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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考核评比办法3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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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评审与管理办法 (试行) 广东省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宣部等10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对那些在全省具有广泛影响和重大纪念意义的,在建设、管理、使用方面达到相关标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凡我省弘扬爱国主义及优良革命传统的纪念设施(包括革命纪念地、标志物,烈士纪念场所,革命遗址遗产等)、反映重要历史文化内容的陈列场所和史迹遗址(包括文物博物馆、名人纪念馆、档案馆、自然科技馆、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工农业遗产、军事遗产等),弘扬改革创新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标志物、纪念地,符合申报条件,经评审通过,省委、省政府批准,授予“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 二、具备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宣部等10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要求,紧紧抓住教育基地评审、管理、使用三个关键环节,科学规范评审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更好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服务。 第三条 凡我省弘扬爱国主义及优良革命传统的纪念设施(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纪念馆和人物塑像、纪念地、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陵园、陵墓、遗址遗产等),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标志物、纪念地,展示重要历史文化内容的陈列场所和史迹遗址(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军史馆、自然科技馆、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重要代表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工农业遗产、军事遗产、自然遗产等)以及其他爱国主义教育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评审确认,由省文明委、省委宣传部命名为“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基础设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博物馆类基地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其他类基地1000㎡)以上,展陈面积应达到800㎡(其他类基地500㎡)以上;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防雷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设立有服务中心、卫生间、无障碍通道、停车场和指示引导牌等配套服务设施;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布局合理,符合参观教育的需求,外部引导标志清楚,在主要入口设置建筑布局图和指示标志,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畅通,各类牌匾无污损现象。 2.展陈内容丰富。基本陈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史实完整、脉络清晰,特色突出;展出的物品和史料客观真实可靠,展陈说明简洁准确,有一定数量的原件展品,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标注清晰,复原陈列应保持历史原貌;展品的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常态化。 3.展陈形式多样。展区规划布局合理,展线设计新颖流畅,能合理利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展陈形式多样,展出效果良好。 4.人员队伍稳定。机构编制合理,人员队伍稳定,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解员数量与陈列规模和参观人数相适应,讲解员会使用普通话讲解,讲解准确、生动,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讲解服务。 5.经费保障到位。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能满足对社会开放及基地正常运行维护需要,财务制度健全,配备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各项资金使用规范。 6.管理制度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度健全落实。有相应的藏品征集、登记、保养、保管制度和措施,藏品档案完整规范;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重要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岗位佩证上岗。 7.配套宣传齐备。有配合基本陈列和主题展览的宣传册(页)、音影像资料和讲解材料,能为观众提供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宣传资料;能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宣传,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8.社会效益明显。常年或定期对社会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60天,有特定人群参观优惠措施;积极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举办爱国主义主题展览或流动展览;主动与其他单位建立共建合作教育机制,吸引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前来参观,参观人数稳定。 三、申报、评审及申报和命名命名 第四五条 申报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须被命名为地级以上市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满两年(含两年)以上,方可申报。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省委宣传部确定。申报单位向主管单位或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省委宣传部推荐申报。申报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六六条 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向省委宣传部推荐申报;省直单位主管的申报单位,经省直单位审核后直接向省委宣传部推荐申报。申报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须被命名为地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两年(含两年)以上。 第七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评审申报表(见附表2)、申请报告、、有关情况介绍(包括基地介绍、展陈内容、参观人数等情况,设施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陈列品的图片资料等)、基本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展陈内容、占地面积、主要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近年来在建设、管理、使用和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等方面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陈列物的图片等)、藏品目录、陈列展览大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单位财务状况说明等及其他材料。材料。 须具备下列条件: 1.教育主题突出。有鲜明的爱国主义主题和重大影响,对广大干部群众有突出的教育意义。 2.基础设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配备安全保障设施。整体环境整洁优美、布局合理,有相关服务设施,符合参观教育需求。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措施。 3.展陈内容丰富。展示内容丰富多样,展出史料真实可靠,说明文字翔实清楚。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常态化。 4.机构人员到位。单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队伍稳定,讲解员数量和业务水平符合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需要。 5.经费保障充足。有正常的经费保障渠道,能满足对社会开放及正常运行、维护需要。 6.