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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024-2005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oc

上传人:1516****663 文档编号:310553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 页数:155 大小:1.2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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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4 总则 5 基本规定 6 换土垫层法 6.1 一般规定 6.2 素土垫层 6.3 灰土垫层 6.4 砂砾垫层 6.5 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垫层 7 预压法 7.1 一般规定 7.2 堆载预压 7.3 真空预压 7.4 自重预压 8 强夯法 8.1 强夯 8.2 强夯置换 9 注浆法 9.1 高压喷射注浆 9.2 静压注浆 10 振冲法 11 挤密桩法 11.1 一般规定 11.2 干振桩 11.3 灰土、素土挤密桩 11.4 钻孔挤密桩 12 搅拌桩法 12.1 一般规定 12.2 设计 12.3 施工 12.4 质量检验 13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 13.1 一般规定 13.2 材料 13.3 反滤及排水 13.4 防渗 13.5 加筋垫层与加筋土挡墙 13.6 土工织物袋充填筑堤 14 桩基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2 灌注桩 14.3 打入桩 14.4 沉降控制复合桩基 15 原体试验 15.1 一般规定 15.2 综合试桩 15.3 地基处理原体试验 15.4 桩的动力测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石灰的技术指标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常见振冲器的技术参数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要点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支盘灌注桩常用规格 附录E(资料性附录) PHC桩常用规格和力学性能 附录F(资料性附录) H型钢桩常用规格及尺寸 条文说明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的要求,对原DL/T 5024—199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在基本保留了DL/T 5024—1993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认真总结国内外电力行业地基处理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电力行业勘测、设计专业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的标准为15章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 1 为了使标准具有更大的适用性,将原标准更名为《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增加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三章。 2 各方法名称在充分体现方法特点的基础上,基本与国家标准等同类标准一致。本次修订对各章节标题进行了修改。 3 对原标准中的大部分内容均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个别章节进行了合并,原“9 粉喷桩加固”与“10 搅拌桩加固”合并为“12 搅拌桩法”,原“12 灌注桩”与“13 打入桩”合并为“14 桩基工程”等。 4 增加了强夯置换、钻孔挤密桩、支盘灌注桩、钻孔压灌桩、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地基处理原体试验、桩的动力测试等内容。 5 本次修订取消或删改了一些被淘汰或不成熟的方法,如动测低应变的机械阻抗法、水电效应法等,以与现行的建筑行业标准一致。 6 各处理方法中增加和明确了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检测内容、方法和数量等。 7 在基本规定中强调了采用地基处理时应进行原体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补充了确定地基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的有关规定。 8 在本次修订过程中突出了岩土工程设计内容,为国家实行岩土工程师注册制度作好准备,为使零米以下的地下工程逐步转移到由注册岩土工程师负责设计作准备。 本标准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对电力工程地基处理作了基本规定,与国家及建筑行业已有技术标准为对口关系,即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或建筑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 5024—1993。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小奎、高倚山、鲁智明、过培鑫、周建石、隋国秀、邓南文、张剑锋、仇林耀、彭念祖、刘厚健、宋铭栋、陈继成、顾 群、张世杰、杨 怿、张希宏、李彦利、刘 颖、金 睿、张旭红、陈 飞、付昌宁、胡遗宝、贾国平、施亚民、戴联筠、童翊湘、陶寿福。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工程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的要求。