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测绘局
前 言
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23)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告知》(建住房[2023] 74号)已不能涵盖许多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对一些具体问题定义得不够严格。2023年4月实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23)同《房产测量规范》之间在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上存在一定出入,导致城市建筑规划和产权登记之间的面积歧义。
为了保持与国家标准一致,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在充足考虑我省城市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综合我省各(地)市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测绘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测绘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杨振球负责起草。
本标准重要起草人:
目 录
1、 总则 5
1.1目的 5
1.2 范围 5
1.3 依据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面积名词 5
2.2 建筑名词 7
2.3 住宅名词 13
3、 一般规定 13
3.1 房屋栋(幢)的划分和编排 13
3.2 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排 14
3.3 单元的划分和编排 15
3.4 户的划分和编排 15
3.5 分户号的编排 16
3.6 房屋面积测绘 16
3.7 房屋面积测绘的内容 16
3.8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16
3.9 面积测算的规定 17
3.10 房屋面积的精度规定 17
3.11 房屋边长数据的来源 17
3.12 房屋边长的实地采集 17
3.13 房屋边长测量和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规定 18
3.14 房屋测量草图绘制 18
4、 房屋面积计算 19
4.1 计算通则 19
4.1.1 计算所有面积的范围 19
4.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21
4.1.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21
4.2 计算细则 22
4.2.1 墙体的面积计算 22
4.2.2 幕墙的面积计算 23
4.2.3 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24
4.2.4 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25
4.2.5 室外楼梯、台阶的面积计算 26
4.2.6 进入地下车库车道的面积计算 27
4.2.7 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27
4.2.8 走廊(檐廊、挑廊)的面积计算 28
4.2.9 公共(消防)通道的面积计算 28
4.2.10 通风井、烟道、采光井的面积计算 29
4.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29
4.3.1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确认原则 29
4.3.2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内容 29
4.3.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31
4.3.4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31
4.3.5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 32
4.3.6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32
4.3.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细则 34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测绘管理,维护房地产测量和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统一全省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城市拆迁补偿、历史遗留房产问题解决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分割测绘等。
1.3 依据
下列标准(文献)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规范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GB/T 17986-2023 《房产测量规范》
GB/T 50353-202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住房[2023] 74号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告知》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范。
2.1 面积名词
2.1.1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涉及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有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1.2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不计入使用面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内保温层不计入使用面积。
---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2.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内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1.4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
指套内使用空间周边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涉及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所有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1.5 房屋的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指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2.1.6 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涉及应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2.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单套房屋产权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建房产〔1997〕第019号
,新建房屋整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1.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1.9 房屋的预售测绘面积
指依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并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和销售。
2.1.10 房屋的竣工测绘面积
指依据城市规划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和竣工房屋的现状、实地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重要用于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等。
2.1.11 房屋的现状测绘面积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重要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评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
2.1.12 房屋的分割测绘面积
依据房屋现状或房屋分割协议,将一个产权的房屋划分为多个产权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2.2 建筑名词
2.2.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2 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3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
由本层地面或楼面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2.4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在2.20米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2.5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2.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2.2.7 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2.8 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2.9 技术层
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涉及设备层、转换层)。
2.2.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立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1 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沿构件组成的楼层。
2.2.12 地上层数
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 0.00 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 2.20米 以上的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达。