管理制度健全。有健全的人员设施、文物保护、安全保障、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有消防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执行到位。 7.社会效益显著。具备常年对全社会开放条件(涉军、涉密除外),能够定期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共建活动,参观人数稳步上升。 8.宣传推广有力。有宣传画册(刊物、资料)、宣传折页及视频影像资料,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工作,遵循“属地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分批命名”的原则。申报上一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必须是被命名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两年(含两年)以上。 第六条 第六八八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有关单位成立“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工作。。省委宣传部分管部领导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军区政治部等单位人员和部门专家组成,省委宣传部部领导任主任评委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每年评审工作开始之前, 评委会办公室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从评委数据库中抽选评委(应为单数,7—9人)组成“评委会”。(“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评委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省委宣传部负责保障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申报单位对照《广东省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考核)标准》(见附表1)先自评,自评分达到总分值(200分)80%以上的,向所在地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初审考核,初审合格后向省委宣传部推荐申报(省直系统单位由省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申报)。 第七条 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省委宣传部确定。申报单位向主管单位或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省委宣传部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见附表2)、申请报告、基本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展陈内容、占地面积、主要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近年来在建设、管理、使用和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等方面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陈列物的图片等)、藏品目录、陈列展览大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等及其他材料。省委宣传部联合有关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共同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考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 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工作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会议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考察;评委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情况书面提交评审评审会议;召开评审会议,全体评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考评,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确定评审通过名单。 第十条 评审通过名单通过“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领导由省文明委、省委、省政府宣传部批准命名。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见附表2)、申请报告、简要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占地面积及主要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在建设、管理、使用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选、命名工作,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行考核复评制度,二年进行一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省委宣传部组织抽查。复评中发现问题,将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消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等处理。被撤消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的,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条 年度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及考核复评工作的具体时间、步骤,由省委宣传部另行发文通知。 三四、管理和职责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日常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系制度。由省委宣传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文明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研究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领导,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班子配备、人员编制、业务培训和资金保障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基地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积极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各级文明办要把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纳入各类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各级党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展览题材主题、内容形式、形式内容的检查进行指导把关,确保展陈内容客观客观真实真实准确充分地展现历史主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利用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作为推进大中小学生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主动加强与基地的联系,积极组织各类学校师生参观学习。,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对属于革命烈士纪念馆、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等类型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能,加大业务指导建设投入和扶持力度管理指导。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确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布局,加强对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发掘。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博物馆类、纪念馆等类型的的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业务指导和扶持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的保护利用。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把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纳入广东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旅游机构与基地加强合作,积极开展红色旅游开发。