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目 录
1 总 则 (1)
2 材 料 (4)
2.1 材料通用要求
2.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3 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3 设 计 (12)
3.1 设计通用要求
3.2 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3.3 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4 制 造 (30)
4.1 制造通用要求
4.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4.3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要求
5 安装、改造与修理 (46)
5.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5.2 改造与重大修理
5.3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6 监督检验 (48)
6.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2 制造监督检验
6.3 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6.4 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5 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
6.6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
6.7 监督检验其他要求
7 使用管理 (67)
7.1 使用安全管理
7.2 使用登记和变更
7.3 年度检查
7.4 使用监督管理
8 在用检验 (85)
8.1 定期检验通用要求
8.2 定期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8.3 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4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与方法
8.5 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6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8.7 定期检验结论及报告
8.8 合于使用评价
8.9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8.10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9 安全附件及仪表 (111)
9.1 安全附件
9.2 仪表
10 附 则 (113)
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115)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119)
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121)
附件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123)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24)
附件F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25)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126)
附件H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31)
附件J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132)
附件K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142)
附件L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144)
附件M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145)
附件N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146)
附件P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5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扬巴FB3罐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扬巴FB3罐Page389.jpg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
1、同小于150mm案例;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1、由空分装置改成过程装置;2、无壳体套管换热器增加介质要求
(3)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
注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A的规定。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7)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小于150mm案例;
2、电容压力容器由原1.4.1下调到1.4.2条款,不再要求满足第4篇制造控制要求;
3、增加塑料压力容器条款;
(1)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除外);
(2)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3)塑料压力容器(注1-6)。
注1-6:不包括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
1.4.3 只需要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 L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除外),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上述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不适用范围增加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条款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范围界定:安全附件不包括仪表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增加粘接、原为:连接焊缝,范围更广
增加粘接、原为:连接焊缝,范围更广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接头。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注1-7)、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注1-7:壳体一般指筒体(含变径段)、球壳、非圆形容器的壳板等。
增加仪表,把测量用表称仪表,更科学准确,而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不含仪表
1.6.2 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粘接,下同)、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1.8(2)是增加条款,同时满足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1.9条原规程叙述不符合本规程,现在的描述用“不一致”,更客观、理性。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准备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增加新的定义:协调标准
原表述为试生产、试用。
1.10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协调标准应当在其附录中作出满足本规程的符合性声明,协调标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引用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
1.11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材 料
2.1 材料通用要求
2.1.1 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增加了鼓励性条款,并删除了钢板(带)制造许可证的要求
(3) 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标签作为材料标志;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便于追溯的二维条码,加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5)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6)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7)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可靠的方法确定原材料或容器成型后的材质在腐蚀性工况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在类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如我国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以及超高压容器用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2.1的各项要求。对2.1.2.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2.1.2.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3 新材料的使用
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3.2 已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4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用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式,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货检验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2.1.5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现场组焊(粘接)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2.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2.1 钢材技术要求
2.2.1.1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2.1.2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2.1.2.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2.1.2.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2.2.1.3 力学性能
2.2.1.3.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侧向膨胀量,≥0.38mm)
>690
≥47
(侧向膨胀量,≥0.53mm)
增加Rm>690一档,引入侧向膨胀量,但未做说明,侧向膨胀量的概念:冲击试验时,试样缺口背部的两侧由于冲击试验时所受的锤击,而产生的侧向增量。测量方法见GB/T12778-2008
侧向膨胀量是冲击试验时,式样缺口背部的两侧由于冲击试验时所受的锤击,而产生的侧向增量。测量方法见GB/T12778-2008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2.1.3.2 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MPa)
断后伸长率
(%)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680
≥16
注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
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2.1.4 钢板超声检测
