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能源有限公司
-200万吨/年煤制油项目
xxx设备采购合同
购买方合同号:
供应方合同号:
购 买 方:能源有限公司
供 应 方:xxxxxx
监 造 方: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目 录 2
合同协议书 4
合同总条款 7
第一章 定义 7
第二章 合同范围 8
第三章 合同价格 9
第四章 支付条件 9
第五章 交付 12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14
第七章 文件 17
第八章 设备监造 18
第九章 变 更 19
第十章 协调、联络 21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和质量保证 22
第十二章 工厂检验和到货检验 23
第十三章 安装、调试、验收 26
第十四章 保证和交货后的缺陷 27
第十五章 补充备件、更换件和设备维修 29
第十六章 事故和损害责任 31
第十七章 供应方保险 32
第十八章 转让和分包 34
第十九章 税收 34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34
第二十一章 供应方违约 35
第二十二章 破产 35
第二十三章 合同暂停与终止 36
第二十四章 保密和专利 38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38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解释 39
第二十七章 履约保证 39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39
附 件 41
附件A 41
附件B 41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买方”)作为一方和××(供应方名称)(以下简称“供应方”)作为另一方,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造方”)作为监造方于××年××月××日签订。
鉴于购买方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建造能源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煤制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厂址位于中国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工业园区;
鉴于购买方需要供应方提供××(设备名称)的设计、设备、文件和服务以建设项目;
鉴于供应方愿意且有能力向购买方提供项目××(设备名称)的设计、设备、文件和服务;
购买方和供应方达成协议如下:
1. 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含义与合同总条款及附件中的同一词语和措辞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进行整体阅读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合同总条款;
附件A和附件B;
投标文件及澄清。
如果上述文件存在冲突或含糊不清,应按上述顺序进行解释,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 供应方应按合同规定向购买方提供设计、设备、文件、服务和培训,提供质量保证,并保证遵守合同各项规定。
5. 购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供应方支付合同价款。
鉴于购买方已委托监造方全面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设备监造工作,购买方、供应方和监造方达成协议如下:
监造方代表购买方全面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设备监造工作,对于合同项下的设备监造事务,在本合同设备监造期间,监造方的所有行为、指示和决定都应被供应方当作是购买方的行为、指示和决定遵循。
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总条款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 “项目”指购买方在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建设能源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煤制油项目。
1.2 “合同”指购买方与供应方就设计、设备、文件、备件、工具、消耗品的供应和服务所签订的协议,包括列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有文件。
1.3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所提到的名为合同价格的金额。
1.4 “购买方”指能源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是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1512室。
1.5 “供应方”指 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1.6 “监造方”指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院西街15号。
1.7 “分包商”指合同中提到的负责合同的某部分工作或经购买方同意而被分包部分合同工作的单位(除供应方以外)。
1.8 “监理方”指负责设备安装、施工的监理单位。
1.9 “现场”指购买方在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选定的地点。
1.10 “设备”指按照合同的规定,由供应方提供的系统、机器、装置、部件、专用工具、材料、备品备件、消耗品和仪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11 “服务”指按照合同附件B-1所规定直至合同期满,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验、运行和维护各阶段过程中由供应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12 “文件”指按照合同附件B的规定提供的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书、图纸、计划、大纲、手册、目录、记录、规范、标准、程序、信息、数据、编码、X光片、微缩胶片、电子文档及其他承载信息的媒介。
1.13 “技术规范”指合同附件中适用于供应方供货范围的技术要求。
1.14 “车板交货”(指定目的地),供应方将货物运到购买方指定地点,由购买方负责卸车,当货物离开车板时,即认为供应方完成到货要求(由于货物包装结构引起的损伤情况除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 “交付日期”指合同中规定的可接受的设备、备件、工具、消耗品和文件的交付日期。