本标准所指电力工程包括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火力发电厂的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生产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脱硫、脱硝等建(构)筑物、送变电工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工程新建、扩建及改建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其他电力工程地基处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76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L/T 5022—1993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94—19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TJ/T 256 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 JTJ/T 257 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标准 JTJ 298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YB 9258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        当天然地基土的性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时,为提高地基土的强度、改善土的变形或渗透性质而对地基土加固改良的方法。 3.1.2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        直接支承建筑物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3.1.3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3.1.4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指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3.1.5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3.1.6         复合地基 composite subgrade, composite foundation        天然地基土体经地基处理后得到增强、置换或在土体中设置加筋材料,由地基土体和加固体相互作用或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3.1.7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体中的基桩和连接桩顶的承台共同组成的基础。 3.1.8        沉降控制复合桩基 composite pile foundation controlled by settlement        由地基土与桩共同分担上部荷载、按沉降控制要求确定用桩数的低承台摩擦桩基。 3.1.9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vertical ultimate bearing capacity of single pile        单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达到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所对应的最大荷载,它取决于土对桩的支承阻力和桩身材料强度。 3.1.10        固结 consolidation        在外荷载作用下,土体中的孔隙水排出,超孔隙水压力逐渐消散,有效应力随之增加的过程。 3.1.11        原体试验 prototype test        通过对可能采用的地基方案进行适宜性分析和比较,推荐出一个或几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方案,按实际工程工况条件进行的地基处理现场实体试验。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A —— 基础底面积; As —— 一根桩分担的处理地基面积; Ap —— 桩的截面积; b —— 基础底面宽度; Cv —— 地基土的竖向固结系数; Cn —— 地基土的水平向固结系数; c —— 地基土十字板抗剪强度; D —— 强夯有效影响深度;扩底桩扩大端直径; Dr —— 砂土相对密实度; d —— 桩径或桩的宽度,土的粒径; de —— 一根桩分担的处理面积的等效圆直径、有效排水直径; ds —— 土粒相对密度(比重); Esp —— 复合地基压缩模量; Es —— 桩间土压缩模量; Ep —— 桩体压缩模量; e —— 地基土孔隙比; Fs —— 安全系数; fs —— 静探侧壁摩阻力; fc —— 混凝土单轴抗压强度设计值; fcu —— 室内水泥土试块无侧限抗压强度标准值; fak ——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pk —— 桩体单位截面积承载力特征值; fsk —— 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fspk ——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Ip —— 塑性指数; k —— 土层的渗透系数; l —— 基础底面长度、桩长; m —— 面积置换率; O —— 土工织物孔径; p ——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处的平均附加压力; pc ——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土的先期固结压力; pcz —— 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 Quk ——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Qsk —— 