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社会各行各业要积极利用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色的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各有关单位都要利用好节庆假日、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群众开展参观、瞻仰、祭扫等活动,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举行成人仪式、员工入职教育等,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合力,充分发挥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宣传教育功能。建立“广东省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组成。省委宣传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相关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命名的为“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化教育功能,积极开展各类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深化教育功能,创造社会效益,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度作为履行职责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争取逐步实现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对现阶段尚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基地,要针对未成年人学校师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有组织的在校师生等特殊定人群,实施优惠制定优惠参观措施政策;要广泛建立共建合作教育机制,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有关单位、团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基地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积极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各级文明办要把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纳入各类文明创建的考核内容。各级党史研究部门要对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展览题材、形式、内容进行指导把关,确保客观真实充分地展现历史主题。各级民政部门对属于革命烈士纪念馆、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等类型的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能,加大建设投入和管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全国免费开放的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增加投入,保障基地运行和开放的经费需要。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布局,加强对历史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发掘。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博物馆类的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和扶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把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指导旅游机构与基地加强合作,积极开展红色旅游开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利用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作为推进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主动加强与基地的联系,积极组织各类学校师生参观学习。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社会各行各业要积极利用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色的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各有关单位都要利用好节庆假日、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群众开展参观、瞻仰、祭扫等活动,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举行成人仪式、员工入职教育等,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合力,充分发挥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宣传教育功能。 第十三条 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两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复评,由省委宣传部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复评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撤销取消其“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资格。被撤销称号的单位,满三二周年后方可再次申报。被命名为“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单位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深化教育功能,创造社会效益,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争取逐步实现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对现阶段尚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基地,要针对未成年人、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有组织的在校师生等特殊人群制定优惠参观政策;要广泛建立共建机制,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单位、团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复评,由省委宣传部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复评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经联席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同意,撤销其“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单位,满三周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旅游、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利用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具有本系统特色的各类教育活动。要结合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特定的教育主题,组织群众开展参观、瞻仰、祭扫等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举行成人仪式、员工入职教育等,切实发挥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社会宣传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面向全社会开放,注重发挥教育功能和社会效益。要创造条件向社会免费开放,尚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基地,应对未成年人、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把组织各类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作为基地的本职工作和应尽义务,建立共建工作机制,广泛、主动、热情地配合有关单位、团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四五、附则 第十七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8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 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标准 评分标准 分值 基础设施完善50分 基本设施 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配套基础服务设施 文物博物馆类基地建筑面积2000㎡(其他类基地建筑面积1500㎡)以下的,每下降200㎡扣2分;展陈面积800㎡(其他类基地展陈面积500㎡)以下的,每下降100㎡扣2分;建筑年久失修的扣2分;展陈设施陈旧的,扣2分;未设游客厕所、无障碍通道各扣1分 22 有观众服务中心等设施,各种指示引导牌设置合理清晰 没有服务中心等设施扣1分;各种指示标记引导牌设置不合理、不清晰的发现一处扣1分 4 有管理、讲解、安保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 文物博物馆类和自然人文类基地配有各类人员专门办公用房,其他类基地确保有办公场所,没有配备的,酌情扣分 