1.16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事件,受影响的一方本身无过错且该方因此而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1.17 “质保期”指由供应方承担合同项下的设备维修、更换责任的设备保修期,从签署最终性能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1年。
1.18 “月/日(天)”指日历月/日(天)。
1.19 “三方”指购买方、供应方和监造方。
1.20 “双方”指购买方和供应方双方。
1.21 “单方”指购买方或供应方一方。
1.22 “变更单”指按照合同第九章规定购买方签发给供应方的按顺序编号的文件。
1.23 “合同生效日期”指本合同第二十八章定义的生效日期。
在本“总条款”中,使用“书面”一词时,指盖章或手签的任何手稿,打印或印刷的声明,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供应方应向购买方提供所有的设计、设备、文件(包括接口)、服务、培训以及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物项。供应方保证,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供应方提供的设计、设备、文件和服务不能完全满足安全、可靠运行或合同规定的性能,供应方应向购买方供应所需物项或设计更改,并不因此而增加合同价格。
2.2 合同项下提供的设计、设备、文件、服务和培训应与附件B中定义的技术规范、条件、要求、性能和供应范围完全一致。
2.3 供应方所供设备应与合同规定的接口要求和供应范围一致。供应方须按照附件B-3中的时间要求向购买方或购买方指定的设计院正式提交所有的接口信息。
2.4 供应方应派遣有经验的、健康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程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以确保设备正确地安装、调试、维修和运行。被派遣现场的供应方人员应遵守本合同附件B-6的安全管理协议。
2.5 供应方应按合同第十五章规定提供补充备件和更换件,或对设备进行维修。
2.6 供应方向购买方提供的整套专用工具应满足现场运输、贮存、保护、吊装、安装、调试和维修的要求。
2.7 供应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见本合同附件A-1。
3.2 本章所列合同价格和附录A-1所列分项价格已涵盖合同规定的供应方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外购件费、材料费、人工费、制造加工费、试验/检验费、专用工具费、备品备件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费、培训费、包装运杂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费及其他为履行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一切成本和费用。
第四章 支付条件
4.1 供应方应直接将支付申请文件原件送达购买方,购买方应根据本章规定向供应方进行支付。款项应以人民币通过购买方银行电汇或其它银行转账方式至供应方指定的账户。支付执行日为购买方做出付款之日。如支付执行日为国家法定假期,则支付执行日顺延至该假期后第一日。
购买方承担购买方银行收取的所有费用,供应方承担购买方银行以外的银行收取的费用。
供应方的收款银行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以上银行信息若有变化,供应方应在支付日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方。
4.2 供应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之内向购买方提交预付款保函。
4.3 购买方应根据附件A-1支付本合同第3.1条款规定的合同价格,并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供应方:支付条款应按具体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4.3.1 购买方在收到供应方下列全部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5%作为预付款:
(1) 由供应方向购买方开具的合同价格5%的四大银行之一的预付款保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格式见附件A-3,保函的有效期至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为止;
通过SWIFT系统或大额支付系统确认以下信息:保函编号、金额、受益人、申请人、开具日期等,由开具行发送至购买方指定银行;需财务部门审核
(2) 供应方的付款申请;
(3) 一份载明应付金额的等额收据;
(4) 监造方签署的支付证书。
4.3.2 合同下设备到货并且验收合格后,购买方在收到供应方提供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格的70%:
(1) 一份三方代表签署的现场入库验收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2) 供应商的付款申请;
(3) 一份详细的装箱单;
(4) 一份载明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税率17%);
(5) 监造方签署的支付证书。
4.3.3 合同内设备完全安装、调试完成后,购买方在接到供应方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确认无误后按照合同附件A-2约定的支付进度30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
(1) 一份双方代表和监理方(或监造方)签署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2) 供应方的付款申请;
(3) 一份载明应付金额的等额收据。
4.3.4 合同下所有文件交付完并且性能验收试验完成后,购买方在收到下列全部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格10%:
(1) 由购买方按照第13.5条规定签发的相关“性能验收合格证书”;
(2) 供应商付款申请;
(3) 一份载明应付金额的等额收据。
4.3.5 质保期结束之后,购买方在收到下列全部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
(1) 由购买方按照第14.16条规定签发的相关“最终验收证书”;
(2) 供应商付款申请;
(3) 一份载明应付金额的等额收据。
4.4 购买方应在收到本章规定的合适的支持单据之后的三十天内履行支付,除非购买方认为供应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对要求支付的金额有异议。对此,购买方应在三十天内书面告知供应方,说明理由。
4.5 供应方应负责向其分包商及供应方在执行合同中聘用的所有其他人员付款。