单桩总极限侧阻力标准值; Qpk —— 单桩总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qsik —— 桩侧第i土层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 qpk —— 桩端土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qp —— 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 —— 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a ——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qc —— 静探锥尖阻力; s —— 桩间距,沉降量; U —— 地基土固结度; u —— 桩的周长; W —— 夯锤重量; wop —— 地基土最优含水量; z —— 基础底面下换土垫层的厚度,土层厚度; q —— 压力扩散角; lc —— 压实系数; rd —— 干密度。   4 总  则   4.0.1 为了在电力工程地基处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4.0.2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4.0.3 使用本标准时,应符合现行的岩土工程勘测、地基基础设计等有关国家标准,并参照本地区和行业的勘测、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技术等标准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0.4 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岩土工程监理。 4.0.5 地基处理的设计、试验、施工、监测、检测、监理等费用,应列入工程编制的概预算。   5 基 本 规 定   5.0.1 电力工程各类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按DL/T 5022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GB 50007确定。 5.0.2 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建筑物的安全等级、结构类型、荷载大小、上部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共同作用,以及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岩土环境条件的变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技术可靠、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度的要求下,选用地基处理方案或加强上部结构与地基处理相结合的方案。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因地基处理而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由于地基土的变形而损坏邻近建(构)筑物;防止振动噪声及飞灰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0.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电力工程应进行地基处理:        1 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2 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3 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 经济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合理。 5.0.4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方案应结合相应的工程勘测设计阶段逐步深化,分步实施。 5.0.5 地基处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1 根据岩土工程勘测资料和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分析场地作为天然地基的条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名称、特点及其外部条件,以及地基处理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初步选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地基处理方案。        2 综合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机具条件、施工工期及工程造价等技术经济各方面,对初步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        3 结合电力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勘测,实施必要的地基处理原体试验,以获得必要的设计参数和合理的施工方案。 4 完成地基处理施工图设计,提出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实施监理和监测的要求。 5.0.6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同一建筑物地基宜采用一种地基处理方法,确有必要时,也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理方法联合使用、综合处理。 5.0.7 当利用沿海、沿江新近沉积的软弱土层和新近的吹填土,或需要填方的软弱土层作为建筑物的地基时,宜进行场地预处理。 5.0.8 大中型电力工程一、二级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应进行原体试验。对于扩建工程,当工程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宜进行地基处理原体试验。 