2 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符合基地功能定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没有制订规划的不得分;规划未经专家论证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扣1分 2 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 文物博物馆类基地建筑面积2000㎡(其他类基地建筑面积1500㎡)以下的,每下降200㎡扣2分;展陈面积800㎡(其他类基地展陈面积500㎡)以下的,每下降100㎡扣2分;建筑年久失修的扣2分;展陈设施陈旧的,扣2分; 10 配套设施 安全保障设施完备并配有专门的车辆停放场地 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备的扣2分;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扣1分;有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扣1分 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保障设施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监控设施不到位,设备不完好的扣1分;无消防、防雷设备的扣1分 8 2 整体形象 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建筑与环境不协调,布局不合理,酌情扣分 4 基地内达到净化、绿化、序化、美化 没有达到“四化”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6 展陈内容丰富 50分 展示内容 主题内涵挖掘充分,结构布局合理完整,展品组织得当 教育主题挖掘不够的酌情扣分;结构布局不合理、内容不完整扣的5分;展出实物达不到展品总量30%的扣10分 传统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展线流畅,声光电等科技手段运用适度,展览互动性强,有趣味 形式设计单一酌情扣分;参观线路设置不合理酌情扣分;没有互动项目、趣味性不强的扣1分;有图片、模型失真、霉变等现象每发现一处扣1分 20 15 展陈方式 展出史料 展出物品史料真实可靠,与展览主题相吻合,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与史实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6 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简洁准确,通俗易懂,信息量大 文字说明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字迹模糊难辨的每处扣1分;出现错别字的每处扣1分;表述不清楚、不充分的每处扣1分 6 展品工作 展品收集、研究和更新等工作常态化 少落实一项酌情扣分 3 专职人员队伍 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 人员不能满足基地实际工作需要的,酌情扣分 2 年龄结构合理 年龄梯度明显不合理的不得分 3 专业结构合理,有专业学历及经业务培训的人员达到100% 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得分;有近三年内未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2 讲解员队伍 讲解员队伍稳定,人员落实 少于2名专(兼)职讲解员的不得分 4 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培训经历的人员须达到100% 没有达到标准的不得分;有近三年内未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2 讲解员仪容仪表端庄,讲解准确生动,服务热情周到 讲解员着装不端庄、不统一扣1分;讲解不准确、不熟练、不会用普通话讲解、服务不主动的酌情扣分 2 资金保障有力 15分 资金投入 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条件,能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来源不稳定、运行和维护没有保障的酌情扣分 10 资金使用 各项资金使用规范 使用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4 社会投入 积极探索多元化共建投入机制 投入渠道单一且不稳定的不得分 1 管理制度健全 20分 人员设备 有岗位责任、培训、工作纪律、设施设备等管理制度 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管理制度和人员照片没有上墙每发现一起扣1分;各类人员没有佩证上岗每发现一起扣1分 5 安全保卫 有安全保卫制度 没有制度不得分,值班记录不规范的扣1分 1 有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每缺少一项应急预案扣1分;没有组织年度演练的扣1分 2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没有开展教育的不得分 2 财务管理 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健全 财务制度不健全不得分;没有专(兼)职财务人员的扣2分 4 社会效益显著 30分 教育活动 除馆休和正常维护保养外,必须常年对社会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和免费或优惠措施 没有常年对社会开放的不得分;未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和免费或优惠措施的各扣1分 3 每年至少开展一项主题教育活动 没有开展活动不得分;效果和影响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3 每年至少自办或引进二次以上大中型展览活动 没有开展的不得分,安排一次的得2分 4 积极开展青少年第二课堂活动 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3 共建共享 与当地教育、工会、团委、妇联、旅游等部门建有工作联系 没有建立联系或联系不经常,酌情扣分 5 基地间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成效明显 没有开展结对共建的不得分;效果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3 主动与学校、企业、部队、社区、村镇等单位建立共建关系 共建单位少于3家不得分;共建效果不明显,酌情扣分 5 教育效果 参观人数稳定并逐年提高 两年累计参观人数比前两年累计参观人数下降的,酌情扣分 4 宣传推介有效 15分 宣传资料 有基地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 没有建立网站(网页)的不得分;内容更新不及时的扣1分 2 有宣传基地的内部刊物、折页、画册、视频影像资料 每缺一种酌情扣1分;发现内容更新不及时每起扣1分 4 在当地交通要道、基地周边设有基地指示引导标志 没有设置的不得分;标志不醒目的酌情扣分 1 宣传标示 在基地的主要入口处设置命名匾牌 设置不醒目或命名匾牌有污损现象的不得分 2 讲解资料 有完整的讲解材料 没有的不得分;与展陈内容不吻合、不完整的扣1分 2 社会效益显著 20分 教育活动 除馆休和正常维护保养外,必须常年对社会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和免费或优惠措施 没有常年对社会开放的扣1—3分;未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和免费或优惠措施的扣1分 每年至少开展一项主题教育活动主动与学校、企业、部队、社区、村镇等单位建立共建关系 没有开展活动扣5分;效果和影响不明显的扣2-3分共建单位少于3家不得分;共建效果不明显,酌情扣分 5 3 教育效果 参观人数稳定并逐年提高 两年累计参观人数比前两年累计参观人数下降的,酌情扣分 4 注:1.在基地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并被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每项累计扣分以所在项目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附表21: 广东省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评审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单位全称 所在地址 负责人所在地址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建筑面积 m2 占地面积负责人 建筑面积手机 陈列主题主管部门 陈列面积基本陈列面积 平方米 展线长度展线长度 米 展品数量展品数量 件,其中原件: 件 人员编制工作人员数 其中专职讲解员: 名 专职讲解员 专业技术人员市级命名时间 人,其中:高级 人,中级 人 当年财政划拨经费 万元 其他收入 万元/年 市级命名时间 当年开展共建活动次数 最近三年参观人数 20 年 20 年 20 年20 年 举办主题展览 20 年20 年 20 年20 年 20 年 人次 人次 人次 场次 场次 场次 全年开放时间共建单位最近三年举办临时展览数 天个20 年 是否免费 开放上年度共建活动 次20 年 共建单位 个 共建 活动 次/年 基本陈列展线(米)、面积(m2) 财政划拨经费 万元/年 其他收入 万元/年 共建单位数 基地简况基地情况简介: 盖 章 年 月 日 主要业绩 推荐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直主管单位或地级以上市市党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委宣传部(评审小组)意见评委会意见 评委人数 同意 不同意 弃权盖 章 年 月 日 评委会主任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委宣传部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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