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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101610 上传时间:2024-06-1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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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乡、工业公司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本地城乡(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重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的处埋城乡、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解决与运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合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乡和工业公司

2、规划、本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解决和运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拟定。同一城乡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解决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运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解决和处置的也许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足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乡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乡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营;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导致危害;不应影响解决后出水和污泥的排

3、放和运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乡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乡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乡排水管道前宜设立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通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限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本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拟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重要工艺,应一方面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4、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数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本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限度等因素拟定,可按本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 工业公司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拟定,应与国家现行的的有关规定

5、协调。 第214条 工业公司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拟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三章 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拟定。 第313条 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 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 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

6、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 当输送易导致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拟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运用和解决方法设立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解决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导致的后果,设立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

7、8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运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 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立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立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立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立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立计量设施。 第四章 排水泵站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413条 单独设

8、立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限度、 机组的嗓声等情况,结合本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边宜设立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可在入口处设立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415条 泵站前应设立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 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第417条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419条

9、 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110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本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4111条 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立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第五章 污水解决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第501条 污水解决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规定,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拟定: 一、在城乡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乡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也许; 六、

10、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运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送和水电条件。第502条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拟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03条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规定,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505条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解决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506条 污水和污泥的解决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也许分别集

11、中布置。解决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规定。 第507条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足运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减少能耗、平衡土方的规定。 第508条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09条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本地点设立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第5010条 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第5011条 污水厂应设立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车行道的

12、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 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012条 污水厂周边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工业公司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拟定。 第5013条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第5014条 污水厂并联运营的解决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解决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5,015条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互相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立管廊,解决构筑物间的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

13、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解决构筑物间的通连,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第5016条 污水厂应合理地布置解决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5017条 解决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解决。 第5018条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解决装置衔接时,必须采用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第5019条 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营水平的重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期,应设立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公司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重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5020条 污水厂应根据解决工艺的规定,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立必要的仪表

14、和控制装置。 第5021条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5022条 工业公司污水解决站的附属建筑物宜与该工业公司的有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5023条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解决厂,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5024条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内适本地点设立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第5025条 高架解决构筑物应设立合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第六章 污水解决构筑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611条 城市污水排入水体时,其解决限度及方法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水体的

15、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运用情况、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污水运用的季节性影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第612条 城市污水解决厂的解决效率,一般可按表 612采用。 注:表中SS表达悬浮固体量,BOD5表达五日生化需氧量。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采用初次沉淀。 第613条 在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可设立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第614条 污水解决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按每期的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高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计算。 注: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曝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拟定,

16、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小。 第615条 合流制的解决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雨水进入后的影响,一般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二、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按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三、第二级解决系统: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计算,必要时可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四、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干化场的面积,一般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五、管渠应按相应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 第616条 城市污水的设计水质,在无资料时,一般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应按每人每

17、日2035g计 算; 二、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应按每人每日3550g计算; 三、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可参照同类型工业已有资料采用,其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四、在合流制的情况下,进入污水解决厂的合流污水中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应采用实测值。 五、生物解决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40,PH值宜为 6595,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本规范附录三规定的允许浓度,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 :5:1。 第617条 各解决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注:当污水量较小时,其中沉砂池可考虑l个(格)备用。 第618条 解决构筑物的人口处和

18、出口处宜采用整流措施。 第619条 城市污水厂应根据排放水体情况和水质规定考虑设立消毒设施。第七章 污泥解决构筑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711条 城市污水污泥的解决流程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选定,一方面应考虑用作农田肥料。 第712条 城市污水污泥用作农肥时其解决流程宜采用初沉污泥与浓缩的剩余活性污泥合并消化,然后脱水;也可不经脱水,采用压力管道直接将湿污泥输送出去。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污泥干化场或湿污泥池。 第713条 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的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规定,并通过无害化解决。 第714条 污泥解决构筑物个数不宜少于2个,按同时工作设计,污泥脱水

19、机械可考虑一台备用。 第715条 污泥处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送入污水解决构筑物处埋。 附录一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一、本方法合用于具有10a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 二、计算降雨历时采用5、10、15、20、30、45、60、90、120min 共九个历时。计算降雨重现期一般按0.25、0.33、0.5、1、2,3、 5、10a记录。当有需要或资料条件较好时(资料年数20a、子样点的排列比较规律),也可记录高于10a的重现期。 三、取样方法宜采用年多个样法,每年每个历时选择68个最大值,然后不管年次,将每个历时子样按大小顺序排列,再从中选择资料年数的34倍的最大值,作为记录的基础资料。 四

20、、选取的各历时降雨资料,一般应用频率曲线加以调整。当精度规定不太高时,可采用经验频率曲线;当精度规定较高时,可采用皮尔逊III型分布曲线或指数分布曲线等理论频率曲线。根据拟定的频率曲线,得出重现期、降雨强度和降雨历时三者的关系, 即P. i. t关系值。 五、根据P. i. t关系值求解b、n、A1 ,C各个参数,可用解析法、图解与计算结合法或图解法等方法进行。将求得的各参数代入即得本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六、计算抽样误差和暴雨公式均方差。一般按绝对均方差计算,也可辅以相对均方差计算。当计算重现期在02510a时,在 一般强度的地方,平均绝对均方差不宜大于005 mmmin。在较大强度的地方,平均

21、相对均方差不宜大于5。 附录二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注: (1) 表列数字除注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2) 采用充足措施(如结构措施)后,表列数字可以减少。(3)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 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一般不小于2.5m(压力管不小于5.0m);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计算拟定,但不小于3.0m。(4) 与给水管水平净距: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时,不小于1.5m;给水管管径大于200mm时,不小于3.0m 。与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4m。当不能避免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面穿越时,必须予以加固,加固长度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管道的外径加4米。(5) 与乔木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如遇现状高大乔木时,则不小于2.0米。(6) 穿越铁路时应尽量垂直通过。沿单行铁路敷设时应距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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