2.2.13 地下层数
室内层高在 2.20 米 以上的地下室(涉及半地下室)的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达。
2.2.14 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2.15 柱廊
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
2.2.16 走廊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2.17 挑廊
二层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2.2.18 檐廊
设立在建筑物底层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2.19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立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2.20 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立的走廊。
2.2.21 门斗(门廊)
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其顶盖为建筑物)和支柱(或墙)的通道。门斗、门廊必须具有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2.2.22 雨篷
设立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的板或篷。
2.2.23 公共通道
指作为公众通行的通道,或与市政(社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2.2.24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2.25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周边的墙体、门、窗、栏杆等。
2.2.26 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2.27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2.28 装饰性幕墙
设立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2.29 阳台
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通、可以活动和运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a) 封闭阳台:指采用金属、塑钢或玻璃等材料(原设计及竣工后)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b) 非封闭阳台:指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c) 凹阳台:指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d) 凸阳台:指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2.2.30 露台(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活动空间。
2.2.31 眺望间
设立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测周边情况的建筑空间。
2.2.3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2.2.3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平面以上的房屋。
2.2.34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35 永久性顶盖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2.36 飘窗
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的突出外墙的窗。
2.2.37 阁楼
指运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的那部分使用空间。
2.2.38 骑楼
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2.39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2.40 门厅
指建筑物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重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2.2.41 大堂
指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2.2.42 楼梯
指设立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
2.2.43 室外楼梯
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的,位于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的固定楼梯。
2.2.44 坡道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通道。
2.2.45 台阶
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立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涉及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2.2.46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2.47 烟道
建筑物中用于排除各种烟尘的管道或竖向井道。
2.2.48 通风道
建筑物中用于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2.49 裙楼、塔楼
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
2.2.50 多层建筑
指房屋层数不大于六层或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建筑物。其中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的称为低层建筑。
2.2.51 中高层建筑
指房屋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建筑物。
2.2.52 高层建筑
指层数为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不涉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2.2.53 超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
2.2.54 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2.55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2.56 通廊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2.57 剪力墙
亦称结构墙、抗震墙。由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成的承受水平作用力的墙。
2.2.58 隔墙
不承受任何外来荷载,且自身自重还由楼板或梁支撑的分隔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构件。
2.2.59 山墙
指上部砌成三角形(即山尖)的墙,即横墙中的外墙称山墙。现平屋顶房屋的内外承重横墙亦称“山墙”。
2.2.60 水箱间
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的房屋,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称为水箱间。
2.3 住宅名词
2.3.1 复式住宅
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
2.3.2 错层住宅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2.3.3 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
3、 一般规定
3.1 房屋栋(幢)的划分和编排
3.1.1 栋(幢)的划分
3.1.1.1 栋划分为自然栋和逻辑栋。
a) 自然栋是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一座独立的、涉及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b) 逻辑栋是根据房产面积测算的需要,对自然栋按结构或功能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
c)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般以逻辑栋为单位进行。
3.1.1.2 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的一栋建筑物,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互相之间无共用建筑面积的,应视为多栋,否则,视为一栋。
3.1.1.3 地面上由多个塔楼、裙楼组成的建筑物,共用一个大型地下室,且地下室或为停车场或为商业,应将停车场(商业)、各互不相通的塔楼及其相应的裙楼分别视为独立的栋。
3.1.1.4 由多个楼联成、且有明显的分割界线建筑物,如互相之间没有共用建筑面积,则按分割界线划分为独立栋,否则视为一栋。
3.1.1.5 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
3.1.2 栋(幢)号的编排
栋号编排以丘(或社区)为单位进行,在丘内从左至右,从前到后顺序,按S型编号。社区房屋栋号自行编制的,宜采用原编号。
3.2 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排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房屋名义层是开发商为回避某些数字(如4、13、14)自行定义的房屋层号,与房屋实际自然层号不一致。名义层和实际自然层应作相应解决。
3.2.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3.2.2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或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的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编号。
3.2.3 旋转上升式的房屋,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以上的水平投影为一个自然层,所在层次按相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2.4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
