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法 律 地 位
会计法律
(两法)
人大及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
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法律地位低于法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办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准则、五办法)
法律地位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范性文件
(制度、规范)
《会计准则—— 38项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3.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4.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 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外
部
监
督
政府监督
(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6.
7.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8.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9.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10.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11.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叫法的区别在于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12. 任职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师或3年)
13.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会计人员回避政策)
14.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容:包括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学历学位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
1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特点: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16.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17.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18.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19.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条件(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①大学专科5年②大学本科4年;③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④硕士1年;⑤博士0年。(专5、本4、研2、硕1、博0)
20.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21.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22. 档案部门管理人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不属于会计
23. 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4.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5.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27. 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8.
违法事项
罚款
部门
单位
个人
责令限期改正(十项违反会计法规)
1) 原始凭证不合(2)不设置账簿(3)私设账簿(4)会计凭证不合法(5)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6)毁损、灭失会计资料(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8)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不合(9)未建内部监督制度,或拒绝监督,不提供会计资料(10)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3千-5万
2千-2万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伪造变造、虚假财务报告(偷税)
5万-10万
3千-5万
提供虚假、隐瞒财务报告,造成损失
2千-2万
授意、指示、强令
5千-5万
打击报复
3年以下
29.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0.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1.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32. 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3.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4.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5. 提取现金或使用现金的,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36.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身份证)、一般存款账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得超过两年)。
37.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38. 银行账户更改,存款人应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银行在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39. 银行账户撤销,存款人应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
概念
适用范围
开立程序
其他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制: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或其他结算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备案制: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只存不取
专用存款账户
特定用途资金
熟悉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称(注意流动资金借款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
1.核准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
2.备案制(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
1.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核准制(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临时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
2.备案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0.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41.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42.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 为
处 罚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千-3万元罚款
未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 为
处 罚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30万元罚款
其余(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千-3万元罚款
43.
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44. 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45. 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46.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47.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48. 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49. 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50.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起10日
51.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52.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53. 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
54. 汇兑:汇兑分为信汇(邮寄)和电汇(电报)
55.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56.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
57. 按征税对象分:1)流转税类。(2)所得税类 3)财产税类(4)资源税类(5)行为税类。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1)工商税类(2)关税类。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1)中央税。(2)地方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按计税标准分:(1)从价税2)从量税(3)复合税。
58. 税收实体法,是具体税收条例,税收程序法是税收管理条例。
59. 征税对象:征税的客体。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60. 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61. 税率种类: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2. 计税依据分为:从价(金额):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数量、体积..)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复合: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63.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64. 增值税的类型(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生产性增值税(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6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6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67. 增值税的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行税款抵扣制
68. 准予抵扣:“以票抵税”,“计算抵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运费金额的7%)
69.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
70.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票据当天,开票当天,进口货物报关当天。
72. 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3.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74. 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又从量)卷烟、白酒
75. 组成计税价格: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76. 进口税率: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77.
78.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79.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80. 营业税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90.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9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92. 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 税 人
税率
备 注
居 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9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94.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为纳税地点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95.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96.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97.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税率
纳税义务
纳税地点
居民
25%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该机构来自境外的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98.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99.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10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自行申报
101.
设立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102.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03.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04.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105. 发票的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106. 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107.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108.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证件包括: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身份证明;③发票专用章印模。
109.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110. 发票的保存期限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111. 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他方式
112. 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查定征收(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查验征收(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13. 税务代理的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114.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15. 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116.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117. 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118.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119.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20.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等。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121. 预算收入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122.
(1)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23.
预算支出的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124.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125.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126.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127. 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128.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129. 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130. 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131.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132.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133.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主体
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都不属于)
采购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资金
财政性资金、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采购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政府采购
邀请招标:不少于三家
竞争性谈判:不少于三家
(1) 招标后没有响应或不合格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询价: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134.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35.
财政支出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和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
136.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37. 会计职业道德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138. 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是会计从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是所有职业道德规范的共同要求)、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工作准则)、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和行为准则)、客观公正(“准则”的含义:泛指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考管理、强化服务。
139.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140.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不断进行内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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