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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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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2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23)等技术标准,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规定 1、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3、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遵守保密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 5、认真贯彻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规定,切实把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规定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定应避让区域的。 (3)选址选线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 (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6)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运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贯彻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立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7)取土场地未贯彻,或取土场设立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漏掉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 (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赋分标准见附录1。 二、报告书各章审查规定 1综合说明 审查重点: 是否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方案的重要内容。 具体规定如下: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1.2项目基本情况 应明确项目位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石方挖方(含表土剥离量)、填方(含表土回覆量)、借方、弃方和表土剩余量,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量、矸石量、排土量、尾矿量等,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拆迁(移民)安顿,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竣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项目法人等。 1.1.3项目前期工作及方案编制情况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献审查及审批情况;前期工作相关文献取得情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 1.2项目区概况 应说明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及重要气象要素、重要土壤、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在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至少到二级类型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允许土壤流失量、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称。 1.3防治标准及目的值 应明确方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目的值。 1.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涉及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石、料)场设立、施工方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规定。 1.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应明确防治责任范围,涉及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 1.6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应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涉及治理成果),弃渣量,也许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及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和部位;简述水土流失重要危害。 1.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重要工程量。 1.8水土保持监测 应说明监测内容、监测时段、监测方法和定位监测点布设情况。 1.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跨省项目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 应明确方案实行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也许实现情况和 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0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方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2。 2编制总则 审查重点: (1)方案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 (2)编制原则是否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3)编制依据是否充足、有效; (4)编制阶段、设计水平年、方案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拟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编制总则应分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方案设计水平年五节编写。 (2)方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3)建设类项目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竣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为主体工程竣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 后一年。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设计水平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结合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开采或使用年限拟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3项目概况 审查重点: (1)项目组成、各组成部分的建设内容介绍是否清楚; (2)工程特性、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反映了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所有内容; (3)工程占地的性质、类型和数量是否明确; (4)土石方挖、填、借、弃介绍是否清楚。 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概况应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顿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八节编写。 (2)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重要控制点和终点。 (3)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规定。 (4)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 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5)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6)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方量、填方量。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方,应设立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运用方向。 (7)拆迁(移民)安顿、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内容、规模和实行单位。 4项目区概况 审查重点: (1)概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数据是否为近期资料、系列年限是否满足规定; (2)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突出与水土保持相关内容; (3)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建设的环境问题。 具体规定如下: (1)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周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拟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拟定。 (2)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需要。 分节内容规定如下: 4.1自然条件 4.1.1地质 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 4.1.2地貌 简述项目区地形特性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范围内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 4.1.3气象 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数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 4.1.4水文 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重要河流、湖泊的名称和水功能区划情况等。 4.1.5土壤 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说明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 4.1.6植被 简述项目区植被类型,本地重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林草覆盖率等。 4.1.7其他 简述项目区是否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存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及其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2社会经济概况 简述项目区行政区划、人口状况、人均耕地、土地运用等情况,并说明引用资料的来源和时间。 4.3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4.3.1 水土流失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土壤侵蚀强度、模数应根据有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拟定。