3.2.5 跃层住宅最上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它计自然层。
3.2.6 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架空层计入房屋自然层。
3.2.7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3.3 单元的划分和编排
单元的编排一般以面对楼梯口,从左至右顺时针依次排列。
特殊情况单元的编排:
a) U型楼:面对楼梯口,从左手开始顺时针排列。(图1)
b) 口字型楼:由西北角第一单元开始时针排列。(图2)
c) 同一栋楼,两侧都有单元口,依据实际情况,从单元口多的开始依次顺时针排列,然后转圈到单元口少的依次排列。(图3)
(图1) (图2)
(图3) (图4)
3.4 户的划分和编排
3.4.1 户的划分
户指栋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以称为套。
3.4.1.1 成套房屋一般以套为单位分户。
3.4.1.2 房屋特定区域(如:整个单元、一个单元的某一层或相邻几套房屋、房屋某层等)同属于一个房屋权利人的,可划分为一户。
3.4.1.3 整栋楼属于同一房屋权利人的,可划分为一户。
3.4.1.4 无分隔墙体、但埋设了界址点的商铺、车位等,可按明确的界址线分户。
3.4.1.5 不能被分摊的公共部分应视为一户。
3.5 分户号的编排
分户号宜采用六位或七位阿拉伯数字表达。按照单元(两位)+层次(两位)+户室号(两位/三位)的形式表达。
3.5.1 成套房屋的编号
分户号的编排按楼梯左手第一门顺时针编号。实地有编号的以实地编号为准。
3.5.2 商铺、地下车位的编号
商铺、地下车位的编号从左至右,从前到后顺序,按反S型顺序编排。
编号形式为:00+层次(两位)+分户号(两位/三位)。
3.5.3 背靠背式平房的编号
南北朝向的,以栋为单元,按先南侧后北侧顺序从左至右编排。(图4)
东西朝向的,以栋为单位,按先东侧后西侧顺序,从左至右编排。
3.6 房屋面积测绘
3.3.1 房屋面积测绘系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算。涉及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3.2 因施工变更导致房屋建筑面积变化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果。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
3.3.3 计算房屋面积的墙体厚度为剔除内外抹灰层的裸墙厚度。
3.3.4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7 房屋面积测绘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绘内容涉及房屋数据采集(涉及界址点测量)、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和归档。
3.8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应具有上盖;
---应有围护物;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层高在2.20米以上;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合。
3.9 面积测算的规定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面积以米2为单位,计算过程中的面积取位至0.0001米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米2,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01。
3.10 房屋面积的精度规定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3.5-1计算的结果。
表3.5-1 房产面积的精度规定 (S为房产面积, 米2)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限差(米2)
中误差(米2)
一
0.02+0.0006S
0.01+0.0003S
二
0.04+0.002S
0.02+0.001S
三
0.08+0.006S
0.04+0.003S
对特殊的房屋或产权人规定的,采用上表一级精度;商品房、经济合用住房等新建房屋,采用上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3.11 房屋边长数据的来源
房屋边长数据来源于: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设计图纸,即根据建筑设计图纸上取得边长数据;二是根据实地丈量,即通过对竣工房屋或现有房屋实量取的房屋边长数据;三是通过测量界址点坐标后反算房屋边长。
3.12 房屋边长的实地采集
3.8.1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仪等能达成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测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边长取位至0.01米;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规定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测量时,测量仪器或钢尺两端均应处在水平状态。
3.8.2 实地检核法: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现场实测时,当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的差值在允许范围内,边长数据应采用设计值。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3.8.3 实地量距法:无设计图,进行现场实测时,应所有采用实测值。
3.8.4 已竣工房屋存在园形、椭园形、扇形、弓形、梯形、三角形、菱形等不规则图形,可采用全站仪施测其图形边线或特性点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其边长、半径、面积等。
3.8.5 房屋边长较长或直接测量有困难,可采用全站仪测量房角坐标,根据坐标反算总边长。对地下室边长进行测量时,无法测量外墙长度,可测量室内边长,房屋墙厚可取设计值,据此推算房屋边长。
3.8.6 界址点测量:各分户实地未砌筑分割墙体(如车位、商铺),应在实地按照产权界线设立永久性的界址点标记(如钢制界址钉)或永久性的产权界线(如嵌入地面的铜条等),并在经核准的建筑施工图上、按照产权界线分别标注界址点号。然后按照一级房产界址点的精度、采用本地独立坐标系(无独立坐标系的城市可按国家80大地坐标系)分别实测界址点的坐标。坐标实测值和边长实测值必须通过平差计算,当实测坐标值反算的边长和适量边长较差超过限差时,必须重量和重测。未经实测、通过解析求得的界址点坐标和实测界址点坐标应在测绘成果中具体说明。
3.13 房屋边长测量和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规定
3.13.1 房屋边长测量的精度规定
---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0.005米
3.13.2 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规定(单位:米)
(单位:米)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限差
中误差
±0.04
±0.02
3.14 房屋测量草图绘制
无施工图的房屋,应绘制房屋测量草图。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擦拭。汉字字头一律向北、数字字头向北或向西。
3.10.1 房屋测量草图均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
3.10.2 房屋外墙及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3.10.3 图纸上应注明产籍号、层数、层次、座落及房屋结构等。
3.10.4 住宅楼单元号、室号、注记实际开门处。
3.10.5 逐间实量、注记室内净空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数字取至厘米。
3.10.6 室内墙体凸凹部位在0.1米以上者如柱垛、烟道、垃圾道、通风道等均应表达。
3.10.7 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厕所、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实量边长,并加必要的注记。
3.10.8 遇有地下室、复式房、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3.10.9 房屋外廊的全长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墙身厚度)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廊数据为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须进行复量。
3.10.10 实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
4、 房屋面积计算
4.1 计算通则
4.1.1 计算所有面积的范围
4.1.1.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 总和计算。
4.1.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管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附墙烟囱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4.1.1.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除其顶层楼梯外),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8 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有永久性顶盖、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涉及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2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运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设计运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3 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4 有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运用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1.1.15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6 落地的飘窗、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1.1.17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运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GB/T 50353-2023 第3.0.4条)。