4.6 如果根据第十四章的规定,供应方有责任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时,则供应方应在收到购买方第一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向购买方支付相应款项,或者由购买方从尚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
4.7 根据合同或者第二十五章所述的仲裁结果应由供应方向购买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供应方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支付给购买方,或者由购买方从尚未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
第五章 交付
5.1 供应方应按车板交货方式交付设备,设备交付地点是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项目施工现场。合同项下设备应按《附件B-3进度》规定的交付进度及本章规定进行交付。
5.2 在每次装运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供应方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购买方如下信息:
1) 合同号;
2) 设备名称;
3) 装运设备价格;
4) 实际装运箱数/件数;
5) 总毛重;
6) 总体积。
5.3 设备启运当日,供应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购买方具体发货日期、时间。
5.4 如果运输设备为大件设备,则供应方应在到货前七日、三日、一日向购买方通报运输进展。
5.5 设备运送至合同指定地点三日前,供应方应传真通知购买方相关到货信息:
1) 空运抵港/到货通知至少应包含航班信息、设备名称、重量、体积、合同号;
2) 陆运到货通知应包含发货批次号、抵达现场的预计到达时间、设备的名称、体积、重量、车辆名称、型号、车号及吨位、司机姓名以及运输商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5.6 供应方应遵守下列运输管理要求:
1) 不允许与非本合同项下的危险物品(依据国家标准GB15603定义和分类)混装,否则运输车辆不能进入项目现场;
2) 未经购买方同意,运输车辆不得晚于当地时间21:00或法定节假日到达指定现场,否则由此产生的车辆滞留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3) 货车司机应随身携带集装箱箱单和/或木板箱箱单文件供政府有关部门检查;
5.7 供应方提交待运通知、发货通知、提货凭证、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或质量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以及相应的可编辑电子数据应满足购买方物资管理软件系统逐步升级的要求。
5.8 供应方应按《附件B-3进度》规定的交付进度完成设备的交付。任何提前交货都应经过购买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应由供应方承担。如果设备提前交付,计划交付日期将被视为实际交付日期。
在供应方已备妥设备并准备交付时,如果根据购买方的书面指示延期交付,则供应方应将设备存入仓库,为其投保,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和保存设备,避免丢失和损坏。
5.9 供应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交付文件,供应方承担文件抵达指定地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文件交付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项目施工现场】。
5.10 供应方应将文件妥善包装以适合多次搬运和长途运输,并应防潮和防雨。每包文件内应附有一份文件清单,列明文件编码的序号、文件名称和文件的页数。
5.11 在文件发运前一周,供应方应传真通知购买方合同号、大致包裹件数、毛重、到达现场的预计日期和文件清单。
5.12 在文件发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供应方应传真通知购买方合同号、空运单/快递单号码、包裹的重量和件数,供应方应就未开箱的文件负责,保证其与文件清单内容相符。如果发现文件有任何遗漏、丢失或毁损,供应方应自收到购买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部分文件补齐并运至现场。
第六章 包装和唛头
6.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方应将设备合适地牢固包装,并在各个方面适合运输。清晰标注扎捆/起吊点,并标注重心。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不同包装形状和特点采取防湿、防霉、防雨、防锈、防腐和防震及防止其他损害的措施以确保设备能承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空运和内陆运输,并确保设备不受损毁或腐蚀地安全运抵现场。供应方还应提供设备搬运和装载所需的适当的框架、支架或固定装置,并对于高压管道、仪器插座、氮压力表和金属板的焊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供应方应提供设备现场储存的注意事项。
6.2 供应方应对包装件或捆束中的零散设备附件挂上标记,标明其合同号、名称、位置、数量和在组装图上的编号。此外,备品、消耗品及工具应当按照安装、调试和运行分别标识和包装。
6.3 对裸装合同设备,供应方应在牢固绑扎的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上注明上述内容。对于其中的大型设备,供应方应提供搬运框架和支架。
6.4 供应方应在每一包装的相邻的两侧面,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的中文作如下标记:
1) 合同号;
2) 唛头;
3) 目的地;
4) 收货人;
5) 设备名称和项号;
6) 箱号/包号;
7) 毛/净重(公斤);
8) 尺寸(长×宽×高(厘米));
9) 储存等级/条件;
10) 超重、超大件标注扎捆/起吊点和重心;
11) 供应方名称。
根据设备运输装卸的不同特性和要求,包装应清晰地用中文标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保持干燥”和其他国际运输中适用的术语。
如果包装物件重2吨或以上,其重量、重心和吊装位置应根据ISO[780]在包装物件的两侧面清晰地标识,以便装运、卸货和处理。
6.5 每箱设备应附有以下文件:
1) 二份装箱清单;
2) 二份设备质量合格证书;
3) 一份相关设备文件;
4) 二份设备和部件系统装配图。
6.6 为充分和安全地搬运和运输,如使用集装箱运输时,供应方应最大程度地利用集装箱空间,且应充分使用支撑和卡楔物以防止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供应方对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设备损坏负责。