允许土壤流失量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23)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23)拟定。 4.3.2 水土保持现状 简述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明确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涉及国家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的,应重点说明。同一地区同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经验介绍,应说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并附相应照片。 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审查重点: (1)工程选址(线)的制约性因素评价结论是否对的; (2)工程选址(线)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有量化指标; (3)主体设计中项目组成、工程占地、工程布局、土石方平衡、表土剥离与保护运用、取土(砂、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施工组织等分析与评价是否全面、准确; (4)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是否全面,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是否合理。 具体规定如下: 5.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对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 -2023)和规范性文献关于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限制和约束性规定,逐条进行分析。对存在制约性因素又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规定。重点说明以下几方面: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规定。 (2)是否处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规定。 (3)是否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实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拟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在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存区(也许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通过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5.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从工程占地面积、扰动地表和损坏植被数量、土石方挖方量及填方量、取土(石、料)量、弃渣(土、石)量、新增水土流失量、也许导致危害大小、可恢复限度等方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方案。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且无其他明显制约因素的,对主体设计的推荐方案应不予认可。 5.3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内容应涉及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设立、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场设立、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通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防止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8m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置。 5.3.2工程占地分析评价 分析主体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占地等是否存在漏项和满足施工规定,并进行补充完善。分析占地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3.3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分析各工程区域土石方挖方、填方、借方、弃方量是 否合理,对漏项和局限性的应补充。 (2)按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情况,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分析主体设计对工程弃土弃渣的运用情况,提出弃土弃渣的综合运用方向(本项目加大运用、邻近项目调配运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弃方中应将弃土和弃石(渣)分别堆放。 5.3.4取土(石、料)场设立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取土(料)场设立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评价: (1)是否位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3)是否避开城乡、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5.3.5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设立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的设立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认可。 (1)影响公共设施、工业公司、居民点等安全的。 (2)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 (3)影响行洪安全的。 (4)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未进行防洪论证的。 5.3.6施工方法(工艺)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满足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先拦后弃等规定。对于本阶段主体设计中尚未涉及施工方法(工艺)相关内容的,应明确水土保持规定。 5.3.7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应按分区,从表土剥离与保护、截(排)水与雨水运用、地面防护、弃渣拦挡、边坡防护、植被建设等方面,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5.3.8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通过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界定原则,将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并明确其位置、结构类型、规模,给出工程量及投资。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参见附录3。 5.4结论性意见 (1)应明确以下结论: 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 。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3)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2)必要时,应提出主体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完善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审查重点: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是否准确; (2)防治分区是否合理,层次是否分明。 具体规定如下: 6.1防治责任范围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资料,通过现场查勘拟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分县级行政区域列表说明防治责任范围。 (2)填海造地面积计入项目建设区;占用海域但不形成陆域的面积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3)风沙区为了维护本工程安全进行的治沙措施占地,可作为特殊用地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6.2防治分区 (1)线型工程可按土壤侵蚀类型区、地形地貌或气候带划分一级区,按项目组成和工程特点划分二级区、三级区。 (2)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单独划分防治区,归入相应的建设区,但井采矿的采空沉陷区等,应单独划分防治区 7水土流失预测 审查重点: (1)水土流失预测范围、时段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预测单元划分、各单元预测时间拟定是否符合实际; (3)预测内容是否全面,方法是否可行,参数的选取是否合理; (4)预测结果是否可信,指导性意见是否符合实际。 具体规定如下: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础是在工程建设扰动地表,且不采用水土保持措施等最不利情况下,预测也许导致的土壤流失量及其危害。 7.1扰动地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应按防治分区,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预测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涉及治理成果)。 7.2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量预测 应分建设期和生产期预测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量,明确存放位置,复核存放场地容量。 7.3水土流失量预测 应按防治分区,采用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定,明确预测时段(涉及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预测单元,按模型法(调查法或类比法)拟定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预测水土流失总量和新增水土流失量。 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可合并为一个时段进行预测,从各预测单元施工扰动地表开始到施工结束;自然恢复期一般取1~3年。 7.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针对工程实际,分析对本地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周边生产生活、下游河(沟、渠)道及排水管网淤积、防洪安全等的影响。 7.5综合分析及指导意见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和时段,提出防治措施布设的指导性意见。 8水土流失防治目的及防治措施布设 审查重点: (1)方案拟定的防治目的是否符合国标规定; (2)防治措施选择是否合理,布设位置是否明确,防治措施体系是否完整可行; (3)典型设计是否按防治措施体系分区、分类进行; (4)典型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设计是否合理,图件是否规范; (5)工程量计算是否规范、准确。 具体规定如下: 8.1水土流失防治目的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的定性、定量目的。 (1)线型建设项目有不同标准时,应按扰动地表面积计算加权平均综合防治目的值,目的值取整(控制比保存一位小数)。 (2)在缺少植被生长条件地区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8.