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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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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规定 (讨论稿)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新规范”),经批准将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新规范第6.4.2条明确要求,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新规范在提出上述明确要求时,并未明确提出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具体型号或尺寸,只给出了以下几条原则性的指导思想: 1.“容纳担架”不等于一定要配备医用电梯。 2.配置的标准需相关行业协调。 3.普通住宅电梯容纳担架的思路——①改造担架;②利用电梯轿箱的对角线;③加宽电梯门或偏移梯门开口。 为便于执行新规范,统一我市的建筑设计和审查标准,结合新规范编写组提出的指导思想,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楼配置的担架应采用改造后的担架,具体形状和尺寸如右图所示。 二、住宅楼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箱内净尺寸不应小于1600mm×1500mm,轿箱门洞净宽不应小于900mm(当门洞不居中开设时,其净宽可适当缩小,但最小不得小于800,且应确保担架的出入),如下图所示。 三、住宅楼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可由电梯生产厂家依据各自的工艺要求确定,并确保其相应的轿箱内净尺寸满足上条规定的限值。 四、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候梯厅深度等尺寸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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