5.0.9 地基处理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掌握充分的岩土工程资料,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补充进行专门岩土工程勘测和试验。 5.0.10 地基处理正式施工前,宜进行试验性施工,在确认施工技术条件满足设计要求后,才能进行地基处理的正式施工。 5.0.11 地基处理时,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对处理效果进行检验。当检测表明处理后的地基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补强措施或修改设计参数。 5.0.12 地基处理的施工应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应有专人负责施工检验与质量监督,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5.0.13 地基处理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监测和检测。对于一级建筑物、部分二级建筑物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或对邻近建筑物有影响的地基处理工程,或地基处理效果需在土建上部结构的施工过程中,甚至在使用期间才逐步得到发挥的地基处理工作,应在工程施工期间或使用过程中,布置沉降观测和其他监测工作。地基处理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应由具备岩土工程勘测、设计甲级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5.0.14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本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        2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可取1.0。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处理深度范围内存在地基承载力随深度增加而降低的情况时,地基处理后增加的承载力部分可不进行深度修正。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对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 5.0.15 按本标准进行地基处理的建(构)筑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或地基稳定性验算。 5.0.16 除本标准所列地基处理方法外,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处理目的和适用性,也可参照有关标准采用锚杆静压桩法、树根桩法、坑式静压桩法、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   6 换 土 垫 层 法   6.1 一般规定 6.1.1 换土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或不良地层的处理。当软弱或不良地层较厚,无法全部置换时,下卧土层应满足强度与变形要求。 6.1.2 常用的垫层材料有素土、灰土、砂或砂砾、碎石(卵石)、粉煤灰等。        当建筑场地堆放、粉碎及拌合材料时,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6.1.3 当地基存在排水固结作用时,宜采用排水垫层,但湿陷性黄土地基和遇水软化地基不允许采用排水垫层。当地下水有腐蚀性时,宜采用不透水垫层。当存在地下水流速较大的因素时,应考虑垫层材料抵抗潜蚀和冲刷的能力。 6.1.4 垫层的厚度z应根据需置换软土的厚度及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当软土层较薄时,应予全部挖除置换;当软土层较厚时,应符合式(6.1.4-1)的要求: pz+pcz≤fz                           (6.1.4-1)        式中: pz——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pcz——垫层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kPa; fz——垫层底面处土层的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pz可分别按式(6.1.4-2)和式(6.1.4-3)简化计算。 条形基础:               (6.1.4-2) 矩形基础:                                 (6.1.4-3) 以上二式中: b——基础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值,kPa;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kPa; z——基础底面下垫层的厚度,m; q——垫层的压力扩散角,(°),可按表6.1.4采用。   表6.1.4 不同材料的压力扩散角q z/b 换填材料 砂砾、砂卵(碎)石等 素土、粉煤灰 灰土 0.25 20° 6° 28° ≥0.50 30° 23° 注1:当z/b<0.25时,除灰土取q =28°外,其余材料均取q=0°;必要时,宜由试验确定。 注2:当0.25<z/b<0.5时,q 值可内插求得。 6.1.5 垫层的顶面宽度宜超出基础底边线40cm,或满足从垫层底面向上开挖放坡的要求,垫层的底宽bz应满足基础底面应力扩散的要求,可按式(6.1.5)计算确定: bz=b+2z·tgq                       (6.1.5)        对于湿陷性黄土场地和膨胀土场地,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应规定。 6.1.6 垫层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可通过试验取得,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 6.1.7 换土垫层的地基变形计算,可按天然地基的变形计算方法。