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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附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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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减少;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信用证在一定限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不久,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一、 信用证概述(一) 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规定和指示或自己积极,

2、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献。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重要是银行为了向别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一) 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

3、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品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2 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3 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协议货任何其他协议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协议,但阴阳鱼买卖协议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货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立行货与受益人之间关

4、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二) 信用证的作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准时、按质、按量收到货品,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可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获得运用资金的便利。(三)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为了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运作,国际商会在1933年制定了商业肝胆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该惯例被世界各国银行解决信用证业务时采用。但该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

5、规定对其合用,该惯例才对信用证有约束力。UCP500除了介绍信用证的概念、种类、原则外,还涉及了银行的权利义务,免责事项以及信用证业务对单据的规定。UCP500合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涉及备用信用证,以及经申请人开立的或开证行自主开立的信用证。但是,它也没有包含于信用证有关的所有事项,如信用证的效力,信用证的欺诈等,在使用时还需要国内法补充该惯例没有调整的事项。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电信业的迅猛发展,信用证业务中在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中也得到广泛运用。为了保证电子信用证健康有序的发展,国际商会在2023年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UCP Supplement for Eledtro

6、nic Presentation,eUCP),并于2023年4月1日正式生效,eUCP共12条,涉及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惯例合用,电子单据格式,电子化术语的定义,电子单据的提交和审核、拒绝告知,正本和副本、出单日期、约束单据以及银行免责等方面的内容。二、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告知行、受益人。此外还涉及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偿付行等。(一) 信用证的当事人1 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L/C)是指银行提出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商,即买卖协议中的买方。2,开证行开

7、证行(Issuing Bank)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规定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3告知行告知行(Advising Bank)是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它接受开证行的信用证,经核对印鉴或密押后,根据开证行 的规定缮制告知书,告知受益人。4 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 Bank)是指信用证上制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使用金额的合法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也也许是中间商。5 保兑行保兑行(Congirming Bank)是应开证行货信用证受益人的规定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承诺和独立的付款责任。6议付行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

8、根据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规定,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垫款或办理贴现的银行,一般说来,议付行就是告知行。7承兑行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指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在承兑信用证项下,承兑可以是开证行自身,也可以是信用证所制定的其他银行。8付款行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并授权其在单据相符时对受益人付款。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身,也可以是此外一家银行。9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制定的对议付行,承兑行货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只负责开证行付款,而不负责审单;付款时不凭单据,只凭议

9、付行货付款行交来的索偿书。(一)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现分述如下。1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自主的协议关系。开证行承担的重要协议义务是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承担付款、承兑、议付或者对付款、承兑、议付担负保证的责任;合理小心的审核单据,拟定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开征申请人则负有缴纳开征押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缴纳开征所需要费用以及付款赎单等各项义务。2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以信用证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因信用证是否可撤消存在的两种情形:一是假如开证行开出

10、的是可撤消信用证,由于可撤消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可以随时被开证行撤消,而事先无需告知受益人,因此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对方有约束力的协议关系。二是假如开证人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但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关系。这种协议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的买卖协议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协议以及其他协议的影响。3 告知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告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委托代理协议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告知行告知受益人的行为时代理开证行所为,告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

11、存在协议关系。告知行的代理人性质,使得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也无直接的协议的关系。假如开证行指定或者授权其他银行付款、承兑或者议付并为其他银行所接受,那么开证行同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之间就也成立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协议关系。三、 信用证的重要内容信用证目前尚未有统一形式,但其基本内容大体相同。一般来说,信用证的重要内容就是货品买卖协议条款与规定受益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同时再加上银行保证条款。概括起来,信用证一般涉及以下内容。(一) 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信用证要显示开证行的资信。(一) 信用证开征日期信用证中心

12、必须明确表白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假如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电开信用证)或昂首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三)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限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限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四)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信用证应涉及申请然和受益人的名称与地址等内容,这些内容应完整、清楚。(四) 信用证号码信用证的号码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号码必须清楚。(六) 信用证币别和金额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

13、写法,而其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七) 信用证货品描述信用证的货品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队货品的描述不宜繁琐。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品描述的基本内容涉及货品的名称,数量,型号和规格等。 (八) 信用证单据条款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应保持一致,不应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九)信用证装运期限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十)信用证价格条款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和受益人在上午协议中规

14、定的货品成交价格条款,例如FOB,CFR和CIF等。(十一)信用证交单期限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规定出具运送单据的需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期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即信用证的交单期限。假如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限日期内提交。(十二)信用证偿付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固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十三)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信用证中一般规定开证行的银行费用(除开证费外)或告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十四)信用证特别条款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

15、人、告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别条款。(十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本证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办理。(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四、 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由于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信用证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因此,在此介绍跟单信用证的业务的结算程序。(一) 信用证的开立进出口双方批准采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

16、式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征。一方面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该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法律关系。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值。但银行也有权规定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银行保证金。如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可规定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资金。(二) 信用证的告知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告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告知行进行转递的。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告知行应当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告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至于信用证的传递方式,可以通过航空邮寄、电报或电传等方式进行传递。但随着国际电信业的发展,为争取时间,加快传递速度,信用证的传递越来越堵

