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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修缮保护工程设计项目 TD13G073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修缮保护工程设计项目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TD13G073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
日期:2013年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书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各(潜在)投标人: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的委托,对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修缮保护工程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一、项目编号:TD13G073。
二、采购人名称: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
三、项目名称: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修缮保护工程设计项目。
四、采购预算:¥449390.00元。
五、采购内容:对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进行修缮保护设计。
六、工期:120个日历天。
七、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3、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11日每日上午09:0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采购文件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13楼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
3、采购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九、报名时带齐以下资料(请带原件校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法人委托授权书(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6日10时 (注:9:30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13楼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十二、开标时间:2013年12月26日10时
十三、开标评标地点: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13楼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馆长
电话: 0754-88457987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曾工
电话:0754-88699698
传真:0754-88699393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衡山路7号亿兴大厦13楼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邮编:515000
开户行:中国银行汕头世贸花园支行
帐号:682160530519
十四、采购文件公示
依据《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本项目采购文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网站》进行公示,由投标人自行下载,公示期为自采购文件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质疑。
十五、采购代理机构期望得到的协助与配合
如对采购文件有任何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能会有更正公告,投标截止前3日可能会有延期公告,请采购文件收受人予以高度重视。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希望购买了采购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在开标前3日,按上述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谨此致谢。
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5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3合格的投标人(详见投标邀请函)
2.4“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合格的服务
3.1“服务”是指投标人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采购文件
5. 采购文件的构成
5.1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项目需求书;
4) 合同书格式;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 采购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 采购文件的修改
7.l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要求。
10. 投标文件编制
10.1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 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书”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2. 备选方案
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 联合体投标
13.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以上资料均为正本1份,副本5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银行划帐、现金或电汇
交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3年12月23日下午5时。
投标保证金金额:¥4400.00元。
15.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5.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6. 投标的截止期
16.1 投标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超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7.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唱标信封”一份,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和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唱标信封应单独密封,再将其封装于投标文件封套内。
18.2信封和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8.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19.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19.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20. 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3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1.1 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一位采购人代表和四位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四位专家将依法从汕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评审专家库语音通知系统》中抽取产生。
21.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及符合性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及价格评审。
21.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见本部分“十一、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2. 投标文件的初审
22.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等。
22.2 评标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22.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2.4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2.4.1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无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的;
3)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8)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基本要求与质量条款产生偏离的;
9)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4.2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 投标的评价
24.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5. 授标
25.1 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名单。
25.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5.3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付款方式
26.合同签订十天内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中标人作为预付款,中标人提交正式规划成果时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中标人,规划成果通过广东省文物局原则同意后,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中标人。
七、质疑
27.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八、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8. 合同的订立
28.1 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 合同的履行
29.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9.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28.2条的规定备案。
八、适用法律
3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3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打分程序。
32.评标步骤
32.1本次评标首先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对未能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2.2对通过初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
32.3依据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权重,各位评委单独就每个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价格部分进行比较和评价,评出其技术得分、商务得分和价格得分。商务、技术、价格得分相加得出总分,并按总分高低排出名次。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32.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32.5初步评审的内容