对下卧层顶面上的附加应力,应同时考虑因换填垫层材料后较原天然土层增加的重量。 6.1.8 进行垫层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至基底时,应进行验槽,确认土质条件符合设计要求。当地基上不能立即施工垫层时,宜保留0.4m~0.5m厚的保护层,寒冷地区过冬还应有防冻措施。当基底为极易风化或软化的地层时,应予以挖除或立即封闭。        2 当垫层底部在一个基坑内有不同标高的台阶时,应先深后浅地分层夯筑。        3 当整片垫层施工需要分片作业时,片间的接茬位置,宜布置在不同建筑单元交界处,并分层压实。        4 垫层的底部和顶面的施工标高允许偏差为±20mm(粗颗粒垫层为±25mm)。        5 垫层施工应分层铺筑,分层厚度可视材料性质和碾压、夯击设备的能力及方法而定。当采用人力夯击时,每层土的虚铺厚度为150mm~200mm;采用蛙式夯时,虚铺厚度为200mm~250mm;采用重锤夯实时,可为450mm~1000mm(视锤重和落距而定);当采用无振动压路机(平碾)时,为150mm~200mm;当采用振动式重型压路机、凸块碾压机时,可提高到400mm~450mm。必要时,应就虚铺厚度、夯碾设备和夯碾工艺先行试验。        6 当垫层底部存在古井、洞穴、旧基础、暗塘等软硬不均的情况时,应根据上部建筑对不均匀沉降的要求予以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垫层。        7 当垫层底部细粒土地层湿度过大时,应进行晾晒或采取其他减低含水量的措施。 6.1.9 垫层在分片(段)施工时,不得在柱基、墙角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两层的缝距不得小于500mm。接缝处应夯压密实。 6.1.10 当垫层下卧层为淤泥或淤泥质土层,应防止其被扰动、受冻或受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150mm~400mm厚的砂垫层,以防止淤泥或淤泥质土层的局部破坏。如淤泥或淤泥质土层厚度较小,在碾压荷载下抛石能挤入该层底面时,可采用抛石挤淤处理。 6.1.11 对素土垫层、灰土垫层、粉煤灰垫层及砂垫层,可采用环刀法、PANDA贯入仪、静力触探、灌砂法等检验垫层质量,并均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压密合格标准。 6.1.12 垫层的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跟踪检验每层的压实系数,及时控制每层、每片的质量指标。        夯实或碾压回填的垫层,每一分层内采样数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小面积垫层,每100m2取样2处,每层不少于4处;        2 超过2000m2的大面积垫层,每100m2~500m2取样1处,每层不少于8处;        3 独立基础下的垫层,每层2~4处;        4 条形基础下的垫层,每50m~100m取样2处,每层不少于4处。        由胶结材料形成的垫层,其质量控制措施,按有关规程或现场试验确定。 6.1.13 在垫层验收阶段,如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超过规范提供的垫层承载力经验值,或对于垫层规模较大的工程,应进行相应的原位测试,并对垫层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校核。 6.2 素土垫层 6.2.1 以天然细粒土为材料组成的素土垫层可用于二、三级建筑物软土地基的置换。 6.2.2 素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大于3m,素土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在无实测数据的情况下不宜超过180kPa。 6.2.3 素土垫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取得。在有经验的地区,也可按室内试验和地区经验取用。 6.2.4 用于素土垫层的细粒土料,不得混入耕(植)土、淤泥质土和冻土块。不得采用膨胀土、盐渍土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的土。当含有碎石时,其粒径不宜大于50mm。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素土垫层,土料中不得夹有砖、瓦、石块和其他粗颗粒材料。不应将混有垃圾和化学腐蚀物质的土作为素土使用。 6.2.5 素土垫层施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当回填料中含有粒径不大于50mm的粗颗粒时,应尽可能使其均匀分布;        2 回填料的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wop(100±2)%范围内;        3 素土垫层整个施工期间,应防雨、防冻、防曝晒,直至移交或进行上部基础施工。 注:回填碾压指标,应用压实系数lc(土的控制干密度与最大干密度rd,max的比值)控制。其取值标准根据结构物类型和荷载大小确定,一般为0.95~0.97,最低不得小于0.94。 6.2.6 对每一施工完成的分层进行干重度检验时,取样深度应在该层顶面下2/3层厚处,并应用切削法取得环刀试件,要具有代表性,确保每层夯实或碾压的质量指标。 6.2.7 素土垫层施工完成后,可采用探井取样或静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手段进行检验。 6.3 灰土垫层 6.3.1 灰土垫层适用于持力层上有较大荷载要求、减少沉降量、调整沉降差、消除或降低湿陷性、充当隔水层或防渗帷幕,以及提高地基稳定性等场合。 6.3.2 灰土垫层中石灰与土料的比例可用体积配合比控制,宜采用2∶8。土料较湿时,可采用3∶7。当所需承载力不高时,可采用1∶9。 6.3.3 灰土垫层用的生石灰,应不低于合格品标准,生石灰、消石灰粉的技术指标参见附录A。块状生石灰应加水熟化为消石灰粉。        用于灰土拌合用的消石灰粉,不得混有粒径超过5mm的结块,不得含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及其他杂物,石灰应过筛。        对活性稍差的石灰,可通过试验适当提高石灰的掺合比。 