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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租赁协议怎么写
个人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和谐协商,根据《协议法》及国家、本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
第1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假如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长:已经共有人批准,附书面批准声明。假如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身份证号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出租房屋概况
(涉及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租赁期限
第4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甲方非正常因素逾期交付房屋的;
3)非乙方因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租金条款
第5条租金每月人民币元(大写:整)。
第6条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租金支付地点:;
第8条租金支付方式:(钞票、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相关费用
第10条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担,不因本租赁协议无效,或撤消,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承担。
第12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涉及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协议,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协议告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批准,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房屋修缮
第17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因素导致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告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假如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用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涉及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征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期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解除协议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本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假如因甲方因素致使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合法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导致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补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批准,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协议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协议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存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告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所有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的确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解决。
第31条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告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批准乙方续租,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条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36条不可抗力影响如连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37条协议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因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因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解决。
第十部分告知
第39条依照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告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告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告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拟定:
(1)专人递交的告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告知在成功传送和接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争议解决
第40条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部分协议生效
第41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假如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第43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告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假如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告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索赔
第45条假如因甲方非合法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涉及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46条假如因甲方非合法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协议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假如因乙方非合法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协议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45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49条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假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涉及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附则
第51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53条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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