6.7 如果由于不合适包装和/或未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造成设备的损坏或遗失,根据合同第十二章,供应方应负责维修、更换和/或补偿。如果由于错误包装和/或标识不清而造成设备误运,供应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6.8 供应方提供的文件应合理包装以应付多次搬运、长途运输,并可防潮和防雨,每件包装应有如下标记:
1) 合同号;
2) 唛头;
3) 目的地;
4) 收货人;
5) 设备名称和项号;
6) 箱号/包号;
7) 毛/净重(公斤);
8) 供应方名称。
每包文件内都应有三份详尽的清单,列明文件编码的序号、文件名称和文件的页数。
第七章 文件
7.1 供应方应按照《附件B-3进度》的文件交付清单提交文件,所有提交的图纸、数据和文件必须是经过验证的,并由供应方的授权人签署名字和日期。
现场验收试验的最新修改内容应在最终文件中反映。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文件应以中文提交并采用公制。供应方在提交纸质文件的同时应提交对应电子文件。
7.2 供应方应按《附件B-3进度》规定将文件提交给购买方/购买方指定的设计院审查。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提交时间,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交。
购买方/购买方指定的设计院对文件的审查不解除或减轻供应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7.3 供应方为履行合同义务而需要对已提交的文件加以修改或调整,应将修改或调整的内容提交购买方/购买方指定的设计院审查。
供应方对已通过审查的文件进行修改或调整导致购买方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7.4 购买方或购买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在供应方及其分包商的场所检查设备任何部分的相关文件。
7.5 文件与合同技术要求的任何偏差都应在相关设备制造前提交购买方/购买方指定的设计院。
7.6 供应方应对合同项下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无论该文件和信息是否已经购买方审查,除非前述错误和遗漏是由于购买方提供给供应方的不准确书面资料所造成。
7.7 上述分歧、错误、遗漏导致的必要的文件更改和文件修订应由供应方完成,费用自理。如果该更改、修订工作是由购买方完成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供应方承担。本条款的履行不免除第十四章规定的供应方的责任。
购买方应对提供给供应方的书面资料负责。如果由于购买方提供的不准确书面资料导致文件修改并对供应方的成本造成影响,应按第九章规定处理。
如果供应方发现购买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内容不完整或有遗漏、前后不一致、含糊不清,或对其含义及正确性有疑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示购买方,购买方应随即指示供应方如何处理。
第八章 设备监造
8.1 监造方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代表购买方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供应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购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8.2 购买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B-1相关内容。
8.3 供应方应为监造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 根据本合同设备生产进度提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计划;
2) 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方驻厂代表;
3) 监造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应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监造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应方应予以提供;
4) 向监造方代表提供生活和工作便利条件。
8.4 监造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应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对生产过程中要进行检测试验,供应方应提前7天通知监造方,若监造方代表不能按供应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应方工厂的检测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但供应方对试验结果负责,且监造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结果及过程记录。
8.5 监造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应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购买方及监造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应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购买方及监造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购买方及监造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应方不得擅自处理。
8.6 不论监造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监造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均不能被视为供应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应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九章 变 更
9.1 购买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书面要求改变、修订、删减或增加合同项下工作的任何部分,同时要求供应方将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立即执行,并受本合同的约束。供应方应将此书面要求视为购买方的变更指令。除非经购买方书面要求,供应方不得更改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
