符合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也要进行报告:6小时 4、目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涉及四个网络/体系 ①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网 ②大疫情网 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 ④食物中毒报告体系 • 因目前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目前涉及到多个网络直报系统,因此日常工作中,要建立食品安全、传染病、应急、突发等多部门、多个科室之间的沟通机制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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