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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验收标准晋城市煤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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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晋城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矿 名 法人代表 姓 名 生 产 厂 家 代 理 单 位 监控系统型 号 煤安标 志证号 原系统 新系统 煤安标志 有效期 原系统安装时间 系统升级时间 验收 项目 验 收 标 准 及 要 求 是否 合格 验收人员签字 一、 设备及机房 (一) 设备 规定 1、 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2、 安全(瓦斯)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仪器仪 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 3、 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献。 (二) 设备 种类 和 数量 1、 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 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应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 系统设备(含分站和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 的20﹪,即分站备用量为:现场用量的×20﹪,传感器备用量为:现场用量的2倍×20﹪。 (三) 主机 联网 及 机房 规定 1、 系统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内。 2、 设备主机必须与县、市、省煤矿瓦斯信息网联网运营。 3、必须有专用机房,机房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中心站必须有防静电地板、消防器材、通讯及办公设施。 4、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对实现联网的主机装备硬软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和18端口可配置互换机。 5、 地面中心站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的防雷接地设 施必须齐全可靠。 二、 安装及使用 (一) 传 感 器 的 安 装 1、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 置图。 2、 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23》的规定, 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 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 备进行置换。 4、 井下分站宜设立在便于观测、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 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 5、 甲烷、一氧化碳及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 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立在能对的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立在能对的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立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测的地点。 7、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 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8、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立在采区变电所。安全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9、 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 10、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设立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千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1、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 须设立甲烷传感器。 12、 采煤机必须设立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 13、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 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在进风巷设立甲烷传感器。 1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立甲烷传感器。 1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立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千米时必须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立甲烷传感器。 17、掘进机必须设立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8、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 1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重要运送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20、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重要运送、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立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营。 21、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立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立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运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立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不运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立甲烷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应设立压差传感器。 22、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立风速传感器及甲烷传感器,上述地点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立甲烷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3、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立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及机房内上方应设立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立甲烷传感器。 24、重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立风压传感器。重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立设备开停传感器 25、矿井和采区重要进回风巷道中的重要风门处必须设立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6、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及监控设备故障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立馈电传感器。 27、①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立应设立一氧化碳传感器;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立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③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立一氧化碳传感器;④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立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⑤机电硐室内应设立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二) 传感器的设立 各类传感器的设立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3)的规定。 (三) 调校 与 故障 解决 1、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62条规定定 期(一个月至少一次)调试。 2、 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备案。 3、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解决,在故障期 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四) 系 统 各 项 控 制 功 能 1、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 ①甲烷浓度达成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 ②甲烷浓度达成或超过断电浓度时系统能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③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营或故障时,系统 能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营后,系统能自动解锁。 2、系统必须具有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①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成或超过1.0﹪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成或超过1.5﹪时,系统能切断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②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成或超过1.0﹪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③被串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成或超过0.5﹪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0.5﹪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④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⑤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系统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⑥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营后,系统能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3、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纪录功能。 4、 系统应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5、 控制时间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 不大于30秒,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秒。调节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6、 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 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天以上。模拟量记录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重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瓦斯抽采(放)量等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分钟。 7、 系统应每3个月对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 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三 机构、人员及制度 (一)机构 煤矿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要设立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二) 人 员 1、 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持证(《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上岗。 2、 系统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每班至少2人,实行24小 时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营日记,瓦斯日报应有矿领导或值班领导的签字,并上报上一级管理单位。 (三) 制 度 为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营,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涉及: 1.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 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3. 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4.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 系统值班制度; 6.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7. 系统网络运营管理制度; 8.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9.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四 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 (一) 系统 技术 资料 对系统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资料涉及: 1、 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 2、 系统布置电子图; 3、 系统设计方案; 4、系统设备布置图。 (二) 系 统 设 备 管 理 资 料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图表: 1、系统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系统检修登记表; 4、系统巡检登记表; 5、传感器调校登记表; 6、中心站运营日记; 7、安全监控班、日报表; 8、断电报警记录月报表;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及故障闭锁功能测试登记表;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 11、实时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立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12、 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解决报表; (三)管 理 资 料 1、 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 系统操作规程; 3、 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 二〇〇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1、 系统无煤安(MA)标志准用证验收不合格; 2、 未实现矿、县、市联网验收不合格; 3、 系统无声光报警功能验收不合格; 4、 系统不具有各项闭锁功能验收不合格; 5、 监控主机未做到双机热备份验收不合格; 6、 工作人员不能实现24小时不间断值班验收不合格。 晋城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姓 名 单   位 职务 (职称) 签字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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