6.3.4 用于制作灰土的土料,结块粒径不应过大。当用人力或小型机械拌合时,土料应过筛使用。当采用搅拌粉碎专用设备时,土块粒径可放宽到不大于50mm,但必须拌合均匀,碾压时土块粒径不应大于20mm。 6.3.5 灰土碾压和夯实应在最优含水量下进行;当采用重型机械碾压时,其含水量可比击实试验的最优含水量低4%~5%。        灰土从拌合开始到碾压或夯实结束,不宜超过24h。拌合好的灰土,除处于十分干燥状态外,搁置时间不宜超过12h。 6.3.6 灰土碾压或夯实的遍数,应根据土料和机械设备的具体情况,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采用压实系数控制质量时,可按素土垫层的要求执行。 6.3.7 灰土垫层的取样检验要求与素土垫层相同。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补压或补夯,不得延误时间。 6.3.8 灰土检验合格后,在3天~5天内应防雨、防曝晒、防冻结。当浸水发生石灰质析出现象或软化时,应更新灰土补强。 6.3.9 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通过室内土工试验和现场试验等方法确定。        对一级建筑物地基,或对灰土垫层取用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250kPa时,应进行平板静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应在施工完成后一个月进行,由试验得到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再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 6.4 砂砾垫层 6.4.1 砂砾垫层适用于对地基承载力要求较高的场合,还可用作排水垫层,也可在软土层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层中用作置换地基。当垫层下地基土为湿陷性黄土地基时,不得选用砂砾等透水材料作垫层。 6.4.2 砂砾垫层应采用质地坚硬、抗风化和抗浸水软化的砂石料。 6.4.3 砂砾石的粒径按GB 50021进行分类,一般用作砂砾垫层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mm。当碾压强度或夯振能量较大、施工面积又大于200m2时,最大粒径可放宽到200mm且不超过1/2分层厚度,但150mm~200mm的粒径颗粒不能超过碾压总体积的10%~20%,且应分散分布。 6.4.4 对砂砾垫层,应进行颗粒级配掺合试验,以达到较大的干密度。颗粒级配的不均匀系数应大于5,级配为细、粉砂的组合料不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下垫层。        砂砾垫层的级配也可采用粗粒组(d>2mm)与细粒组的比值确定,一般为75∶25(百分数)。        砂砾料中不应含有耕(植)土、淤泥质土和其他杂物。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4%,含盐量不应大于0.5%。        当用作透水垫层时,砂砾料中含黏粒和粉粒量不宜超过4%,并防止细颗粒填料产生潜蚀。        地下水位以下的砂砾垫层,含黏性土量(d<0.075mm)不应超过5%。 6.4.5 砂砾垫层的设计指标宜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资料时,在控制压实系数为0.94~0.97条件下,中粗砂垫层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不宜大于200kPa,砂砾石垫层不宜大于300kPa。 6.4.6 砂砾垫层的施工,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垫层材料性质采用不同的密实方式:        1 平振法。适用于砂垫层,含水条件为很湿至饱和,每层的铺设厚度应小于200mm,采用平板振动器往复振动(达到要求的干重度为止)。        2 插振法。适用于砂及含砾石的垫层,宜在水位下采用,每层铺设厚度为振捣器的长度,最后一遍可用平板式振动器振一遍。        3 夯实法。适合于粗级配的砂砾或砾石垫层。夯实垫层的承载力取决于夯实密度,可通过试验确定。        4 碾压法。适用于各类材料的砂砾垫层。碾压时应避免粗颗粒集中现象。碾压时的含水条件可视材料的性质而定,一般砂垫层宜在适中的含水量下碾压,粗材料可在饱和条件下碾压。垫层的承载力宜通过试验确定。 6.4.7 当砂砾垫层下为软弱土层时,在底部1层~2层的铺设与密实施工过程中,应控制运输路线,采取有效的加固工艺,必要时应对基底临时疏干和降低含水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 6.4.8 砂砾垫层密度可用灌砂法或灌水法直接测定,也可采用对垫层夯实度的计算确定。夯实度为夯实后的分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当采用砂垫层时,干重度的分层测定可用环刀取样。 6.4.9 砂砾垫层施工后或试验性施工后的岩土工程检测,可采用动力触探和静力载荷试验;砂垫层可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 6.5 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垫层 6.5.1 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如矿渣和石渣),在具有化学性质稳定、级配较好及颗粒坚固等特性时,通过压密,或掺入适量的人工胶结材料(如石灰、水泥),可当作垫层材料单独或混合使用。 6.5.2 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的混合物大量填筑使用时,应考虑对地下水及土壤的环境影响;作为建筑物垫层的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应符合放射性安全标准的要求。粉煤灰垫层中的金属构件、管网宜采取适当防腐措施。 6.5.3 粉煤灰及其他工业排渣垫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设计参数、施工方法,以及质量控制标准、检验和检测方法,应通过土工试验和现场制作试验确定。无试验依据时,不得使用。 