9.2 如果供应方认为购买方的变更指令可能影响合同价格、交付日期或合同条款,应自收到该变更指令之日起十四日(或购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提交变更建议。
供应方不得因购买方的变更指令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供应方认为购买方的变更指令不利于其履行合同义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方,并提供详细的依据。
9.3 购买方同意供应方的变更建议,或者双方就变更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购买方应签发变更单,供应方签字。变更单是修改合同价格和/或设备交付日期和/或合同条款的唯一方式。
9.4 供应方应根据购买方变更指令开展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进度,不得以变更单尚未签发为由,延迟或拒绝执行购买方变更指令,否则供应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未能就上述变更建议协商一致,双方应继续协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达成一致。
如果供应方未根据购买方变更指令开展相关工作,购买方将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供应方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9.5 如果供应方认为购买方的变更指令影响了文件交付日期,则应提交建议交付日期。购买方同意供应方的建议交付日期后,或者双方就建议交付日期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调整。
9.6 如果供应方认为购买方除变更指令外的其他行为或疏忽影响其履约成本或交付日期,应自该行为或疏忽发生之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方,并按照第9.2条规定提交变更建议,但不得因此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供应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通知购买方,则视为该行为或疏忽未对供应方的履约成本或交付日期造成影响,供应方无权就此向购买方提出索赔。
如果购买方同意供应方的意见,应签发变更单。但在下列情形下,则不应签发变更单:
1) 购买方影响供应方的行为或疏忽是由于供应方未遵守合同规定造成的;或者
2) 供应方因自身过错、疏忽或未能遵守合同规定而对其履行合同造成不利影响;或者
3) 供应方没有及时通知购买方或提供相应资料,导致购买方不能向第三方追索。
9.7 变更价格应按下列方式确定:
9.7.1 对于合同已有规定和价格选择方案的,从其规定;
9.7.2 对于合同未有规定和价格选择方案的,变更价格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 供应方以合同价格为参照估算变更价格,提交购买方确认;
(2) 以合同规定的类似物项单价和/或单价比率确定变更价格;
(3) 以变更物项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价格应同时考虑因该变更导致的已履行的不可利用部分和供应方可能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金额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款。
供应方应提供详细的分项价格及供应方分包合同复印件(含价格),或提供详细的分项价格、供应方的询价/分包商的报价文件和相应的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支持文件。前述文件将作为购买方签发变更单的依据,如果供应方未能提供前述文件,则无权要求购买方向其签发变更单。
9.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供应方发出变更意向。供应方应在收到变更意向后,按购买方要求的时间提交变更建议。
如果供应方认为购买方的变更意向可能妨碍或不利于其履行合同义务,供应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方,并提供详细的依据。
如果购买方决定实施前述变更意向,则应按第9.1条规定向供应方发出变更指令,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完成变更。
9.9 购买方按照本章规定签发的变更单已涵盖该变更对合同产生的完全且最终的影响,并包括了对供应方的全部补偿。
第十章 协调、联络
10.1 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不受干扰,供应方应与购买方的工程管理队伍保持联络和合作,并与其他参与工程的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代表保持联络和合作。
10.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协调、联络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
10.3 购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本合同项下各项管理活动的授权人,各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所有行为、指示及决定,均应视为购买方的行为、指示及决定。购买方有权收回或修改对授权人的授权。
购买方授权人有权在其授权范围内指派代表。授权人代表的职责是督促合同项下设计、设备、服务等各项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授权人代表无权减轻合同规定的供应方义务和责任,除另有明确授权外,也无权认可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更改。
10.4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供应方应向购买方提交拟定的详细的合同管理组织计划。该组织计划应包括组织机构图、供应方的项目经理、关键人员的职责描述,以及与购买方、购买方授权人(包括授权人指派代表)和购买方为工程雇用的其他代表有直接联系的人员的权力和权限。
10.5 供应方合同管理机构成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所有行为、指示及决定,均应视为供应方的行为、指示及决定。
10.6 供应方应为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一名项目经理,代表供应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所有活动。该项目经理应具备与本合同相符的项目管理经验,并具有调动供应方内部资源(包括物资调配、生产、人事、财务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权力。