4.1.1.18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GB/T 50353-2023 第3.0.9条)。
4.1.1.19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在2.20米以上者,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GB/T 50353-2023 第3.0.10条)。
4.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1.2.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属永久性建筑的,层高在2.20米以上者,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其顶层楼梯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1.2.6 层高在2.20米以上、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1.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1.3.1 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及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4.1.3.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1.3.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1.3.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运用建筑物的空间安顿箱、罐的平台。
4.1.3.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管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面积。
4.1.3.7 运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1.3.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1.3.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化粪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干、支线。
4.1.3.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4.1.3.11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管是否运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4.1.3.12 与室内不相连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面积。
4.1.3.13 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4.1.3.14 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盖的建筑。
4.1.3.15 房屋内部透空部分。
4.1.3.16 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GB/T 50353-2023 第3.0.24条第7项)。
4.2 计算细则
4.2.1 墙体的面积计算
4.2.1.1 墙体厚度应为剔除内外抹灰厚度的裸墙厚度。起隔热保温作用的内外保温层墙体厚度应计入墙体面积。(图5)
4.2.1.2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4.2.1.3 凸出建筑外墙并与外墙相连的结构墙体、结构性柱均计入外墙墙体面积。(图5)
4.2.1.4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其层高2.20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4.2.1.5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其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1.6 复式建筑物上层透空部分的内半墙计入上层套内建筑面积,外半墙按规定划分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图5)
4.2.1.7 建筑物内设立的夹层、技术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该部分的外墙同标准层外墙同样参与分摊。
4.2.1.8 墙体由墙体厚度不同的上下两部分组成,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4.2.1.9 地下室墙厚可按地下室墙体设计大样图标注厚度(不涉及防潮层)计算。
图5 墙体面积计算示意图
4.2.2 幕墙的面积计算
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维护性幕墙。
4.2.2.1 装饰性幕墙、主墙体外的幕墙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2.2.2 维护性幕墙、起维护作用的栏杆等不应视为主墙,其建筑面积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图6):
a) 幕墙安放在楼板上的梁体或其他支撑物体上的,按梁体或支撑物体厚度计算外墙厚度。
b) 幕墙外边沿距楼板边沿的距离小于等于0.40米时,取该距离为外墙厚度。
c) 幕墙外边沿距楼板边沿的距离大于0.40米时,外墙厚度统一取0.40米,楼板至外墙内边的空间按透空解决。(0.40米的来源)
图6 围护性幕墙墙厚计算示意图
4.2.2.3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a) 同一面墙体中的一段墙体为主墙、其余为幕墙时,应分段分别计算。
b) 同一面外墙由多端主墙和多端幕墙交叉构成,若主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1/2时,按主墙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4.2.3 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根据封闭情况,阳台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根据其空间位置分为底阳台和挑阳台。
4.2.3.1 阳台的围护结构为不规则围护物,若其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延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其水平投影在其底板内,以围护物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建住房(2023)74号〕(图7)
4.2.3.2 阳台(或露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与阳台围护物水平投影面积不一致时,若顶盖投影水平面积(前后覆盖或左右覆盖)大于阳台围护物水平投影面积的1/2,则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若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物水平投影面积的1/2,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图7)
4.2.3.3 阳台的顶盖的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若为封闭阳台,则按一层计算阳台建筑面积;若为不封闭阳台,则不计算阳台建筑面积。
4.2.3.4 高层建筑物中建造的类似阳台的消防通道,除按固定分界线划分出的阳台纳入各自套内建筑面积外,其余部分按相关原则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共用建筑面积。
4.2.3.5 有柱阳台的支撑柱作为围护结构,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阳台建筑面积内。若支撑柱不作为围护结构,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图7)
图7 阳台面积计算示意图
4.2.3.6 位于阳台内、有围护结构的空调机位、花池等,应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4.2.3.7 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可视为阳台。
4.2.3.8 阳台(或露台)的顶盖为镂空、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2.4 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位于建筑物外墙之内的楼梯、旋转梯、电梯、扶梯以及位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封闭结构的专用楼梯、观光梯均视为室内楼梯。
4.2.4.1 室内楼梯不管其楼层的高度、楼梯分为几跑,均按自然层水平投影计算其建筑面积。
4.2.4.2 跨越两个楼层以上室内楼梯或自动扶梯,按一层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底层部分计入底层房屋面积。
4.2.4.3 室内楼梯顶层无顶盖时,顶层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2.4.4 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选上一层按上、下行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下层按下行楼梯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4.5 夹层、技术层等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其中的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2.4.6 住宅楼梯上下行之间的间隔大于0.15待定模数
米时,商业、办公等场合的扶梯、楼梯的上下行之间的间隔大于0.30待定模数
米时,均按透空解决。
4.2.5 室外楼梯、台阶的面积计算
4.2.5.1 位于建筑物结构以外、其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平台)的高差(高度)应不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且其下方并非运用自然地形而形成的楼梯称为室外楼梯;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楼层或其高差不小于一个楼层但其下方运用自然地形的楼梯,称为台阶。(图8-1、图8-2)
4.2.5.2 当室外楼梯永久性顶盖不能完全覆盖整个楼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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