6.5.4 压实施工的粉煤灰或粉煤灰素土、粉煤灰灰土垫层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可参照素土、灰土或砂砾石垫层的有关规定。其地基承载力值应通过试验确定(包括浸水试验条件)。对掺入水泥砂浆胶结的粉煤灰水泥砂浆或粉煤灰混凝土,应采用浇注法施工,并按有关设计施工标准执行。其承载力等指标应由试件强度确定。   7 预 压 法   7.1 一般规定 7.1.1 预压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等饱和软弱黏性土地基,提高地基土的强度和减少地基沉降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7.1.2 采用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应调查软土层的厚度与分布、透水层的位置及地下水泾流条件,进行室内物理力学试验,测定软土层的固结系数、前期固结压力、抗剪强度、强度增长率等指标。 7.1.3 在地基进行排水固结的加固过程中,应同时有监测手段监控,实施信息化施工,保证地基和建筑物的安全。当邻近有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对其进行监测,防止发生破坏。 7.1.4 重要工程应预先在现场进行原体试验,加固过程中应进行地面沉降、土体分层沉降、土体测向位移、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等项目的动态观测。在试验的不同阶段(如预压前、预压过程中和预压后),采用现场十字板剪刀试验、静力触探和土工试验等勘测手段对被加固土体进行效果检验。 7.1.5 采用预压法加固地基时,宜根据场地地基土特性在地基中设置竖向排水体(如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等),在地表设置水平排水体。 7.1.6 水平排水体应与竖向排水体连通,并露出加荷区边缘。水平排水体应选用透水性好的材料,垫层的厚度应满足地基固结过程中排水量的要求和预压过程中垫层连续性不受破坏的要求,厚度不宜小于400mm。水平排水结构可以由排水垫层、盲沟、软体透水管或其他土工合成材料的组合体组成。预压区边缘应设排水沟,将地表水排到场地外的排水沟。 7.1.7 竖向排水体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必须保证排水通道连续,通水断面和性能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塑料排水板作为竖向排水井时,材料与施工质量应分别符合JTJ/T 257和JTJ/T 256的规定。 7.1.8 预压加固软土地基的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选择竖向排水体,确定其直径、计算间距、深度、排列方式和布置范围;        2 确定水平排水体系的结构、材料及其规格要求;        3 确定预压方法、加固范围、预压荷重大小、荷载分级加载速率和预压时间;        4 计算地基固结度、强度增长、沉降变形及预压过程中的地基抗滑稳定性。 7.1.9 竖向排水体的平面布置形式可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排列。每根竖向排水体的等效圆直径de与竖向排水体的间距s的关系见式(7.1.9-1)、式(7.1.9-2):        等边三角形排列时: de=1.05s                             (7.1.9-1)        正方形排列时: de=1.13s                             (7.1.9-2) 7.1.10 竖向排水体的布置应符合“细而密”的原则,其直径和间距应根据地基土的固结特性、要求达到的平均固结度和场地提交使用的工期要求等因素计算确定。普通砂井直径可取200mm~500mm,间距按井径比n(砂井等效影响圆直径de与砂井直径dw之比,即n=de/dw)为6~8选用。袋装砂井直径可取70mm~120mm,间距可按井径比15~22选用。塑料排水板的当量换算直径可按式(7.1.10)计算,井径比可采用15~22。                     (7.1.10)        式中: dp——塑料排水板当量换算直径,cm; b——塑料排水板宽度,cm; h——塑料排水板厚度,cm。 7.1.11 竖向排水体的设置深度应根据软土层分布、建筑物对地基稳定性和变形的要求确定。        对于以地基稳定性控制的建筑物,竖向排水体的深度应超过最危险滑动面2m~3m。        对于以地基变形控制的建筑物,竖向排水体的深度应根据在限定的预压时间内消除的变形量确定。当压缩土层厚度不大时,竖向排水体应贯穿压缩土层。必要时可采用超载预压等方法满足变形设计要求。 7.1.12 预压荷载的分级应通过计算和实测土体中实际抗剪强度,确保每级加载后地基的整体稳定性要求。 7.1.13 一级或多级等速加载条件下,固结时间为t时,对应总预压荷载的地基平均固结度可按式(7.1.13)计算: (7.1.13)        式中: Ut——固结时间为t时,对应总预压荷载的地基平均固结度,%; qi——第i级荷载的加载速率,kPa/天; ——各级荷载的累加值,kPa; Ti、Ti-1——分别为第i级荷载加载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当计算第i级荷载加载期间t时刻的固结度时,Ti改用t(天); a、b——参数,根据排水固结条件按表7.1.13选用。   表7.1.13 不同排水固结条件下的a、b 值 参数 排水固结条件 竖向排水固结 径向排水固结 竖向和径向排水固结 a 1 b /天 + 注:表中Cv——地基土的竖向固结系数,cm2/天; Ch——地基土的水平向(径向)固结系数,cm2/天; H——地基土的竖向最短排水距离,cm; H1——竖向排水体部分的土层厚度,cm; H2——竖向排水体以下压缩土层厚度,cm; n——井径比。 7.1.14 当塑料排水板或砂井采用挤土方式施工时,应考虑涂抹影响。当不满足7.1.15条中规定的条件时,尚应考虑井阻影响。非理想条件下的径向排水平均固结度可按下式计算:                                                                                                     (7.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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