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临时市场管理规定为创建干净整洁的环境,杜绝市场混乱、拥挤、占道等问题,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在县路设立临时市场。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准入条件(一)本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卫生费,并交纳保证金。(二)本市场只准许经营小商品,日用小百货。 (三)蔬菜、水果、餐饮不得在此经营。二、时间范围经营时间为每日17:3023:00,其余任何时段不得出摊经营。三、相关要求(一)不得在规定时间外出摊经营;(二)不得在划定区域外经营,不能设立摊外摊;(三)不得随意乱搭乱建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四)不得乱堆、乱放,摊位区内物品必须堆放整齐;(五)不得乱倒垃圾,损坏公共设施,要时常保持好经营区域内整洁卫生;(六)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八)不得擅自将摊位转让或外借他人经营;(九)不得在收摊后将任何物品堆放在市场内。四、监督管理如在经营中不服从“路临时市场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有权将摊位收回。根据国家政策或上级政府管理的要求,如该市场需要调整或取缔的,市场经营户必须服从管理要求,自行撤离。撤离后,政府不对经营户给予任何补偿。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