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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电气强制性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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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 说明: 第一篇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 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 管道井 三、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2.2 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

2、.1 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1 类 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m 照度标准值 lx 低 中 高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0.75 水平面 150 200 300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0.75 水平面 200 250 50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等 0.75 水平面 75 100 150 读者休息室 0.75 水平面 30 50 75 书库 0.25 垂直面 20 30 50 开敞式传输传送设备 0.75 水平面 50 75 10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4.3.3

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的规定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 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 0.8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 0.8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 7.2.2 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 7.2.2 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 0.7。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 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

4、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 7.2.3 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 200lx。黑板面上的照 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匀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 2.1.1 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

5、规范JGJ91-9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 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 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置在客房楼内,应自成一区,并 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宜设在餐厅、厨房、食品储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 房的直接上层。 3.2 居

6、住建筑 3.3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年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 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面宜为 1.001.20m。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 7.8.2 专用厕所 距离地面 0.40.5m 处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物 电器与家具要求:3、客房及卫生间要求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3.5 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

7、计规范GB50038-94 3.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其顶 板时,只允许水、采暖、空调冷媒管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 75mm。凡进入人防地下 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用防护密闭措施。 3.5.9 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 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200mm 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穿过储油间。 第二篇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 年版) 5.4.1 总

8、蒸发量不超过 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1260kVA、 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 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 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 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 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

9、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 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 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

10、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 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00th;可燃油油 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

11、全 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 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 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 层;当必须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 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 OK(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相 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在首层或二

13、、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 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底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相厅、放映厅为 1.0 人/m 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 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14、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 示标志。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不应 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 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0 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

15、 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 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2 总储量超过 1.00 立方米、而不超过 3.00 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 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2 防火间距 2.3 消防车道 3 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 积时,应防火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连通的门窗,应设置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16、2、与中庭连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h 的防火卷帘分 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最大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 建筑构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 5.3.1 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 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 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一小时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

17、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 层在楼板处用 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物,应在每层 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3.3 建筑装修 3.4 防烟和排烟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2001 年版) 10.3.1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 占地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棉

18、、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 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 积超过 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 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10.3.1A 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商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3.1B 下列歌舞娱乐放影

19、游戏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10.3.2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 9.4.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厕所、卫生间外,均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 商业楼、商住楼

20、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 内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 净高超过 2.60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

21、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 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 4 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营业厅; 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J50067-97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类汽车库、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 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5.

22、3.1 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6.0.8 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3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 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 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0.3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 消防电

23、梯可以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合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 灭火设施 5.7 电器防火、消防电梯与应急照明 GBJ16-87(2001 版) 10.1.1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 3000m 的百 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 251s 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10.1.2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 于 20m

24、in。 10.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 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 其保 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 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10.2.2 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 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 管外壁敷设。 10.2.3 闷顶内有可燃物

25、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10.2.4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 100W 及 100W 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 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0.2.5 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 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0.2.6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

26、面积超过 1500m 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 200m 的演播室, 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 300m 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10.2.7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1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 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10.2.8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2.9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 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

27、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0.2.1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 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 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 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

28、机等的供电,应在最后 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设备,比能 在 30S 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动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 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 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线路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 9.1.4.2 当采用金属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沿燃材料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

29、应敷设在电缆 井内。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 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然需要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内走道长度穿过 20m 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防排烟机房

30、、 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应急发生火灾仍然需要坚持工作的其它房 间的应急照明,应该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居住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出口的顶部;疏 散最低的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最低及其转弯处距离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 最低疏散标 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不应 小于 20min;高度穿过 1

31、00m 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字母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卤钨灯和超 过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所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 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三篇建筑设备 4 电气和防雷设备 4 电气和防雷设备 4.1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2.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 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 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 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 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 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 重要交通枢纽、 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 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33、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 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 的重要电力负荷, 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 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 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 损坏。 3.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

34、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 2.2.2 敷 设 方 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 芯 铝 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 内 L2m 室 外 L2m 室内外 2L6m 2 16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

35、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 线。 2. 2. 12 在 TN- C 系统中, PEN 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 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 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GB 4208-84)的 IP2X 级。 4.4.4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 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

36、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 220V 的 TN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 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额定动作 电流不应超过 0.5Ao 4.5.6 在 TT 或 TN-S 系统中,N 线上不装设电器将 N

37、 线断开,当需要断开 N 线时,应 装设相线和 N 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 TN 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 N 线为地电位时,N 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C 系统中, 严禁断开 PEN 线, 不得装设断开 PEN 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 PEN 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2 变电设备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

38、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 可燃纤维、 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表 4.2.1 符 号 适 用 范 围 场所 额 定 电 压 (KV) 0.5 3 6 10 无遮栏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室内 屏前 2500 屏后 2300 2500 2500 2500 室外 2500 2700 2700 2700 有 IP2X 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室内 1900 1900 1900 1900 A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

39、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室外 75 200 200 200 B 距地(楼)面 2500mm 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防护等级为 IP2X 时,裸带电部分与 遮护物间水平净距 室内 100 175 200 225 室外 175 300 300 300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室内 1875 1875 1900 1925 室外 2000 2200 2200 2200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 室内 50 105 130 155 C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室内 800 825 850 875 室外 825 950 950 950 低压母排引出线

40、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室外 3650 4000 4000 4000 注:海拔高度超过 1000m 时,表中符号 A 项数值应按每升高 100m 增大 1进行修 正。B、C 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 A 项的修正值。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 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 燃(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低压电容器室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41、,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2.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 量为 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 1000kg 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 量为 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 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

42、于 1.0m 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 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3 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 分为三类。 2.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 亡者。 2.0.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

43、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 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 国家级计算中心、 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 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 和人身伤亡者。 五、 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 身伤亡者。 六、具有 2 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 共建

44、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2.0.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 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 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 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22 区、23 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 建筑物;在平均雷暴口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 的高耸建筑物。 3.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2.0.3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 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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