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 8.2.1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应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实际,借鉴本地区成功经验,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形成防治体系,绘制体系框图。 8.2.2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典型设计 在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础上,分区布设不同部位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区分主体设计中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和方案补充措施),并进行典型设计。 (1)措施布设应以文字说明和图纸表达。文字说明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图纸应分区绘制总体布设图,线型防治区可结合典型设计选择典型地段绘制总体布设图,一个防治区中有多个区块时应分区块绘制总体布设图。 (2)分区措施布设应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分别布设表土保护、拦渣、边坡防护、截(排)水、降水蓄渗、土地整治、植被建设、 防风固沙、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设规定见附录4。 (3)各区措施布设后应进行典型设计。典型设计规定见附录5。 (4)典型设计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和典型设计图,典型设计图应涉及必要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5)点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区域进行典型设计,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进行典型设计。 (6)典型设计后应根据典型设计的单位工程量推算各区工程量,并列出工程量计算表。 8.2.3防治措施工程量汇总 应分区按措施类型列出工程量汇总表。 8.2.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涉及施工方法、进度安排等内容。进度安排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根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按照各分区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防治措施的施工进度,明确水土保持措施相相应主体单项工程实行的时间。 (2)拦挡措施应符合“先拦后弃”的原则,植物措施应根据季节安排。 (3)进度安排应列表说明,并附双线横道图。 9水土保持监测 审查重点: (1)监测范围界定、监测分区和时段划分是否对的; (2)监测内容是否全面、方法是否可行; (3)监测点位布设是否合理,监测频次能否满足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9.1监测目的与原则 应结合项目特点说明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原则。 9.2监测范围与时段 (1)监测范围应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2)监测时段应为施工准备期至设计水平年。各类项目均应在施工准备期前进行本底值监测。 9.3监测内容、方法、频次与点位布设 监测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变化监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监测、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监测。 监测采用调查监测与定位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有条件的大面积、长距离的大型项目还可增长遥感监测。沿江沿河的项目可增长视频监测。 水土流失量监测应采用定位观测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水蚀定位观测点宜选用卡口站、排水沟出口等,重点监测排水含沙量;没有条件时可采用径流社区。风蚀定位观测点宜选择主导风向的 下风向,重点监测风蚀量。 9.4监测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 应提出水土保持监测所需的设施、设备、消耗性材料及人员安排。 9.5监测成果 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监测成果规定,涉及监测报告、观测及调查数据、相关监测图件和影像资料、报告制度规定。 10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审查重点: (1)编制原则是否对的,方法是否可行,费用构成、单价拟定是否符合规定规定,表格是否齐全、规范; (2)投资是否满足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需要; (3)效益分析结论是否可靠,六项防治目的计算是否对的、是否达成设计目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0.1投资估算 10.1.1编制原则及依据 (1)投资估算编制的项目划分、费用构成、表格形式等应依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写。 (2)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重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应与主体工程一致。 (3)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也应与主体工程一致,主体工程定额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4)运营期水土保持投资另行计列。 (5)编制依据应涉及主体工程投资估算的相关规定和定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相关规定和定额、相关行业投资估算的相关规定和定额。 10.1.2估算成果及说明 通过计算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部工程投资表(涉及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重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1)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应采用单价×工程量计算。 (2)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工程、植物、临时措施投资分区计列。 (3)分部工程投资表和投资估算总表中应含主体设计中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的投资。 (4)独立费用涉及建设管理费、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等。 1)建设管理费,按水土保持投资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之和的1%~2.4%计取。 2)水土保持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23]670号)计取,且满足实际需要。 3)水土保持监测费涉及监测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消耗性材料费,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计列。 4)科研勘测设计费涉及科研实验费、勘测设计费。大型、特殊水土保持工程可按第一至第三部分投资之和的0.2%~0.5%计列科研实验费(一般工程不计列)。勘测设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23]10号)计列。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费 参照有关规定计列,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复核。 (5)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按县级行政区计列。 (6)跨省项目应分省列出措施投资、水土保持补偿费。 (7)单价分析表、水电砂石料单价计算书、重要材料苗木(种子)预算价格计算书作为报告书附件。 10.2效益分析 根据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后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建设植被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列表给出各防治区工程措施占地、植物措施面积、永久建筑占地(涉及场地、道路硬化面积和水面面积)、可绿化面积等,列表计算设计水平年六项防治目的的预期达成值。说明方案实行后,水土流失控制限度,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情况。 11方案实行的保障措施 审查重点: 保障措施是否全面、切实可行。 具体规定如下: 方案实行保障措施应从组织机构与管理、后续设计、工程施工、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验收、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应满足《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 11.1组织机构与管理 应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或相关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以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信息和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等规定。 11.2后续设计 应明确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规定。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中必须有水土保持专章或专篇,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审查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并有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11.3工程施工 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规定。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献和施工协议中应明确水土保持规定。 11.4水土保持工程监理 应明确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监理规定。应建立水土保持监理档案,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措施应有影像资料。 11.5水土保持监测 应明确水土保持监测规定和报告制度。 11.6检查与验收 明确建设单位应经常检查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若对周边导致直接影响时应及时解决。 明确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 11.7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明确水土保持资金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统一管理,并建立水土保持财务档案。 12结论与建议 审查重点: (1)结论是否对的; (2)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有针对性。 具体规定如下: 12.1结论 应明确有无限制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制约因素,通过方案实行可达成的效果。说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2.2建议 明确下阶段对主体设计的优化建议和需进一步深化研究的水土保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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