供应方应保证合同管理机构成员具备与履行本合同相当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10.7 如果购买方要求,供应方应提供分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计划及联络方式。
10.8 购买方有权将供应方合同管理机构复制给参与工程的承包商或其他供应商。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和质量保证
11.1 供应方建立并实施的质量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现行有效的ISO9001 标准的要求或可证明满足同等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在合同签字后将质量手册提交给购买方备案。
11.2 供应方应及时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并为其配备合适的项目管理人员。同时应组织项目相关要求的培训,确保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全面了解项目的专门要求,包括项目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
11.3 供应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要求向购买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记录。无论购买方对文件和记录审查与否,供应方须对其有效性负全面责任。购买方代表或监造方代表有权在供应方工作场所查阅和审查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如购买方或监造方要求,供应方应提供上述质量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复印件,购买方或监造方有权复印供应方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11.4 供应方必须按程序对其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购买方或监造方有关工程程序的规定向购买方和监造方提交分包商资格评审报告,在得到购买方的批准后供应方方可签订分供合同。必要时购买方和监造方有权对某些分包商进行源地评审。供应方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合格分包商清单,并注明其资格评定状态,包括适用的质量保证标准及供货范围。该清单、清单更新及相关支持文件应提交购买方审查。供应方必须对紧急采购实施控制,应在相关程序中对紧急采购控制的方法、审批权限和验收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11.5 供应方应按照适用文件的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其分包商的质保/质控活动,并处理分包商在制造活动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
11.6 购买方代表或监造方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供应方及其分包商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活动,供应方应为购买方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给予必要的支持及协助。
11.7 对购买方或监造方在监督监查中发出的纠正行动要求,供应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并在承诺的纠正行动完成日期内完成有关整改措施。
11.8 当出现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时,购买方或监造方有权对供应方发出停工令,供应方应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纠正措施来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收到购买方或监造方书面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
11.9 购买方或监造方对供应方及其分包商所进行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活动不减轻或免除供应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工厂检验和到货检验
12.1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供应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包括分包商方面的设备检验、检查、试验和费用。检验、检查和试验应按照合同指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
12.2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购买方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供应方的工厂检验和检查合同项下设备的材料和生产过程,并监督由供应方进行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假如上述设备的某部分在其它工厂制造,购买方应具有以上相同的权利,如同在供应方工厂一样。所进行的检验、检查和监督不应免除供应方的任何合同义务。
12.3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进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其任何部分与合同不符或在其他方面有缺陷,供应方应尽快设法补救。除非购买方书面认可,供应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同样的标准和条件对补救后的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再进行同样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其费用由供应方负担。此类补救和相关的检验、检查或试验都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12.4 供应方应确保他和他的分包商保持清晰完备的记录系统,以便能够保留设备及其主要部分的制造和试验过程的历史记录。
12.5 厂内验收试验应在购买方的见证下,由供应方实施。在购买方人员参加试验时,供应方应为购买方人员或正式代表免费提供适当的办公场地和所需通讯设施。
供应方应在厂内验收试验的两个月前提交最终版验收试验程序给购买方。供应方咨询过购买方后,应至少在试验前两周书面通知购买方设备试验的准确日期和地点。