17、地以SWIFT形式进行。(三) 受益人的审证信用证的依据买卖协议开立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和协议规定不符。为保证收汇安全和协议顺利执行,防止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人应依据协议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但发现信用证的内容和协议规定有重大不符,而受益人无法接受时,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让对方修改信用证。(四)信用证的履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非常重要,由于这是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限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一般来说,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来决定。至于交单地点,一般应选择

18、在出口国,以便受益人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单据。(五)银行审核单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保证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规定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根据银行惯例,银行无须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品是否真正装运,除非银行想知道所隐形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应在收到单据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内完毕审单,已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告知有关当事人。(六)信用证的结算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寄单和索汇方式寄出单据。开证行收单单据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与信用证条款核对,如单证相符,

19、应立即汇款;如单证不符,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议付行提出异议,否则作为默认接受。五 信用证的种类(一) 跟单信用证1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跟单汇票或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单据在国际结算中有一般不可或缺的,付款条件通常涉及出口商提供一定的单据。2 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二) 按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分类1 可撤消信用证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有权在信用证开出之后,不征求受益人的批准甚至不告知受益人随时撤消的信用证。2 不可撤消信用证不

20、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假如未得到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的批准,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消或修改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拟定的,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消”或“可撤消”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消信用证。(三) 按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分类1 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此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规定,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经保兑后,便有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

21、款人的责任,因此,使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非常有利。但保兑行要收取较高的手续费。2 非保兑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不通过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现对保兑信用证而言的,既可以是不可撤消信用证,也可以是可撤消信用证。(四) 按交单结算方式分类1 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送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请求付款的信用证。2议付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以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假如信用证不限制由某银行议付,可

22、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乐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则称之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3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成对手续,等汇票到期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4延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叫来单据,指定银行审核相符后即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但直至到期日才付款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不规定开具可以使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5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

23、e at sight)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是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协议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合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五) 按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分类1 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手仍然)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假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规定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所有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

24、信用证。已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有第一受益人转让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严禁转让的范畴。根据UCP500的规定,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L/C)字样时,信用证方可转让。2 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别人的信用证。一般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的。(六) 按进出口业务及国际贸易方式分类1 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市政受益人规定原证的告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

25、开的一张内容相似的心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开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消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别人货品,从中图利,或量过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方法来沟通贸易。2 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受益人在货品装运和交单前预支所有货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在该证项下,受益人可以向开证行预支,即受益人在货品装运前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光票,由议付行买下向开证行索偿;也可以向议付行预支,即由议付行垫付货款,待货品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付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但假如货品未装运,由开证行负责偿还

26、还议付行的垫款和利息。为引人注目,这种信用证常用红字标明预支货款的条款,故习惯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3 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其金额被所有或部分使用,无须通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货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成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以分为准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4 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多用在易货交易中未实现交易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

27、法,把进口和出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后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告知行,经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大体相等。总之,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六、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从有关信用证的原理来看,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有关单证做表面的审查,只要“两个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而对货品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运用银行不管货品的特点,销售一些主线不存在的货品,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在货品与实际货品完全不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

28、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提单不符,成为了受害者。因此,在进行进出楼贸易时,应当警惕信用证欺诈。(一) 信用证欺诈的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运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献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品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使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献。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献变相进行欺诈。2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该行为重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涂改的信用证等作废的信用证进行欺诈、3 骗取信用证该行为可以是开征申请人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或者是骗取别人已开出的信用证、4 运用软条款信

29、用证进行欺诈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受益人批准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受益人不易办到这些条款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这些诶条款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积极权,从而 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成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这种信用证就成为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时间变成了随时可以撤消货永久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买方凭借它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此外,有些不法妃子运用信用证自身的一些特点进行诈骗。如运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即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

30、是去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钱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运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已达成骗取货品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品后,将财产转移,宣布公司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尚有的欺骗进口商与其订立协议后为其开具信用证,然后规定银行为其贷款,骗取银行贷款等。(二) 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第一, 在订立协议时,必须进行进一步进行神人的资信调差。这里涉及买方和卖方互相之间的资信了解,也涉及银行和开阵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要进行交易。第二, 认真缮制销售协议。由于信用证是以商业

31、协议为背景而开立的,所以,在缮制协议同时,对关键条款应尽也许制定的具体、明确、言简意赅,避免L/C条款国语繁琐,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同时,签订的买卖协议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最佳有第三方或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第三, 订协议时,要力争让协议批准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查,这样不仅可以方便我国公司,并且还将积极权掌握在我们手中。第四, 这人审核单证。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当及时。认真得进行核对,做到尽也许早的发现“软条款”。不要等做到一半才发现L/C条款有问题,那时货品已上船,一旦进口商不批准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就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第五, 要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制

32、定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由于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规定等方面,所以规定银行审查时应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第六, 尽量规定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半会很注意保持自身的良好信誉,业务操作也比较规范,会很严厉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七、 协议中信用证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协议和信用证种类不同而各异。下面举例说明出口协议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一)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The Buy

33、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a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a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uth of shipment.)(二)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买方告知后X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可

34、转让)的检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第15天在中国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able (Transferable )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f the Sellers befor(or within XX 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or within X 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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