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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城安全监理规划.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84262 上传时间:2024-06-1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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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监理规划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大溪地一期A1区工程 2、 工程地点:沈阳蒲河新城辉山农业高新区南沟地区 3、 建筑面积:81903.49m2 4、 投资规模:开、竣工时间: 5、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北京中建恒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沈阳长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 安全监理的依据 1、 国家有关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 2、 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 3、 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三、 安全监理的范围 大溪地一期A1区 工程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施工安全。 四、 安全监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协议实行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涉及: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审查的重要内容应当涉及: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立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献相一致 4、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罢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6、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施工公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审查施工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献相一致; 3、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4、审查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场安全防火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5、审核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审核施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7、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规定情况;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审查合格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献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行; (二) 施工阶段 1、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规定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员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2、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3、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4、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和验罢手续,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5、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员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献、验收记录和手续、监理规划、监理实行细则、监理月报、监理睬议纪要及相关书面告知等交到公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 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 审查、核验制度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献相一致 4、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6、审查合格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献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行; (二)检查、验收制度 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情况; 2、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罢手续; 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每周组织一次本项目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理告知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检查和解决情况要记录在《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本》和《监理日记》当中; (三)督促整改制度 1、项目监理人员应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 2、对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监理人员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3、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员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规定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员应检查整改结果,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5、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工整改的,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本》《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四)工地例会制度 1、项目监理部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参与人员由监理人员、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会议的内容重要是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和具体规定; 3、会议的内容要记录在《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本》《监理日记》《例会记录》当中; 4、会议的内容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资料归档制度 1、项目监理部建立安全监理台帐,将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资料记录在台帐中、备查; 2、项目部监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3、归档资料分类及内容 ① 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文献(资质、资格证明,制度、方案、措施,设备准用证等) ② 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行细则; ③ 安全监理睬议纪要; ④ 安全检查和验收纪录; ⑤ 监理工程师安全隐患告知书和回复; ⑥ 工程暂停令; ⑦ 其他相关资料; 七、 安全监理机构及人员分工 总监理工程师 陶芳魁 许振刚 水暖专业 曹德志 李永革 土 建 专 业 王锡武 电气专业 八、 监理机构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岗位职责 ① 负责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行细则; ② 审查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的必须履行签字制度; ③ 在实行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问题严重的,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下达暂停令,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工程暂停令单上履行签收制度; ④ 下达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工整改继续施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⑤ 组织检查和验收整改结果,并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⑥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理,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承担总监理工程师责任。 ⑦ 负责收集、整理、签署安全生产技术文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2、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岗位职责 ① 参与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行细则; ② 在实行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必须履行签字制度;问题严重的,要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令,规定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③ 参与检查和验收整改结果; ④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或专业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工程师责任; ⑤ 负责收集和整理安全生产技术文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九、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规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规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本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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