12.6 除非设备有重大缺陷,厂内验收试验应在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2.7 厂内验收试验完成后,如果技术附件中和验收试验程序中详尽说明的性能已经达到,且已知缺陷已修复,购买方人员或其代表签署工厂质量放行单,无论如何供应方在没有得到工厂质量放行单前,不得发运设备。
12.8 制造厂的检查和试验的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B-1。
12.9 设备到达现场后,购买方应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箱,对包装和设备进行必要的无损检验(所有这些称为开箱检验),以确定是否有短缺或表面损伤,并根据装运文件核对设备,根据合同要求检查质量和规格。供应方有权派代表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购买方应于开箱检验前一个月通知供应方检查日期和方法,如供应方代表不能按时到达工地,购买方有权单独开箱并实施检查。在供应方人员到达工地后,购买方应提前一天通知参加检查的供应方人员以便其参加检查。
12.10 购买方和供应方进行开箱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交付的设备有任何短缺、损伤或与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格不符,双方起草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果开箱检验由购买方单独实施,购买方应将记录发送给供应方,如果供应方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记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购买方。当所说的短缺、缺陷、损伤或故障是由供应方责任引起时,此记录应当被作为购买方向供应方提出更换或修理要求的决定证据。
12.11 假如双方对开箱检验的结果或对接收设备状况的试验方法意见不一,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检验结果提交给乌鲁木齐市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复检此条款还需确认
。此时,购买方向供应方提出的索赔应以乌鲁木齐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签发的证明为依据。
12.12 凡证实供应方应承担责任时,供应方应在接到购买方索赔证明后立即向购买方免费更换或修理缺损部件;假如购买方认为部件修理可能引起潜在的缺陷或降低设备整体性能时,供应方应免费在现场更换损坏的部件,并承担设备部件到现场的风险、运费,以及购买方为此进行的再检验费用;假如供应方对索赔有异议,则异议应在收到索赔证明后两周内提出,否则,应视作供应方接受索赔。
12.13 上述工厂检验和到货检验不应解除供应方根据合同第十四章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12.14 检验设备所适用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发运日期在合同附件中列明,假如上述检验标准或规范没有按时提供或提供不全,购买方将根据购买方选择的第三方的现行标准或规范对设备检验。
第十三章 安装、调试、验收
13.1 依合同所交付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由购买方组织实施。供应方应提供文件、技术支持、建议和现场监督。
13.2 供应方提供的现场技术服务如下:
(1) 协助购买方或购买方的安装承包商审查和准备安装程序,并且和购买方或购买方的安装承包商一起审查安装计划和方法,在安装活动中给安装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协助;
(2) 监督机械和电气仪控安装,监督安装承包商的安装质量,并在购买方要求下,依照附件B-1需同技术部门确认
双方同意的范围内证明安装质量符合供应方的技术要求;
(3) 协助购买方准备调试、性能试验的大纲和程序并协助购买方正确实施;
(4) 对购买方的调试启动活动提供建议,必要时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如购买方要求,供应方应在附件B-1规定的监督范围内证明调试启动活动符合供应方要求。
13.3 在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的不同阶段,双方应充分合作。在出现任何技术问题时,供应方须立即提出建议并分析原因找出解决方案。另外,供应方应免费向购买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
13.4 在完成设备安装后,合同附件规定的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应按时进行,不得无故拖延。上述活动的目的为验证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各项保证值和技术性能。
13.5 在完成整体调试、性能试验后,如果设备运行正常,且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均已达到,所有缺陷都已消除,设备即被视为可接受,然后双方将签署一式两份“性能验收合格证书”原件,由购买方发出,双方各执一份。
13.6 如果由于供应方的失误,设备的调试、性能试验不能达到技术性能,则适用合同第十四章条款。
13.7 如果性能试验延误,则供应方仍应按购买方的要求履行13.2条的责任,配合购买方进行性能试验,上述试验的延误并不免除供应方的合同责任。
13.8 根据本章对设备的验收不能解除供应方的合同责任。
第十四章 保证和交货后的缺陷
14.1 供应方保证所供应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崭新的,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准则、技术规范和接口要求,以确保电站的长期、稳定、可靠、有效的运行和易于维修。
14.2 尽管有第14.1条的规定,供应方应及时通知购买方日后从其本身或任何其他客户反馈经验中采取或建议的与可靠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改进措施。在质保期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如果为确保设备达到合同所要求的可靠水平或其安全运行,在购买方要求时,供应方应免费实施这些改进措施。
14.3 供应方保证设计和设备供应符合合同第二章供货范围的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任何漏项而这些漏项对于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或方便维修或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是必需的,则供应方应向购买方免费补供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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