2.2.1.4.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标准号由GB5044-85被GBZ 230-2010代替,案例-常飞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增加设计者认为的风险控制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产品标准或者设计者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2.1.4.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2.2.1.4.1 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2.1.4.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
2.2.1.5 超高压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2.2.1.5.1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超高压容器用钢锻件,应当经炉外精炼工艺冶炼并且经真空处理,P≤0.012%、S≤0.005%,并且严格控制钢中氢、氧、氮气体含量及砷、锡、锑、铅、铋等有害痕量元素的含量。
2.2.1.5.2 力学性能
单位上看是断裂韧性指标,KK估计是排版错
超高压容器受压元件用钢锻件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50%FATT)和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侧向膨胀量()和断裂韧性(),以及设计温度下材料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16%,≥47J,≥0.53mm,≥130MPa。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者热处理工艺时,应当提供锻件的和50%FATT值。
增加的要求,如囊式蓄能器壳体
2.2.1.6 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2.2.1.6.1 壳体用钢材
2.2.1.6.1.1 冶炼和热处理
(1)壳体用钢材应当采用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加炉外精炼并且经真空处理;
(2)壳体用钢材应当采用整体无缝钢管,不允许拼接、焊补;
(3)壳体在加工成型以后,进行调质(淬火+回火)热处理,热处理后的壳体用钢材金相组织应当为回火索氏体。
2.2.1.6.1.2 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1)充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压缩气体用瓶式容器,其壳体用钢材化学成分:
C≤0.35%、P≤0.015%、S≤0.008%;经热处理后壳体用钢材力学性能:≤880MPa、≤0.86、≥20%;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47J,≥0.53mm,横向取样;
(2)充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压缩气体用瓶式容器,其壳体用钢材化学成分:P≤0.020%、S≤0.010%;经热处理后壳体用钢材力学性能,≤1060MPa、≤0.90、≥16%;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47J,≥0.53mm,横向取样。
材料标准不一定要求UT
壳体用钢材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各项主要技术指标高于前款(1)、(2)规定的,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2.1.6.1.3 超声检测
壳体用钢材应当按照JB/T 4730.3进行100%超声检测,Ⅰ级合格。
2.2.1.6.2 端塞用钢材
端塞用钢材与壳体材料相匹配并且采用钢锻件,钢锻件应当符合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Ⅲ级;其余锻件,不得低于Ⅱ级。
新的要求,明确管路用材
2.2.1.6.3 管路用钢材
管路及其管件等应当采用与盛装介质相容的材料,盛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介质应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2.2.1.7 简单压力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2)化学成分:C≤0.25%、S≤0.045%、P≤0.045%;
(3)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2.2.2 复合钢板专项要求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补充铸铁不允许拼接、焊补;增加球铁两牌号QT350-22L、QT400-18R;QT350-22L可以使用到-20℃
2.2.3 铸铁技术要求
2.2.3.1 铸铁材料的使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不允许拼接、焊补。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350-22R、QT350-22L、QT400-18R和QT400-18L。
2.2.3.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QT350-22R和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QT350-22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20℃~300℃。
增加铸钢材料的使用,且不像铸铁材料有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限制,450℃的上限也满足了条件
2.2.4 铸钢技术要求
2.2.4.1 铸钢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钢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湿H2S腐蚀环境,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40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2.2.4.2 铸钢材料的冶炼和化学成分
铸钢应当是采用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其化学成分中的P≤0.035%、S≤0.035%(熔炼分析);可焊铸钢材料化学成分中的C≤0.25%、P)0.025%、S≤0.025%(熔炼分析)。
2.2.4.3 铸钢材料的性能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当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且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其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应当小于540MPa,断后伸长率(A)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7%;设计温度下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应当大于或者等于27J。
2.2.4.4 铸钢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碳钢或低合金碳锰钢,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设计温度范围为-20℃~400℃。
低合金铬钼钢,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设计温度范围为0℃~450℃。
2.2.5 有色金属技术要求
2.2.5.1 通用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2.5.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 -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2.5.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2.5.4 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封头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2.5.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2.5.6 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2.2.6 焊接材料..\Desktop\案例通报0423.ppt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3)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3 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3.1 石墨压力容器材料
2.3.1.1 石墨材料的性能要求
(1)不透性石墨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2-3的要求;
表2-3 不透性石墨材料力学性能要求
项 目
压型石墨(不透性石墨管)
浸渍石墨
抗拉强度(MPa)
≥16.7
≥14
抗压强度(MPa)
≥73.5
≥60
抗弯强度(MPa)
≥50
≥27
(2)石墨粘接剂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石墨粘接剂力学性能要求
项 目
指 标
浸渍石墨间粘接抗拉强度(MPa)
≥11
浸渍石墨间粘接抗剪强度(MPa)
≥12
2.3.1.2 换热元件材料
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换热元件用石墨材料不得采用炭质材料或者半石墨质材料。
2.3.2 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材料
2.3.2.1 纤维增强材料
用于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纤维材料应当与树脂有良好的浸润性。
2.3.2.2 树脂基体
用于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当复验其热变形温度,热变形温度应当高于设计温度20℃以上。
2.3.2.3 粘接材料性能要求
粘接所用材料性能不低于本体材料。
2.3.2.4 热塑性塑料衬里
热塑性塑料衬里与纤维增强塑料结构层的层间剪切强度不得小于5MPa。
3 设 计
3.1 设计通用要求
3.1.1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采用本规程协调标准的除外);
(4)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3.1.2 设计许可印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3.1.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在设计文件中,原规程要求第III类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现改为都要求评估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1.4 设计文件
3.1.4.1 设计文件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修理说明;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利用软件模拟计算或者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3.1.4.2 设计总图
3.1.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3.1.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产品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特性(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材料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3.1.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各腔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
(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5)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1.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方法或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1.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粘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1.6 风险评估
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1.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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