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1999年第262号令即《住房公积金条例》。
2.省建设厅2023年31号文《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告知》。
(二)缴交比例
《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工资表应发栏的工资总额计算,调整缴交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工资表或调资后的工资表)。驻韶中省单位、公司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5-20%的比例选择执行。设定2023年住房公积金职工(单位)月缴交额上限为3333元。财政供应单位按财政部门告知才干调整缴交比例。
(三)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时间
各缴交单位每年可在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一次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超过规定期间将不受理。
(四)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韶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5%以上的;
4.离休、退休(或达成法定退休年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9.下岗、失业人员;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存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领到房产证后壹年内提出申请。退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还本息的,在壹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成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协议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成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各自单位经办人处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单位经办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2.原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算并出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办理退款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楼的,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初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顿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批准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批准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租房自住的,提取时,提供租赁协议(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协议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协议)、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达成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身份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提供待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住房公积金规定本单位专管员专人办理。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住房公积金中心收齐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出资金。以前文献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定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1999年第262号令即《住房公积金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此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的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银行按揭部分:
1、对职工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经济合用房,每个职工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万元(夫妻双方12万元),原则上可办理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局限性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填补。
2、对职工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贷款额的50%申请(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最高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局限性部分由银行提供住房组合贷款填补。
3、购买二手楼的,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贷款额的50%。
四、在韶关市所辖各县(市、区)范围内,可跨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万元月供款表
年利率%
月利率‰
月供款额
4.41
3.675
853.37
4.41
3.675
436.08
4.41
3.675
297.07
4.41
3.675
227.63
4.41
3.675
186.02
4.86
4.05
160.40
4.86
4.05
140.68
4.86
4.05
125.93
4.86
4.05
114.50
4.86
4.05
105.38
4.86
4.05
97.95
4.86
4.05
91.79
4.86
4.05
86.60
4.86
4.05
82.17
4.86
4.05
78.35
4.86
4.05
75.03
4.86
4.05
72.12
4.86
4.05
69.55
4.86
4.05
67.27
4.86
4.05
65.22
4.86
4.05
63.39
4.86
4.05
61.74
4.86
4.05
60.24
4.86
4.05
58.89
4.86
4.05
57.65
4.86
4.05
56.51
4.86
4.05
55.48
4.86
4.05
54.52
4.86
4.05
53.64
4.86
4.05
52.83
备注:按央行规定的最新利率执行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哪些单位应缴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城乡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乡私营公司及其他城乡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队(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如何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账户。
三、单位发生变更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以及与职工终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如何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十七、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与工作的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五、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罚?
《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至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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