在进入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是指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文件。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性影响合同的服务要求事项、服务质量,或者实质性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响应了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平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其内容包括:初步审查表(注:本表不需要投标人填写):
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内容
投标人A
投标人B
投标人C
1
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
2
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且金额符合要求;
3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
4
投标文件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及盖章;
5
投标价是否固定价或投标价是否唯一的;
6
投标是否符合合格投标人要求,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
7
投标报价是否没有超出由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金额。
结 论
备 注
1.评审时评委对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记为“×”;
2.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出现一个“×”,结论为不通过;
3.对结论为“不通过”的投标,要说明原因。
32.6澄清有关问题
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及价格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澄清。该书面澄清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2.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32.6.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6.3经过澄清后仍不符合要求,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投标人则被认为是“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2.7比较和评价
32.7.1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7.2价格评分方法
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投标人。所有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分
32.7.3推荐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
32.7.4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33.评分标准
1、本评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评审部分40分,商务评审部分30分,价格部分30分;由评委打分(评审的细则详见评分标准表)。
1.1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1.2评标专家只对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2、评审的细则详见评分标准表。
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分依据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1
技术评审(40分)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一、对项目理解准确程度(10分)
1、对项目理解准确(7-10分);
2、理解较准确(4-6分);
3、理解不准确(1-3分)。
二、服务方案是否清晰,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与创新性(20分):
1、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与创新性(13-20分)
2、比较清晰,研究方法比较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6-12分)
3、不清晰,研究方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1-5分)
三、服务承诺(10分):
以响应时间是否及时,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提供服务是否周到为评审依据。
2
商务评审(30分)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一、对项目需求书的响应(10分)
1、投标人完全满足项目需求书的条件,且有更优惠的条件(5-10分);
2、对采购文件项目需求书的条件没有负偏离,没有不利于业主的条件(1-4分)。
三、同类业绩情况(20分):
2010年至今承接过同类项目的,每个得4分,最高得20分。
3
价格评审(30分)
所有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分
第三部分 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外马路207号,为两座钢筋混凝土整体式梁板柱砖木混合结构的两层楼房,分东、西楼,两楼相距4米,形式相同,每层面积355m2,两座建筑总面积1420m2。该建筑原是英国人办的酒店,名曰“适宜楼”,后改为“戈宝抽纱行”,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旧址东、西两楼仍保持当年风貌。1925年11月4日,国民革命军东征军第二次进入汕头市,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便设在东西两楼。总指挥蒋介石和苏联军事顾问加伦将军等在西楼办公;政治部总主任周恩来则在东楼二楼东南角住宿和办公,并经常在这里接见工人、农民、妇女、青年代表以及各界人士,还在这里亲笔为《岭东民国日报》副刊题写了“革命”两字。1996年5月, “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 成立,成为汕头市第一个革命史专题馆。1997年7月,在东楼创办的《东征历史陈列》展览正式对外开放,该展览有9个展室,分五大部分,展出历史照片120幅和文物仿复品150件,通过文献照片、文字、实物等,生动展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国共两党反帝、反封建、统一广东,继而北伐,统一中国,以及广东革命政府先后于1925年2月和10月组织两次东征,讨伐盘踞在东江地区的军阀陈炯明的全部历程。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于2002年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的屋面、墙体、地面、木质构件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害,亟待进行修缮保护工作。
(二)服务内容
根据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的现状,本次修缮保护设计工作内容如下:
1、建筑现状勘察
1.1现状勘察
现状勘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历史沿革、历次维修情况摸查、文物价值评估(甲方提供)、现状调研、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不含地质勘察和建筑安全鉴定。
1.2现状实测
现状实测主要包括平面、立面、主要剖面测绘,以及重要构件大样测绘。
1.3病害调研
主要包括建筑病害统计、病害图绘制,以及拍照留档。
2、建筑修缮保护设计
2.1、墙体修缮保护设计
主要包括墙体裂缝处理、墙体抹灰层保护设计、墙体加固、墙体防潮设计、墙体材料本体保护设计。
2.2、屋面修缮保护设计
根据屋面隔热层和防水现状勘察情况,对屋面进行修缮设计。
2.3、门、窗、木楼梯等木质构件修缮保护设计
根据木质构件现状勘察情况,对木质构件进行修缮设计。
2.4地面修缮保护设计
对破损地面进行修缮保护设计,对改变历史原状的地面进行修缮设计。
2.5建筑周边环境整治建议
(三)本项目成果需包括: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现状勘察报告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修缮保护设计方案
国民革命军东征军总指挥部、政治部旧址修缮保护施工图(不含施工图预算)
上述资料提交打印稿6份(施工图10份),电子文件2份。
二、项目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投标报价为全包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本项目规划服务涉及的调研考察、文件编制、交通、专家评审、各种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二)完工期:120个日历天。
(三)验收要求:文物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十天内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中标人作为预付款,中标人提交正式规划成果时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中标人,规划成果通过广东省文物局原则同意后,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中标人。
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监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div align="center">序号</div>
分项<div align="center">名称</div>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div align="center">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
设计费(元)
<div align="center">层数</div>
总<div align="center">建筑
面积
(㎡)</div>
<div align="center">方案</div>
<div align="center">初步设计</div>
<div align="center">施工图</div>
1
2
经双方协商,本工程总设计费为:
以上设计费为总包干价,不再调整。
设计内容包括:文物建筑本体修缮保护设计。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div align="center">序号</div>
<div align="center">资料及文件名称</div>
<div align="center">份数</div>
<div align="center">提交日期</div>
<div align="center">有关事宜</div>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div align="center">序号</div>
<div align="center">资料及文件名称</div>
<div align="center">份数</div>
<div align="center">提交日期</div>
<div align="center">有关事宜</div>
说明:在设计过程中因设备选型、投资、城建规划、工艺使用要求的变化等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顺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按中标金额为 (人民币: )。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div align="center">付费次序</div>
<div align="center">占总设计费
%</div>
<div align="center">付费额
(元) </div>
<div align="center">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div>
说明: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各阶段付款期限为专款到发包人帐户10个工作日支付给设计单位。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十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 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拾份,发包人陆份,设计人肆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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