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检维修作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对承包商的HSE资质审查,并监督参与承包商的作业施工现场。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工程项目的验收。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HSE资质审查及承包合同的审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现场检查承包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第四条 经营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的HSE资格进行审查
2、。承包商选择:1、工程开工前,由经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招投标会议,通过招投标选定承包商。2、安全监督部门应参加承包商招投标会议,检查承包商HSE管理是否满足企业提出的HSE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则予以否决。第五条 承包商在项目开工前应做好如下工作:1、组织员工学习HSE管理有关规定,参加施工所在单位组织的作业前的HSE教育。2、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入厂证、车辆入厂证、作业许可证、机动车特别通行证及其他手续,并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3、检查、维修所用的车辆、设备、机具,满足甲方的HSE要求,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4、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位置,了解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
3、危险和应急措施,制定和落实防止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措施,交甲方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5、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召开会议,检查双方HSE工作的准备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批准施工作业。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监督1、规划计划部门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内容: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厂区施工作业时应持有进入该区的作业许可证,严禁携带烟火进厂。检查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及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各种施工手续: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手续,厂主管部门签发动土作业证,并提出明确的确认意见,防止破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
4、覆盖设备仪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平整。督促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应设立护梯和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设立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和杂物。第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一张动火作业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要与动火作业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变更用火人,应重新办理手续;严禁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清洗剂刷机具、配件、衣物等。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设备作业应按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配合适
5、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人设立安全监护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第九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办理临时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使用的临时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应加装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应用防潮、防雨设施,严禁乱接设电源。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应有方案和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制定、落实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措施,检查、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指导、考核监护人员的工作。第十二条 岗位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负有直接的监督责任,施工地点所在班组或岗位应将
6、施工作业情况、施工人员的HSE表现列入岗位巡检内容,定时进行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及制止,出现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规划计划部门负责验收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及相关HSE条款。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与工程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相关HSE条款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五条 承包商的表现评价与考核1、由安全监督部门、规划计划部门、经营管理部门按承包商供应商管理程序对承包商HSE表现情况执行考核,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按不合格、纠正与预防管理程序进行处理。2、承包商在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后,应提交HSE表现报告,并送交安全监督部门和规划计划部门审查备案。3、项目施工
7、的现场监督员,应对承包商的综合HSE表现,作出评价并填写HSE表现评价报告,提出评价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决定是否续用。HSE表现评价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承包商与生产单位工作协助调查情况;作业过程承包商HSE计划的执行情况;承包商员工的伤病情况;协助承包商进行事故(事件)调查情况;承包应急预案的理解和执行情况。4、工程项目的表现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是否选用该承包商的依据之一。5、问题整改:承包商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甲方相关职能部门,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承包商整改的质量进行复查。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1、承包商应向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所有与承包商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管理或计划的缺陷;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表。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1、承包商应建立书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应急处理程序、指定集合区、逃生路线和在事故中清点人数的方法。2、承包商应对其雇员进行应急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以证明所有的承包商雇员都知道和了解业主应急预案的相应条款。3、承包商应明确生产装置内与作业有关的关键设备、重要仪表的部位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放空点、脱水点、排凝点、采样点以及防护、控制、处理的办法。